《姚明自传我的世界我的梦》第6/17页


  章明基(姚明经纪人):2001年姚明不能去选秀,非常失望,那之后我马上开始跟东方队协商姚明去NBA的事。当我2002年五月末,抽签后的约一周回中国时,X先生开始竭力把我排除在谈判之外。我不知道这一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在芝加哥的时候肯定发生了什么事。
  他作为中国过来的团队中的一员,我们本该在测试后开会的,但他食言了。听说他到加州去见了另外一些经纪人,一个原因可能是其他经纪人向他许诺了比我答应的更多的姚明收入分成,问题是那些经纪人从没跟姚明谈过。也许他认为,只要破坏了我的声誉,姚明就没有别的选择,只能选一个对他更妥协的经纪人。X先生开始在公开场合攻击我。他那时的任务是赢得选择姚明经纪人的权利。他的想法是:“我们怎么能信任章明基来保护我们的利益呢?”显然我的回答将是:“我的责任不是保护你的利益。”但他们不是那样想的。对国外的人,尤其是美国人,这一点很清楚,但如果你了解中国体育的发展模式,对他们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了。中国体育体制是以五六十年代苏联的模式为基础发展的,那时集体利益大大高于个人利益。那种体制下,国家用有限的资源重点培养少数几个精英运动员。70年代末,中国实行开放政策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现在个人有了选择的自由。姚明的境况说明了在体育界,这种自由比其它领域的自由来得慢。比方说,如果姚明在上海电视机厂工作,一家美国公司给他一份工作,他第二天就能走人。
  在姚明之前,出名的运动员和旧的苏联模式之间的冲突已经发生。90年代中国一位排名世界第一的羽毛球手,因为羽毛球协会要对他做广告进行控制,他拒绝了而选择退役。他那时只有23岁,却再也没打过球。还有其他冲突的例子,只是从来没像姚明这样引人注目、广为人知。
  X先生不断向媒体灌输,说我不具备经纪人资格。我非常小心,不作回应,否则事情会更糟。这完全是商业上的事,没必要针对个人。当一个记者问我对受到的攻击怎么看,我保持着积极的态度。“事情会解决的”我说。
  过了一阵,攻击我最厉害的记者开始起了疑心。他从未跟我谈过,我也没兴趣跟他谈。
  我认为他是X先生阵营的,反对我们的一切。他几乎每天写一篇文章,每篇都引述X先生从不同角度对我的攻击。有一天,这个记者找到我,“这事好像不大对头,”他对我说,“X先生说你是恶毒贪婪的中间人,你为什么不反驳呢?”我就告诉他为什么球员自己选择而非被人指定经纪人很重要,经纪人所起的作用。记住,中国以前还没有体育经纪人,所以这个概念对所有人都是新的,俱乐部觉得这种新的组织的威胁,是可以理解的。我们谈过后,记者就开始问我各种问题。由于编辑控制,他没可能为我说话,但他的文章笔调开始缓和。
  X先生把常青公司合同抬出来反击,说姚明已经承诺了别的公司,所以我的干预是发疯。
  他犯了个错误,因为我手上有常青公司的合同复印件。
  合同约定常青公司取得姚明全部收入的1.3。一个大问题是合同的签约方只有常青公司和姚明,没有其他人。现在我知道了,X先生原来打算东方队拿1.3,姚明拿剩下的1.3,但这都是口头上说的。这些细节都没有对外公布,X先生只是竭力宣扬,常青公司和姚明之间有合约。

第五章 一波三折的谈判(2)
  于是我找到东方俱乐部的总经理白李,对他施加压力。“你们绝对不可能分文不要就放姚明走,”我说,“合约上没有你的签字,你们又没有同姚明签合同。那么你们怎么得到自己的那一份利益呢?还是你们之间有什么不能见人的约定不能公开呢?若没有,人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你们把俱乐部最值钱的资产拱手送人了。”我一直觉得白李是个好人,我确信他不完全知道协商进行的情况和常青公司合同的内容,他最关心的是电视台的经营。
