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 2013年第9期全集.com》第2/13页


  八二宪法有一个非常确定的价值观,体现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里面的一个重要论断:要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最有时代特色的语言是“有权威的”。文革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理顺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没有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人大有国家权力没法行使,就谈不上有权威。这个命题,30年来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在80年代是非常积极地要贯彻“有权威”的要求,也采取了积极的举措。后面一些年,势头延续了很长时间,但其间也有中断,有时以党的行政命令式的领导实施党的领导,朝着这个方向走。若这样走,人大就不可能有权威,有可能回到以前的老路上去。这是我们要警醒的。党的领导要坚持,不过1982年前后对“党的领导”具有划时代的贡献是两句话:“党的领导”一要坚持,二要改善,而且重点在于“改善”。不改善而坚持是一种危险的做法,会导致严重的弊端,其直接后果是人大丧失权威。这是人民如何通过人大制政体推行民主必须理顺的第一个关系。
  二,确立求选权。
  人大制的起点是选举。我们的选举,对比其他国家的宪法规定和实践,理论上应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选举是哪几个主体在活动?我们国家的选举只有两个主体,一个是选民,一个是提名人。我认为还应看到第三个主体,这是选举法理念、选举法法条所缺乏的认识,即公民有权利主动运用自己的被选举权,请求他人选举自己为人大代表,简单说就是“求选权”。公民运用“求选权”成为第三个主体。这是我们谈人大选举制度、理念和实践时所缺乏的一个观念。我们要慢慢采用这种“求选权”概念。此概念树立后,可从根本上解决选举上很多不正常的现象。这个问题处理好,有助于落实宪法的相关制度,推进民主。
  三,理顺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但人大由于体制上的诸多不便,不能经常行使国家权力,而只能通过人大常委会经常行使之。人大常委会与人大的关系顺不顺,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民意志的发挥。我发现一个重要问题:1982年修宪时领导是非常清楚的,修宪过程中有一种强烈主张,把人大很多权力移交给人大常委会,通过此做法强化整个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因为人大不具备这个能力,所以通过把人大的权力移交给常委会的办法,强化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但当时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时,有人提出一种担忧:如果把本该属于人大的权力移交人大常委会,再加上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否会导致人大常委会反过来凌驾于人大之上?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如果它凌驾于人大之上,不符合当时修宪设计的目标。在我观察的这些年,恰恰出现了这种问题,即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有点颠倒。按说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人大是如何监督人大常委会的?我们看到的是每年一次表扬。人大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只有表扬,以前即使表扬,也没有用到“十分满意”、“高度满意”、“极其满意”,好像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没有缺点错误,不需要人大批评了。如果人大对人大常委会只能表扬的话,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受人大监督如何落实?人大如果监督不了人大常委会,人民意志如何通过这个链条约束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对此我有担心,这也是大家应该思考的问题。其中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小要点,比如人大开会时的主席团设置、成员的配置、权力,主要是通过这些技术细节制约着人大去监督人大常委会。八二宪法是很好的宪法,但八二宪法关于政体部分有很多漏洞,很多该由宪法规定的事,宪法没有规定,留下了很多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补、完善。
  四,人大很多职权应该更好地履行。
  按当年胡乔木的解释,人大常委会应该像经常开会的国会那样行使权力。如果是这样,人大常委会应该把宪法赋予的那一系列权力扎扎实实地行使好,才不辜负八二宪法对它的重大期待。拿这个标准去衡量,人大常委会有失职的地方。一个非常明确的例子是预算。
  在如何制定国家和地方的预算方面,目前我们的相关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必要的职责。整个预算制定过程是:预算草案在人代会开会一个月前左右,提交给人大的财经委,财经委做初步审查后,返回政府方面做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然后在人代会开会期间提交给人代会,人代会审议和表决。在人代会之前、财经委之后,或者与财经委初步审查并列的同时,应该有一个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全方位的充分审议过程。就像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一样,没有哪一项是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审的,到全国人大之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完善,然后再交给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在短短的几天内做一个表决。