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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池》全集
作者:紫筱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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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古代婚姻制度浅谈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载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经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代以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种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还是相当自由的。我们这里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载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1)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学者指出,殷商时期有可能实行族内通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改变了。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礼记-坊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同姓则同族,血缘关系较近;反之,不同姓则不同族,血缘关系较远。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经认识到族内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通过族外通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异姓贵族紧密联合起来。周族之所以能够控制广大地区,与其积极与各族联姻有一定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常。因为既然禁止通行亲族通婚,那么即使血缘关系亲密的男女之间也应当有所回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亲”等等礼的要求即是从此而来。

(3)关于结婚年龄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缔结婚姻地情况

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缔结婚姻地程序

根据儒家经典地记载。我国传统地婚聘礼仪。最突出、最典型地是“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六礼是西周时就已确定了地。其内容仪注都比较复杂。但当时有所谓“礼不下庶人”地框框。并未达于民间。至汉代。六礼才开始普遍施用。但违礼之举亦不罕见。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为皇后。仅有纳采、问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东汉以后。社会动荡。婚姻仪式更大为简化。隋唐以后。六礼被人们有意识地增减。如在宋代。常常是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六礼仅存四礼。南宋时。朱熹又将纳吉并入纳征。实际上六礼只剩下纳采、纳征、亲迎三礼。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礼》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妇礼、成婿礼等礼节。但这可以看作是亲迎礼地延续。从大地方面着眼。后世婚礼大都未脱周代六礼地大框架。而是在这个框架中有所增减。增减地大体轮廓是。前五礼多有合并、减损。而最后地亲迎则不止是迎妇到家。而是显著地增益。除了成妇礼、成婿礼之外。还有很多仪俗。在时间上甚至延续到亲迎后地第三天。

批八字除涉及属相以外。还涉及阴阳五行。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每个人地命运都与此有关。或木命。或土命……。五行也有相生、相克两种关系。与此相应。还有命相。也可以根据生辰八字推算出来。从而也就可以判断婚姻地吉凶。

此外,还要考虑面相、手相、骨相等等。

合婚得到吉相后,就要派人把结果告诉对方,并继续婚礼的步骤。这也就是纳吉的主体内容。这一仪注唐代叫做“报婚书”;宋代叫做“过细帖”;晚近则称“定亲”、“换贴”、“小定”,也就是现代所说的“订婚”。

纳吉以后,婚姻关系确定,双方交换的帖子类似于后世的结婚证书。此后,男女双方都要受到社会伦理的约束,婚姻的终止再不是随便的事情,而要经过双方的协商或外人的调解。同时,男方逢年过节都要给女家送礼,还要给女方四季衣服。

4、纳征

纳吉卜得吉兆以后,接下来就是纳征。纳征又称纳币,也就是后世所说的“下财礼”、“放定”。只有这次仪注完成了,男家才可以娶过女方来。

纳征是我国婚姻礼俗中最重要、最具特色的一环。人们称我国传统婚姻为“买卖婚姻”,就是以此为依据的。

先秦古礼规定的纳征里武诗玄纁束帛(五匹黑绛色丝帛)、俪皮(两张鹿皮),花样并不很多。到了汉代,聘礼多用金银,数目也比较可观。其后,纳征之礼愈演愈烈,余韵波及现当代,影响深远。

先秦时代的婚聘六礼在后世一般都是从简、合并的趋势,唯独那正确进一步繁杂化。古礼纳征也只是送一次礼,晚近以来则有送两次礼的。

5、请期

纳征之事完结以后,婚姻基本地界,接下来就该迎娶进门了。而此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请期。

所谓请期,就是男家占卜择定合婚的吉日良辰,让媒人告知女家,征求女家的同意,相当于后世的“告期”、“下日子”。

古礼请期用雁,后世用各种物品。请期仪式过程中,进行第二次迷信占卜活动。大体与问名后的占卜相同,主要是选择适当的迎娶吉日、合婚良辰以及合适的迎亲、送亲之人。占卜的选择中心仍然是八字和属相。首先是选择吉日良辰,民间一般选双月双日,如二月二、四月八、六月六等。不过,嫁娶月份一定不能选男女双方的属相忌讳,迎亲、送亲也不能犯属相忌讳。

古时候的请期似乎是口头进行的,后世则口头、书面皆有,尤其是世家大族或小康的耕读人家,大多是以书面进行的,也就是所谓“下婚书”。

晚近以来,请期和过彩礼、过嫁妆基本上是前后进行的。彩礼的数量不一,,有十二扛、十六扛、二十四扛、三十二扛,甚至更多,都是双数。

男家过彩礼之后,迎娶之前(一般是前一天,有时也随新娘子一道进门)女方要过嫁妆。在包办、买卖婚姻盛行的时代,嫁妆这种外在物也成了女方社会地位以及姑娘身价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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