  他说:“不可能。俱乐部签了名的,X先生告诉我说有俱乐部的签名。”“我有复印件,”我说,“你自己看。”
  他变了脸色,沉默了大约5分钟。他盯着合同看了很长时间,最后含糊地说,“我会让X先生离开谈判。”他只说了这么一句。后面的经过也不是一帆风顺,但那是最重要的一步。
  后面不管发生什么,我代表姚明谈判的事情确定下来了。白李(东方俱乐部总经理):直到章明基给我看合同,我才知道常青公司合同协商的细节。中间人拿1.3的收入在中国生意中并不稀奇,很明显,那份合同有问题。我还觉得为我们协商的人比较短视,只考虑眼前利益,而没看到对东方队和中国篮协更大的好处。我三月份跟章明基在纽约见过,初步讨论姚明去NBA,我们得做些什么。CBA季后赛还没开始,我已经通过我生意中的熟人找了几个纽约和洛杉矶的律师,谈姚明转会的事。很明显,他们不懂NBA,也不明白姚明对中国意味着什么。他们完全从生意角度看待这件事,我觉得那很糟糕。我开始相信,我们得找一个姚明信任的人,一个懂得他需要的人。但那个人同时还要懂NBA,以及东方队和CBA的需要。和章明基谈得越多,我越相信那个人应该是章明基。
  姚明芝加哥的测试结束后,我遇到一个上海市长的代表,她很明白地说,市长和政府都认为,姚明去NBA的时间到了,中国篮球对他而言,舞台已经不够大。陈良宇那时是上海市长,现在是市委书记。他认为上海要成为真正的国际化大都市,不能只进不出,要让上海人也走出去,被世界了解。
  约翰・海逊格(姚之队队员):测试后章明基明白,他必须在NBA选秀前回到中国解决放行姚明的事。在他离开的那段时间,他也需要有人在美国这边照管姚明的事。出人意料地,在NBA选秀抽签前,他问我是否能在他离开时帮助他准备NBA选秀的事宜,并全程负责跟NBA各球队打交道。我同意了,章明基就通知了NBA各球队。我们着手准备,抽签进行了,休斯顿火箭拿到了首选权。这时事情开始有些混乱。误传误报铺天盖地。火箭队得到了错误的消息。
  火箭的总经理卡洛尔・道森打电话给我,开场说,“我知道姚明不想来休斯顿,我只想让你知道,我们真的很感兴趣,希望你和章明基能来谈谈。”他说。
  无数的媒体报道说,姚明想去纽约、芝加哥、金州。根据我和姚明的谈话,我知道他的倾向已有了变化,这些报道已不再准确了。我告诉道森(人人都称他为CD)我们很高兴前往与他会面。
  我们4点就起床,早上6点的飞机离开芝加哥,上午10点我们已坐在了火箭队训练的西部网球俱乐部的一个小会议室里,与道森、球队总裁乔治・波斯特洛斯和老板雷斯・亚历山大会谈。
  我和章明基发现,当天的芝加哥的一家报纸刊登了一则消息(在这时间刊登,想必也并非偶然吧)说,东方队很生火箭的气,因为他们发现自己在跟当地冒充代表姚明的人谈,如果火箭那样对待姚明的话,姚明还是去芝加哥比较好。亚历山大就挥着那张报纸问我们,“你们对此怎么解释,我该不该跟你们谈呢?”一个大学教授和一个矮胖的中国人自称代表姚明,火箭队根本无从了解真伪。我没有注册为NBA经纪人,章明基说如果姚明有一个注册的NBA经纪人会让他在国内很麻烦,但NBA跟我说不注册就不能跟球队见面。最后章明基说不必担心了,中国人还会把我当教授看,所以我就注册了,但那是在跟火箭的第一次见面之后。这里要说火箭的好话,他们决定相信我们,跟我们谈。他们说他们的球探观察姚明已经几年了,他们肯定想要姚明。
  “我们是最适合姚明的球队。”火箭队的主教练鲁迪・汤姆加诺维奇说。但对此我不太肯定。火箭队有我们喜欢的,也有我们不喜欢的。我问鲁迪是否能对我们不喜欢的地方作些改变。同时心里对自己说,“我以为自己是谁,可以对一个NBA的教练、两次赢得NBA锦标的人说这样的话?”