法律应该这么做,预算也应该这么做,但目前没有这么做,所以目前预算制定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比较合适的修改应该是这样:在人代会之前,常委会应该对预算草案做从容的、全盘的审议,拿出初步意见,这是一个经常开会的国会必须行使好的一个基本职权,但从宪法等法律到实践都忽视了这个问题,不利于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五,接下来谈谈参与制。八二宪法有一个划时代的贡献,即突破了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在如何当家做主的途径和形式上的规定。五四宪法规定人民只能通过人大行使权力,八二宪法做了重大修正,意义重大,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当年肖蔚云教授在《论宪法》里对八二宪法的这个新规定解释来解释去,基本意思是,“各种途径和形式”不包括人大,可以通过工青妇,但不通过人大。这些年一些地方对此做了探索,解答八二宪法说的“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现实中究竟是哪些途径和形式。这些在地方摸索出来的经验,还需要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实践比较,才能做出更好的结论。
  从实践来看,我国人民管理国事的途径其实只有一种,即通过人大制政体。但形式却有许多。一是公民亲口告诉人大,我对人大的立法、对人大的选任、对人大的决定、对人大的监督有哪些建议、主张等,当面告诉人大,然后由人大适当地、适度地吸纳到立法、决定和监督中去,这是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很多地方探索到的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形式。二是人民可以直接参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过程。三是参与审判机关的审判过程。对这些形式需要做的是理论上和法律上的确认、提升。我建议作相关的法律确认,使宪法、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确认这种途径和这些形式,以此推进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进程。

人大代表制度要改进

作者:蔡霞 字数:3842

  落实宪法,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此,现行人大代表制度需要改进,比如:
  第一,人大代表现在的人数问题、结构问题、身份认同问题,这三个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人数问题――目前2000多名代表能不能真的讨论问题?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最长不超过15天,基本上是每个报告至多安排两、三个半天进行讨论,2000多名代表在极为有限的时间里真正审查、讨论透彻其中的任何一个报告,都难以做到。因此,这样的审议讨论只能是走过场、粗线条,往往是政治宣传类的,最终使人大代表的审议讨论有其名而难副实。
  结构问题――现在人大代表70%以上是官员代表。十八大报告讲要改变人大代表的结构问题,但其提法值得思考。目前的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肯定要减少,但十八大报告讲的是要增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代表,尤其是增加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结构的改变绝不能这样去做。为什么说“绝不能”?一是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而是社会多个阶层的形成,所以不能以原来的中国社会结构语言概括来讲人大代表从哪里来、怎么产生或怎么去改变结构,而是社会各阶层代表要在人大有所体现。这是其一。
  其二,现在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能不能当代表,不取决于他是不是劳动模范,而应该取决于选民对他的信任以及他的能力、素质。李步云老师讲到陈景润当人大代表时人家开会他看书。现在有一个代表一辈子当代表,就会讲“谢谢”、“赞成”、“同意”。人大代表是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来参与或决定国家大事的,相当于国外的议会议员。由传达民意并且参与国家最高决策的职责所要求,全国人大代表要具备相当高的知识素养、政治经验和政策水平,没有议政能力、政治知识和参政能力,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身份认同问题――为什么要讲身份认同?按道理人大代表是中国公民,可现在的情况是,有一些人大代表已经变成别的国家的公民,却在我国当人大代表,请问他们代表谁?谁选的?这是一个大问题。要把人大代表的国籍重新认定一下。如果持有公开的或者隐性的别国国籍身份的护照,都应清出去,不能成为中国人大的代表了。包括官员,官员手上隐性拿着国外的护照也要清理一下。
  第二,人大代表如何履行职责的问题。
  首先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如何履行职责?前几年于建嵘老师曾做过四川一个县的人大专职代表试点。当时主要考虑的是,现在许多地方选民不认识人大代表,选出的人大代表也不联系选民,因此,人大代表不能选举完了就算了,必须要履行职责。这是一点。另外一点是有的人大代表不向选民负责,这就要关注他在闭会期间如何履行职责。当时想,在现有条件不能够完全改变的情况下,可试行一部分人大代表作为专职代表。全县人大代表除了人大常委会和官员以外,再有一些专职的人大代表专门受理群众的要求,真正把代表职责履行起来。即一个乡有一个专职代表。但后来上面赶紧叫停,人大专职代表的试点没搞下去。
  建立向人大代表及时通报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接受人大代表质询的日常工作制度。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是否可以及时通报给所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因为是人大代表们选举他们,委托他们开展工作的,就应该让人大全体代表都知道,常委会成员们是怎么做的。同时,是否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中增加人大代表有提出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言的权利等条文。总之,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在某一个范围内可以做、不涉及到大规模而难以操作的,我们就可以去尝试。
  还有,人大代表在开会时怎么履职?
