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婚姻婚外恋爱情没保险全集》第198/235页


张功点了点头:“没想到胡副最后结局却是这样,而且对我这样好。我一定把个险做起来。”

“现在人的婚姻都不靠谱。做得事业,心里还踏实些,有时间我也跟你讲讲我的情况。说实话,几次都想离婚了。现在是懒得离婚而已。”霍总说。

张功瞪大了眼睛,心想:真是人人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个险的工作一下全压到张功的肩上。张功更辛苦了,整天忙得昏天黑地,不知日月。后来终于受不了了,就向霍总提出调李小薇上来帮助自己。

爱情没保险(6)

霍总马上就同意了,他还向张功说:“你看要不要再设一个培训专员,弄两个人一起帮你?”

张功当然愿意。

李小薇上来后,张功把一些杂事让她帮着分担。接着培训专员又到位了,张功的工作量才减少了下来。

赵芳诉讼案判决终于下来了,法庭作出了判决书:

滨海省滨海市思春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思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吴芬,女,1967年9月1日生,汉族,环卫工人,住滨海市思春县赵家村2号213栋4-2-2。

委托代理人:韩笑,滨海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海市思春县思春路38号5楼509号。

负责人:霍建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顺,滨海市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吴芬诉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云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芬委托代理人韩笑与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县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金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芬诉称:原告的丈夫赵宇,男,47岁(已身故)于2010年8月16日向被告投保A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卡1份,保险期为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一次性交费100元,保险金额为76000元,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7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被告承诺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原告丈夫赵宇于2010年8月21日被自行车撞倒,后因心肌梗塞死亡,2010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却以原告丈夫赵宇非意外死亡为由而拒赔。对此,原告不服,认为被保险赵宇虽最终因心肌梗塞死亡,但却是被自行车撞倒所致,两者有直接的关联,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但均未如愿。原告认为,原告丈夫赵宇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其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7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丈夫赵宇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单;2、滨海市思春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3、死亡证书;4、住院收费收据1份;5、资料交接凭证;6、理赔计算书;7、说明函。

爱情没保险(7)

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丈夫即被保险人赵宇虽因被自行车所撞,但其正真正的死亡原因却是心肌梗塞发作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与被自行车所撞没有直接关联,被保险人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理赔申请书;2、滨江市医院抢救记录单;3、滨江市医院被保险人因心肌梗塞2010年1月9日的住院病历;4、思春县医院病历;5、投保单一份;6、A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卡保险责任条款。

经本院委托的滨海市诚诚司法鉴定中心的诚诚司鉴[2010]文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的丈夫赵宇,于2010年8月16日向被告投保A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卡1份,保险期为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一次性交费100元,保险金额为76000元,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7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被告承诺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原告丈夫赵宇于2010年8月21日被自行车撞倒,后因心肌梗塞死亡,2010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丈夫赵宇非意外死亡为由作出不予理赔答复。对此,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争议在于自行车撞倒是否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诱因。本院认为,诱因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实施的能够诱发某种损害结果产生的行为,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侵权行为不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只是由于诱因行为的介入,偶然地和一个因果锁链发生了联系,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后果。

诱因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又称偶然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形式有:1、由于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或进一步引起其他的损害后果;2、诱因行为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3、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事实。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有损害事实;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本案符合第一个和第三构成要件是明显的,但并不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充分必要条件。据此,依照《保险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爱情没保险(8)

被告人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县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赵宇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吴芬35000元身故金及6000元意外医疗金,合计4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252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226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滨江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252元,合计1262元[户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滨江市中级法院),帐号:604830,开户行:滨江市滨海三星支行三星分理处],上诉于滨江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庭

陪审员刘海

陪审员叶春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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