  鲁迪没回答我的问题,他只给了我一个答案,但跟我的问题无关。我又问了一遍,他还是没有直接回答我。所以我问了第三遍,我想他现在知道我不得到答案是不会罢休的。
  一天结束时,火箭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道森开车送我们去机场。“伙计们,”道森说,“我得告诉你们,我从没有跟经纪人这么会谈过。”我们不知如何理解他的话,所以就当是好话吧。
  迈克尔・戈德堡(休斯顿火箭队法律总顾问):我接到许多电话,也许那些人得到内部消息,他们告诉我如果章明基和约翰做姚明经纪人的话,东方队永远不会放人。电话来自美国不同的经纪人,还有我认识的与东方队有关系的在休斯顿的中国人。我决定,如果姚明想要章明基和约翰参与的话,我就听他们的。
第五章 一波三折的谈判(3)
  卡洛尔・道森(火箭队总经理):我一直以为比尔・达菲会是姚明的经纪人,所以他们来的时候我们不知道怎么回事,一切都很混乱。东海岸有个常青公司,一直打电话给我,说:“你要是听他们的,就别想得到姚明。没有我们你绝不可能把姚明弄出中国。”他们说跟姚明有一份合同,要跟姚之队(那时可能还不叫姚之队)打官司。通常这类障碍,在球队考虑挑哪个球员之前很久就会全部解决好,很明显,关于姚明的事将有一场战争。但章明基和约翰来休斯顿与我见过之后,我就确定他们是可靠的人。我们谈话的时候,章明基跟姚明通过 电话,让人相信他们关系不一般。不久后,姚明给我发了一封信,声称章明基代表他。我猜是姚明的签字,我的意思是,我以前没看过姚明的字,所以是不是真的其实无法判断,许多事要靠直觉。特别是这件事,需要把一切搞定时才知道。两周后我们飞去上海见东方队。他们带我们出去观光了两三天,就只是见面打招呼。他们说姚明去NBA时候到了,休斯顿是合适的地方。但如果我们得到姚明,他们要我们帮忙找其他球员,那些打不上NBA,但愿意来中国打球的球员。我们就给他们寄了第一个替代姚明的人的录像,亚利桑那州的大个丹・麦克科林托克。我还寄去了其他球员的录像―――大约10盘,但我不知道东方队跟这些球员怎么样了。他们一直发传真给我们,说他们要过来,要录像带。姚明的新人年结束后,传真不再来了。
  我觉得白李,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体育部的头,是个很好的人,但他是第一个让我觉得有点被捉弄的人。我们在上海期间一直通过翻译谈话,我以为他们都不会英语,但有一次我讲了一个笑话,还没来得及翻译,白李就大笑不停,我知道被耍了。他们说到一个讲话滔滔不绝的人,我说,“在得克萨斯,我们说这样的人被留声机的针头打过疫苗。”白李听懂了笑话,翻译前就开始笑。迈克尔・戈德堡(火箭队法律顾问):美国人做生意总是“快快办完好走人”。在中国,只有先建立关系才会开始做生意。到达后,我花了时间跟X先生坐在酒店的大厅里,聊聊天。跟中国篮协的委员一起就没有这样的时间了,这种区别值得注意。这位委员走进来,坐在长长的会议桌边,沉默不语,他在等我先开口,情形相当尴尬。我知道姚明就在附近和国家队练球,我问是否能让我们观看,这位委员说,“我们得看会议进行得怎么样。”
  身份等级在中国是非常重要的。我不能单单以火箭队律师的身份前往。所以在出发前,我们注意了宣传,说我是以首席执行官身份去的。我拿到了休斯顿市长的推荐信,因为他刚访问过上海,在中国市长地位是很高的。我得到了前总统老布什的推荐信,他是以前的驻华大使,他在信的末尾加了句手写的话,“尊敬的先生,在此向您致敬。一个中国人民的老朋友。”最难忘的一幕是,为突出我的身份,鲁迪和道森不得不扮作随从跟在我后面,拿着礼品袋,会上只有在我同意的情况下才发言。我们登上返回的航班时,鲁迪说,“害我给你提袋子,我一定要报复。”