  一是现在的人大代表开会讨论务虚不务实。联系到人大关于全口径审查和监督公共财政预算决算的问题,就要增加开会讨论的时间,使人大代表的发言由务虚变成务实。不仅要审查政府把钱投到哪里,投的比例是否合适,还要从审查钱的去处到进而审查政府的决策和项目。这样,把代表的讨论变实,这需要增加讨论时间,要求一项一项财政预决算,讨论所有项目。
  二是人大代表的讨论在会上的发言必须原原本本地向社会公布。现在人大代表发言有很多雷人的话,有些人哪有代表意识?说的是他自己想说的话。代表在开会期间的发言要向全社会公布,让他至少有对社会公众交代、负责的意识,知道自己该讲什么和不该讲什么。
  三是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有没有提出议案的权利?大会的议程由人大常委会的主席团决定,人大代表只能在主席团决定的议程范围内讨论问题,这样当有一些重大问题被上层领导认为不需要讨论也不列入讨论时,人大代表能够怎么做?这就需要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比如4万亿,2008年下半年政府提出,到2009年“两会”期间我盯着电视看全国人大会议上会不会讨论4万亿,结果大会没有提一个字。据说,有的地方在开会之前给人大代表内部做工作,哪些问题不能在会上讨论。包括今年“两会”期间,有的地方人大代表事先被打了招呼,官员财产公开等问题不能在会上提。这是限制人大代表发言权利、讨论问题的权利。
  要赋予人大代表法定权利。为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人大会议首先要制定制度,就大会确定议程进行辩论,预备会上应该讨论这些问题。要明确规定,当人大代表达到法定人数时,能否改变大会的议程,提出大家认为必须要进行会上讨论的重大问题。比如,达到多少人数时议案必须列入议程?哪些议题可以在大会上讨论?现在的人大代表只有提提案的权利,而提案是不放到大会上讨论的。
  要为人大代表充分行使代表职权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条件保障,包括事前充分的资料提供,让他们充分地了解情况,会议中有充分的时间讨论发言,发言能够没有顾虑地畅所欲言。而且,如果人大代表提及的某个问题很重要,可以申请在大会上发言而不仅仅在小组讨论里发言,要引起全体代表对这个问题的集中关注,而不完全是按照会前安排好的进行。
  让全国人大代表个人有权利在全体大会上发言,目前还不可能一下子跨到这一步。那么,能不能在现有全国人大代表分小组讨论的基础上,开一个全体大会,每个代表团小组推出一名代表到大会发言,进行各代表团之间的情况交流,使人大全体代表之间有一个互动,大会全体代表都知道每个小组讨论的热点问题以及提出的政策建议思路,这应该是可以操作的。
  第三,社会公众对人大代表如何监督?如果人大代表履职不那么好,如何罢免撤换代表?这需要将人大代表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
  就此,连带出另外一个问题,即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在哪里?
