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风云全集.com》第488/1908页


当然,海军并没有提出意义。至少在大战爆发前,海军理想中的舰载战斗机也应该以截击性能为主。要知道,舰载战斗机的头好职责就是防空,掩护航母与其他战舰,其次才是为攻击机群护航。

问题是,一支攻防兼备的海军航空兵,需要的不仅仅是截击机。

“硫黄岛海战”已经证明,在以进攻为主的航空作战中,战斗机必须具备出色的护航作战能力,因此就需要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在护航作战中缠出敌人的防空战斗机,让己方的轰炸机顺利突防。

要知道,如果中国海军有“零”战那样的战斗机,那么“硫黄岛海战”的损失将更低。

这下,成飞的优势体现了出来。

别忘了,成飞是中国空军战术飞机的主要供货商,而中国空军对战斗机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即把战斗机分成了两大类,一是防空截击机、二是战斗机。前者,主要用与要地防空与国土防空,主要使命就是驱逐敌人的轰炸机,而后者的主要使命是到敌人的上空去夺取制空权,掩护己方轰炸机。

显然,成飞在为海军设计舰载战斗机的时候,没有把空军截击机的要素用上。

说白了,成飞的设计方案本来就很重视截击性能,如果再采用截击机的设计特点,那就是纯粹的舰载截击机了。

结果就是,成飞在设计的时候,融入了一些空军战斗机的设计特点。

这样一来,成飞设计的舰载战斗机在灵活性上更加出色,即便因此损失了一些做为截击机所必须的性能,但是其综合性能更加优秀,也更加符合海军在“硫黄岛海战”之后对舰载战斗机的性能要求。

事实上,残酷的战斗已经证明,海军需要的是性能较为平衡的战斗机。

说白了,海军不可能像空军那样,把舰载战斗机细分,更不可能研制与装备两种用途不同的舰载战斗机。

原因很简单,航母不是机场,容纳不了那么多舰载战斗机。

如果有两种性能各异的舰载战斗机,在一艘航母只搭载一个战斗机中队的情况下,那么每一种战斗机的数量都不会太多,结果必然会削弱航母的航空作战能力,如果增加一个战斗机中队,又会削弱航母的打击能力。

也就是说,舰载战斗机必须兼备截击机与战斗机的特点。

当然,不需要在每一项性能上都十分突出,也可以有侧重点,但是绝对不能出现无法弥补的性能缺陷。

这一点,在“猛禽”上就体现了出来。

正是因为敏捷性远不如“零”战,“猛禽”在执行护航任务时的损失非常大,在“硫黄岛海战”中损失的所有“猛禽”战斗机中,有四分之三是在护航的时候被日机击落的,而在防空作战时的损失只有四分之一。

显然,冯承乾专程前往成都,就是希望为海军找到一种性能出色的舰载战斗机。

第九十四章 航空力量

第九十四章

航空力量

这种后来被命名为“海鹰”的战斗机能否在一九四一年初服役,得看成都飞机制造厂能否及时完成后期设计。

所幸的是,成都飞机制造厂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复。

冯承乾来到成都的时候,成飞正在组装“海鹰”的生产线,而为“海鹰”配套建设的发动机生产线已经投产,国产的十四缸星型发动机在可靠性与使用寿命等指标上,已经达到了基本设计指标。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海鹰”将在试飞结束之后、也就是十二月初开始小批量生产,在一九四一年开始大规模生产。

只是,冯承乾的目的没有这么简单。

在得到肯定答复之后,冯承乾提出了一个要求,即海军可以把所有专利技术转交给成都飞机制造厂,让成飞在此基础上为空军开发新式战斗机,但是成飞也得拿出专利权,让其他飞机制造厂能够生产这种战机。

最初的时候,成飞并不想答应冯承乾的要求,也不好直接拒绝。

要知道,这意味着其他飞机制造厂也能从海军获得订单,等于降低了成飞的利润,而损失得由成飞承担。

冯承乾没有做出让步,而是明确提出,成飞不可能按时完成海军的订单,而按照战时动员法,成飞必须服从海军的要求。说白了,如果成飞不能在此事上做出让步,就算海军不会取消订单,也会按照战士动员法,强制成飞交出专利权,或者以成飞没能按计划完成海军的订单而给予罚款。

与此同时,冯承乾也让了一步。

这就是,海军所有“海鹰”式舰载战斗机的维护工作都由成飞负责,而且所有零部件都从成飞采购,而其他参与制造的厂商在一年之内,只能从成飞采购包括发动机在内的主要零部件。

说白了,其他厂商暂时只参与组装作业。

这下,成飞才表示,愿意接受海军的提议,让其他厂商参与生产。

冯承乾让成飞交出生产专利,一是为了尽快为海军提供足够多的先进战斗机,弥补舰载航空兵的不足。更加长远的打算,则是要利用这次机会,整合中国的航空制造产业,提升该产业的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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