  会谈后我们才观看到国家队的训练。我跟姚明握手合影,这张照片在不久后变得极其有价值。姚明有一点与众不同―――整个训练中,他没有看我们一眼。他专心训练,没让我们成为他的干扰。其他一些队员则朝我们这边看,但姚明没有。
  卡洛尔・道森(火箭队总经理):我一生中做得最聪明的一件事,就是在使用优选权得到姚明时从未动摇过。我们抽签拿到优选权后开始接到电话,有人问我们愿不愿意以此交换,或者选别的球员,我说,“不,我们要选姚明。”
  我们去中国时,发现他们注意我们做的任何一件事,知道我们做了什么,说了什么。中国篮协主席特别强调,他们知道我们一开始就想要姚明。如果我们略有含糊,我相信姚明得在中国再等一年。克里夫兰可能有机会在2003年抽签中,选姚明或者勒布朗。
  还有一个因素是鲁迪在中国很有名。我们走在街头,人们认出他,真是难以置信。中国转播我们的比赛,而且2000年奥运会上鲁迪是美国国家队的教练,跟中国队打过。熟悉的脸很有帮助,信任感马上就建立起来了。
  虽然我很自信最终要去NBA了,但无法集中精力做好走的准备,国内还有许多事要做。我要想着NBA,同时还要分心准备世锦赛。我知道世锦赛在美国举行,就在选秀之后,是我的一次大展示的机会。我想集中注意力在比赛,而不是我个人的表现上。我知道,所有人都会很仔细地看我,看火箭首选我是不是个错误。我每晚(即使不是每晚,也是许多个晚上)都对自己说,好吧,不要太为个人的目标兴奋过头了,想想球队吧。我想的更多的仍然是能为国家队做什么。
  在某一点上,就好像在上海东方队第一年的训练一样―――不清楚为什么练习,我只知道是为了将来在美国打的一场球,或许在NBA,或许只是在世锦赛上。我不知道两个设想是否都能实现,或只能实现一个。有句俗语,在中国在美国都一样,“无知是福。”在东方青年队的第一年,我离开家住在外边。我很高兴获得自由。我感觉像在天堂,因为此前我一直住在家里。我可以整年地训练,因为我知道年底有比赛,为了这些我才训练的。目前也是一样。我准备着去冒险,去做从未做过的事,我不知道前方会是什么。得让自己相信,如果我能走的话,他们会放我的。我们常说,“机遇只给有准备的人。”
第五章 一波三折的谈判(4)
  我之所以很幸运,还有另一个原因。那时我有两个目标―――一个是进NBA;另一个是对我的女朋友叶莉要有更多了解,她只在几个月前才答应和我约会。我不能说两个目标孰轻孰重,它们对我同等重要。我每天都跟章明基谈中国篮协方面的事,但我不担心,因为行程拖延,我在离开前就有更多时间跟女朋友在一起了。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要再等一年的话,我就有多一年跟她相处,这样彼此就更加熟悉了。有两个目标而不是一个目标,情形大不一样。
  如果我一心想的只是进NBA,当我发现有什么新情况影响我的出行,就会更加焦虑。章明基(姚明经纪人):我和约翰跟火箭队谈完之后,又有两个障碍浮出水面。一是王治郅,第一个被允许去NBA打球的中国球员。他刚结束在达拉斯小牛的新人年,那时在谈留在美国准备世锦赛,而不是回国和国家队一起训练。那时,王治郅是中国最受欢迎的球员,他违背中国篮协的意愿是个不小的事。中国篮协需要他回国家队比赛,不能容忍哪个球员跟他们谈条件、违抗他们的命令。况且当初放他出去的时候有不成文的规定,中国篮协要求他回来时必须回。当然姚明和王治郅是不同类型的人,但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中国篮协为什么不愿再放走一个顶级球员去打NBA。
  第二个障碍是给单人项目运动员写的规定。说运动员转会到国外,要将收入的50%上交体育协会和其它的国家级体育组织,其余的才能跟教练、俱乐部分成。中国篮协拿出那条规定当谈判的筹码。他们没说指望姚明付那么多,但这是很有力的一个谈判工具。