  我以为至少有两点:一是依据八二宪法,必须保障公民切实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是现在的一个大问题。每次人大进行换届选举代表时,各地都有一些公民站出来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但政府会用各种各样的方式限制公民参选的权利。依据宪法阐明的“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于政府部门做出的限制公民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某些规定和做法,应提起违宪审查,或者应该向人大申诉。这是一个大问题,如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变现在限制公民选举权的各种做法。
  二是一定要培育公民社会。减少官员代表而增加社会各阶层的代表,这就有代表如何产生的问题。现在代表的提名权掌握在政府和上级党组织手里,事实上,在筛选代表候选人时,一些地方政府和党组织已经做了各种政治考虑,把某些代表候选人筛出去了,所以提名权是一个初始权利,公民应该拥有推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
  在基层社会中,公民如何提出一个大家都认同的候选人,或者公民提名自己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到最后在选区顺利当选人大代表,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必须培育公民社会。现在对于公民的结社自由、基层社会的民主治理,多多少少都有一些限制。如果把公民在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搞好,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让公民社会在法治基础上、在宪法框架内能够比较好地生长起来,这个过程中就会逐渐产生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又有社会公众影响的人物――民意领袖。这几年,实行宪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培育公民与公民社会。在此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可以称之为民意领袖的人物,这个“领袖”没有年龄限制,有的人60多岁,有的30多岁、40多岁,这些人将来在社会活动中,在参与公共事务时,会赢得社会信任,有了提名权可以被选出来。因此社会各阶层的代表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逐渐产生,但基础是结社自由和民主自治的推进、公民社会的培育。
  说到这一点要打消执政党的一个顾虑。执政党的顾虑是:一说到基层选举就有担心,如果不提名,共产党是否会被选下台?这是缺乏自信。其实基层老百姓在选举代表时,首先考虑的不是哪个党派的人,而是是不是为我们办事说话。8000多万的中共党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优秀人物,而且在基层社会中有一批基层党员,可能不是当干部、当官员,但他们热心公众事务,这些人在将来的选举中会逐渐产生出来。这些人为何不能作为中共的代表人选?其实可以。现在把党和组织部门划等号,把党的领导和书记意图划等号,这两个等号排除了党内绝大部分党员。要建立“自信”,自己脑子要有一个改变:党不等于书记,组织部门不等于党组织,党内民主要有相应的发展和相应的提升,那么基层党员在群众中会有好印象,不会出不来的。

市场经济需要宪政

作者:张维迎 字数:3227

  我本人是搞经济学的,是什么东西使我关注宪政、宪法、民主?主要是基于我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第一是自由,第二是私有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在过去几十年改革之后,我发现经济自由仍然会受到政府的任意干涉,私有产权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压制和扭曲。特别是重庆事件之后,我觉得,如果中国不进行真正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实行宪政民主,靠单兵突进的经济改革无法走下去,不可能建立起真正市场经济。这就是我关心的问题。新一届领导人上任后,我对两句话印象非常深刻:一是习近平讲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二是李克强讲的“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去年12月9日,在中国企业家领袖年会上我有一个演讲,题目是《落实宪法是未来改革的重中之重》,里面提了当前落实宪法的五个方面:一是司法独立,二是人民代表的竞争性民主选举,三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四是私有产权的保护,五是违宪审查。
  关于宪法和宪政,我谈几个观点:
  第一,宪政和宪法为政权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提供一个基础。
  理论上讲,任何一个政权,如果有宪法而不去执行,就等于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我们现在的政权有权力而没有权威,人们对政权的服从和遵守完全是基于畏惧而不是基于敬重,这是一个大问题,重要原因是宪法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三年前我讲过,一部宪法真正落实的不多,有些条款形式上落实了,实质上没有落实,有些形式上都没有落实。