  我不是第一次在中国谈生意了。大学时,我帮我爸爸在上海组建过一家合资企业。对我爸爸来说不是很大的生意,他让我参与只是让我长些经验罢了。公司倒闭了,你知道我干得怎么样了。但我得到很重要一个教训。我本质上不是个很强硬的人,但有时必须超越自己的个性才能得到好的结果,就像下象棋一样。人们的反应都是有原因的,你必须从他们角度,换位思考,你就知道他们是不是虚张声势了。
  后来我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做软件科技,在中国有许多业务,最后卖了那家公司。我不是新手。我也不是那种人:10岁离开中国,20多岁回来,试图将一名中国运动员带到国外。我父母80年代初移民美国,我妈妈是个医生和医学研究员,爸爸是工程师,他有自己的公司,生产发电机,我妈妈到美国的第一天就在威斯康星大学工作。我很自豪,比大多数和我情况差不多的人了解中国要多。我能用中文交流,说得很流利,写得也很清楚。每个暑假都回中国,我有些很小就到美国的中国朋友,完全丧失了中文能力,现在像老外一样。有些人还经历了身份危机,自己到底是美国人还是中国人呢? 我了解中国社会的过去和现在。我知道游戏规则。所以,我从不怀疑姚明能否出来,我认为只是时间问题。一旦东方队对球迷公布姚明可以走,再把话收回就会使很多人愤怒。东方队的球迷们都盼着看到姚明向世界展示自己的球技。中国文化有一点没有改变―――作了承诺,就必须努力兑现,否则就会大跌脸面。
  我最担心的是,王治郅不回国家队的决定产生的影响。一个国家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制定政策。我想,最坏的结果是姚明推迟一年去NBA。整体上看,再错失一年很严重,但我相信不会更长了。我还觉得自己知道中国政府的立场。已经表态允许姚明出国,再反悔就难了。如果中国篮协拿王治郅作例子来辩护,那是因为他们单方面做不了主。中国篮协上面是体育总局,体育总局的上面是中国政府。每个政府组织都要依照一定的指导方针来执行中央的政策。所以,很难想象像中国在其它领域越来越开放自由,却单单要在姚明的事上实行关门闭户的政策。中国篮协如果说由于王治郅的原因不放姚明,我想公众不会接受这个理由。
  姚明已经保证他会回国为国家队效力,他自己确实想这样做。他同意回国打四项比赛―――亚锦赛、亚运会、世锦赛和奥运会,有书面保证的。还有一项商定,就是国家队真的需要他的时候,他也会回国,灰色区域(模糊不清的)是在国家队的训练量。2003年亚锦赛前,他们招回姚明20周,所有人都说时间太长了。对中国体育官员而言,重要的就是维护纪律和控制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运动员们必定会要求更多的权利。问题是,官员们将如何应对呢?姚明若没有准时到集训队报到会受到惩罚吗?我看会。许多事情他们这么做,就是为了让大家明白谁掌握着权力。
  如果中国篮协不相信我回国家队打球的承诺,并不是只因为王治郅。在他之前,有几个其它项目的国家队队员,到了美国或欧洲,就离队了。没有电话、没有信件、没有消息,反正就是没回来。但这样的运动员最多只有5个,没有一个是篮球手。其中有一个女网球手,我记不住她的名字了。网球在中国不太热,知道她的人不太多。有人这样离开后,他们的名字会被封杀,你在纪录册里和其它地方都找不到他们的名字,好像他们没有存在过。谈论这些队员不会给自己惹上麻烦,但没人谈论他们―――不为什么。他们走了,又有人替代他们的位置。
  我承诺回来,不知道中国篮协会不会相信我。但我感觉他们不相信,这并不让我吃惊。
第五章 一波三折的谈判(5)
  很久以来情况都是这样,我已经习惯了。
  到NBA之前,我一直只有公务护照,没有私人护照。公务护照只对特定的旅行、在特定的时期有效。持公务护照不能像持私人护照那样随意出行。虽然我很难说出两者的区别,但有一本私人护照感觉就是不一样。我知道有这本护照,我能做原来不能做的事,但我不会去做。我知道自己的权力,但我不会想去使用。目前这样做没有意义。
  最大的可能是:在2002年取得个人护照前出国,他们总是命令我怎样怎样做,现在他们与我协商怎么怎么做。当然他们叫我做的事,我通常都是愿意合作的,并没有什么事我不愿做或觉得我不该做。但是他们改变语气,协商而不是命令,我的感觉会舒服得多。
  约翰・海逊格(姚之队成员):我的下一步是准备各种可能的情况,意味着跟选秀权排在前四位的队谈―――休斯顿、芝加哥、金州和孟菲斯。从休斯顿回到芝加哥,我和杰瑞・克劳斯,还有公牛老板杰瑞・蓝斯多夫吃晚饭。他们希望有办法留住泰森・钱德勒和埃迪・柯里,他们两个刚结束新人年直接从高中选来的大个儿,还有姚明。我又给勇士的总经理加利・圣・吉恩打电话,他对姚明不太感兴趣,我知道他们对姚明没怎么考察,还听说他们想要一个控球后卫,那就是杰伊・威廉了。
  我得承认,回到办公室听秘书说,“杰瑞・威斯特打过电话。”让我觉得很高兴。毕竟是照片用在NBA标志上的人,一个传奇的球员和球队经理。我很幸运,我近距离接触崇拜的明星没有一个是怪物,但威斯特确实和道森不同,道森很好打交道,很实在。跟威斯特做事就像用秒表计时,他还有别的事做,要去别的地方。威斯特说他们对姚明感兴趣。威斯特组建球队的能力很强,所以孟菲斯队也是可能的选择。我害怕的是休斯顿把自己的优选权跟快船或者尼克斯交换,但我又想快船不会那么鲁莽,而我也没发现尼克斯有道森想要的球员。我们的砝码是在NBA的球队中,没有任何人知道怎样能把姚明从中国带出来,甚至火箭队也不知道。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有一支他不感兴趣的球队采取行动要得到他,他们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我们无须撒谎,我们有信息方面的优势,有足够的能力按自己的需要鼓励或者打击球队的积极性。
  2002年5月末,章明基问我要不要跟他一起去中国。我当初答应帮章明基时并没打算去中国谈判,但我想,“能够参与这样的事,是经常都有的机会吗?”就同意了。最后我在中国呆到NBA选秀结束后。这段经历有欢喜、有沮丧,最后,给我以真正的成就感。令人沮丧的是,第一次会议的前夜,东方队打电话给章明基,说如果我,一个老外,参加会议,他们就拒绝谈判。谈判队伍最后是章明基、姚明妈妈、一个律师和陆浩(根据中国篮协规定我们聘用的中国经纪人)。章明基找出各种借口离开会议室,用手机给在酒店的我打电话。我在中国的第一周,东方队就当我不存在。
  但那一周也并不乏味,火箭派的特使几天前到了。他们特地来向中国官员当面表示对姚明的兴趣。我第一次到中国,经过疯狂的飞行到达酒店的时候,电话响了,是戈德堡。
  “我们遇到问题,”他说,“你现在快下来。”
  我去了他的房间,就在大堂往里走的位置,他告诉我他们的矫型医生刚看过姚明脚X光片。“他的脚全坏了,”戈德堡说,“他永远都没法打NBA。我们不能选他。”
  公牛的医生测试前在Berto中心检查过姚明,报告交给NBA,任何想要的人都可以拿到。
  他们告诉我姚明的脚踝骨曾受压断裂,但已经愈合,其他没什么问题。“提交给NBA的报告说他没问题,”我说。
  “我们看过报告,”戈德堡说,“但我们的整型医生对X光的判断非常不同。你送他去香港检查脚,那是我们选他的唯一可能。”