  八二宪法(包括后来做的修正)基本上是好的,主要是没有落实。这是习近平主席讲“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背景。我理解,有些条款当时制定时就没有想着落实。为什么不想落实还要制定出来?原因是人类文明代表普世价值的一些东西谁都不能公开否认,变成文字时没有人敢说不能写,这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民主选举、司法独立审判等。但这却是这部宪法的生命力所在,因为它为我们平稳地进行改革提供了条件。许多国家的变革需要“修宪”甚至“立宪”,但我们要做到只是落实已有的宪法而已,至少相对长一段时间可以这样。现在这个时候,真正落实宪法,实际是要我们回到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普世价值上来做事,而不能再偷梁换柱。否则,不仅宪法没有生命力,政权也没有正当性和权威性。比如我们谈人大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但如果人大代表不是真正选举出来的,就不能真正获得人们的尊重。过去大家很尊重你,因为人大代表是一个身份和荣誉,党、领导人对你重视,你是名流,这就够了。现在大家看到人们的观念发生了一个大变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被尊重程度远远不如过去,大家不再把你当一回事了。为什么?因为你不是大家真正选出来的,凭什么说你是人大代表我们就要尊重你。如果人大选举办法不真正落实,未来的人大代表越来越失去它在普通人心目中的正当性。所以第一点,落实宪法涉及政党、政权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宪政是民主的基础。广义的民主制度包括宪政,狭义的民主主要是选举领导人的问题。如果没有宪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从古希腊到现在,所有思想家都担心民主会变成“多数人暴政”,这是人们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怎么来防止多数人暴政?就是实行宪政,让法律变成最高的统治者,所有的人都在法律下行事。民主只有建立在宪政基础上才能防止多数人暴政。这是从理论而言的。现实看,如果未来选举,选下来的人不服气怎么办?不离开办公室怎么办?如果没有宪政,如果人们没有法治的基本理念,如果法院不能独立审判,就没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就可能出现内战。我们知道美国大选结果即使有争议,法院判决后当事人都得服从,如当年小布什和戈尔竞选时发生的事情;台湾也是这样,有争议,法院说了算。从西方国家历史来看,都是先有宪政后有民主。英国在1688年实行了君主立宪,确立了宪政体制,当然也不是说之前完全没宪政。但英国真正的民主化从1832年的改革开始,把选举人扩大到成年男性的10%,然后又几次扩大选举人范围,一直到1928年所有成年妇女获得平等选举权,有近一百年的历史。
  我对中国未来30年改革的一个设想,首先是真正落实宪法、宪政、法治,然后才能够走到健康的民主道路上,而且我认为前15年应该以宪政作为主要任务,后15年应该以民主作为一个主要目标。而在落实宪政当中,有很多事情需要具体措施,不能泛泛而谈。比如司法独立问题,宪法第126、131条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和检察机关的独立。问题是,如果不改变法官的任免体制,如果法官的职位安全得不到保护,实行司法独立不太可能。美国大法官,总统有权任命,但任命后就是终身的,总统没有权开除他,如此就有独立性了,总统任命的法官上去也可以完全偏离总统的意志。如果法官像政府官员一样完全由我们组织任命,可以随时撤换,司法独立一定是假的。未来法官本身的资格任命,我们可以模仿美国,党组织任命法官,但任命以后是终身的,不能再去开除他、免他,除非他自己犯了罪,或做了违反社会道德的事情。我认为在民主之前先建法治先建宪政是最重要的。
  第三,实现宪政对所有人都有好处,或者说,是所有人的利益所在。我最近一直宣传一个观点,在现在这个体制下,有特权的人面临的风险更大,一般老百姓只要不“犯上作乱”,基本的人身安全也许不是大问题。恰恰是当官的、有特权的人,他们的基本安全最没有保障。用另外一句话说是,现在的政府官员是有特权没人权。有特权可以享受当下的好处,没人权就是未来的安全得不到保证。
  西方国家最初为什么会实行宪政?不是老百姓要实行,而是既得利益有特权的人要实行宪政。为什么他们要实行宪政?因为没有宪政时他们相互伤害,比如英国贵族,他们的权利不断受到国王侵害,每一次战争都是你死我活的较量,最后他们认识到用宪政,都按一个规矩去办,对所有贵族都好。对今天的中国而言,这对我们非常重要。现在当官是一个高危职业。他们应该认识到,即使用特权的手段得到既得利益,以后也需要法律保护。现在当官任期有限,副部长60岁,部长65岁,去职之后,你的生命、安全、财产怎么保护?如果不搞宪政,最可能危害到的是他们。如果新一代的官二代要掠夺,也只能掠夺老一代的官二代,因为老百姓没什么好剥夺的了,最后只能剥夺他们自己了,也就是相互剥夺了。所以必须要认识到实行宪政对他们来讲最迫切,比我们老百姓还要迫切。当然,许多人认识不到这一点,人类犯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无知。
  第四,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这方面,研究法律的跟研究经济的人分歧不大,但搞其他的,对产权的非议就比较多。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的基本自由和安全就没有保障,民主一定会变成暴政,我们也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重庆过去几年中发生的事,最近曾成杰死刑案件等等,威胁到的不是少数企业家,而是每个人的生命与自由。
  保护私有产权,需要落实宪政。私有产权的保护,宪法已有明确规定,但真正要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包括普通人的观念转变。最有效的办法是从纠正错案做起,比如现在经济犯罪案中审判之前就拍卖资产的问题,重庆事件中的冤假错案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纠正,一些官员和法官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2006年在治理整顿时发生的“铁本事件”,也是一个典型案件。21世纪发生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很可悲。但如果重新审理,纠正了错误,就会对产权制度的建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落实产权问题,一定要通过一个一个案例去做,包括对行政诉讼法的利用,如果法律允许做事的权利政府部门不予批准,受害人就应该向法院起诉。我们的社会需要这种“较真的”人,这种情况下起诉政府部门不仅是个人和公司的权力,也是他们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建立产权制度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为它关乎每个公民的利益。如果大部分人能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个社会就有希望往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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