  中国方面不会同意姚明去香港,我和章明基也不想让姚明再反复去检查。讨论后,我们同意在北京检查。我们一边跟医院联系,让姚明悄悄溜进医院检查,让火箭去北京,一边找到公牛的医生,告诉他休斯顿医生的话。
  “我看过的NBA球员的脚多着呢,”他说,“你可以在任何一个NBA中心看看他们的X光片,很多人的脚你看了都会说,‘这个家伙会有问题’或者‘我不知道会怎样’。我看过比姚明更糟糕的脚,他们都有很长的NBA职业生涯。”迈克尔・戈德堡(火箭队法律顾问):NBA的体检确实还不完善。他们拍了X光片,看到一个疾患点,没有去刨根问底搞清楚。我们的医生看了X光片,“嘿,你这是在冒险。”于是我们就乘飞机去找一位国内顶尖的整形外科医生。
  此前我飞到了韩国办另一件事,之后再回到中国。但碰到了问题―――我上次是用单次入境签证进入中国的,现在我身处韩国,又是星期六,美国领事馆不办公,而我必须星期天早上到北京。我只好硬着头皮买了张票。我出示护照,他们发现签证无效。最后我说服他们让我走,但得与航班签个保证:如果到中国,出入境管理处把我遣送回来的话,我必须支付返回的全额机票。
  到了北京,通过海关检查时,他们看了我的护照说,“你必须回去。”
第五章 一波三折的谈判(6)
  我说,“我是休斯顿火箭队的,来带姚明去NBA。”然后我向他们出示了观看姚明在国家队训练时与他的合影。这其实是那张照片的复印件。一下子,很多官员聚过来看照片。他们说了很多,我一句也听不懂。最后他们说,“好吧,我们给你一个新的签证。
  ”我跟到办公室,他们给我拍了照后就让我入境了。我也得给他们100美元。我的看法是,世界各地的情况都是一样的:有时关键不在你知道什么,关键在于跟谁认识。
  我们用辆小车接姚明去医院,他得挤着进去,但却没有一句怨言。检查进行了几个小时。检查结果一切都好。在等结果的时候,我给家里打了个电话,跟妻子和孩子通话。我转过来对姚明说,“你是否不介意和我儿子说两句?”我不想强迫,而且我知道他对自己的英语很敏感。但他说,“好啊。”他跟我儿子聊了十到十五分钟。那时候我意识到我们之间有一种很特殊的关系。不去考虑什么篮球、媒体、国际影响等等―――他首先是一个好孩子。
  很多人不知道的一件事是:我与东方队的最后一份合同2002年12月31号到期。如果没有球队选我,按照NBA的规则,我是一个自由的人,能做任何事,能够选择在任何球队打球。但我想,这样做对东方队不公平。我想感谢他们让我成长为好篮球手,我想让他们为此得到回报。
  与东方队的合同并不是让我留在中国的唯一合同。在美国,你可以坐等3个月过去,合同期满,然后离开,想和谁签约都行。中国事情不是那样的。球队对球员有控制权,除非球队领导决定不再要这名球员―――这时他若能找到球队就可以自由签约。
  我和东方队签了约,跟上海体委还另有一份合约,约定在全运会上为上海队打球。全运会4年一次,打了一次,再另签一份合同打下次。我的跟上海体委的第一份合同是1997年签的,第二份是2001夏季签的,关于打2005年全运会。合同只是约定打全运会,不涉及中间的年份,但还是控制我那些年里是否离开中国。如果他们说我可以离开,那么我就可以去别的地方打球,只要第4年回来就行。但如果他们说某方面有问题,我不能离开,那我就得整整4年呆在国内,即使3年没比赛可打。东方队和上海体委是一体的,如果东方队不让我走,我跟他们有没有合约都没关系。上海体委可以用他们的合同帮东方队,把我留在国内。
  总而言之,必须他们表态说不再需要我,我才能到其它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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