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全集.com》第2/18页


实际上那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一个一院制的议会来行使的。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至少需要2/3的state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盟(United States),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个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历史上被称为“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它的任务,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处在《邦联条例》上。

问题虽然处在《邦联条例》上,但也是有历史原因的。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13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s)。相反,如果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s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都不准确,“合众国” (United States)既不是州联体,又不是“联合国”。为了说清楚这一点,我们只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交代一下。

前面讲过,独立战争之前现在叫做“美国”的地方,原本只有一些殖民地。1754年的6月有7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原因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造成的威胁。虽说这只是一次临时的动议,却也开始了他们的联合。11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会上提出了“美利坚人”的概念。这就有了一个笼而统之的“美利坚民族”。等到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召开时,事情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colonies,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联合殖民地”,一个美利坚人的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 of America)。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届大陆会议期间,又发生了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殖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 State),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 State of 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s,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它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使他们的联合体(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s,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

殖民地(Colonies)变成邦(states)以后,原来的“联合殖民地”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 (United States)。不过United 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和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出。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s成为邦联。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还只是“邦之联合”,而非“联合之邦”。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并生效以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书开头部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体”。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再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这一点,要提请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美国人是不清楚的。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confederation)和联邦(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会儿说自己的邦是一个国家(country)(文*冇*人-冇-书-屋-。ME电子书)

,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邦联或联邦。可见他们自己也弄不清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正如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尔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在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洽谈,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按照《邦联条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个邦各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得到9个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邦联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13个邦具有“半国家”性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 States),也只是一个“半国家”。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说。

三 费城不是梁山泊

1787年5月25日,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

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5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一”,即5月14日,但那天到会的代表却寥寥无几,此后也总是锣齐鼓不齐,驴齐马不齐,一直拖到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五,才有29名代表到会。好在这使得美国还是“邦之联合”(邦联),每邦一票表决权。5月25日到会的人刚好可以代表7个邦,过了13个邦的半数,便总算是可以开会了。

不过这里还有个细节要啰嗦一下,那就是各个邦对代表的授权并不一样。康涅狄格和马里兰规定,只要有一个人出席,就可以代表本邦投票。新罕布什尔、纽约、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规定至少2人,马萨诸塞、新泽西、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规定至少三人,宾夕法尼亚要求最严,规定至少4人。巧得很,5月25日,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刚好是4个人(罗伯特.莫里斯,托马斯.费兹西蒙斯,詹姆斯.威尔逊,古文诺.莫里斯),到28日又来了4个(本杰明.富兰克林,乔治.克莱默,托马斯.米夫林,贾雷德.英格索尔),更是阵容强大。宾夕法尼亚在这次制宪会议上举足轻重,作用很大,其代表也差不多都是一时之选(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说到),宾夕法尼亚代表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就有了希望。

至少需要三名代表的新泽西也刚好来了3人:戴维.布瑞利、丘吉尔.豪斯顿、威廉.佩特森。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42岁的威廉.佩特森。我们知道,1787年的费城会议实际上是各邦各派政治力量逐鹿中原折冲樽俎的战场,而在第一回合和主流方案进行斗争的“首席剑客”,就是这位佩特森先生。请读者记住他的名字,因为我们后面还要讲到他。

佩特森的盟友是43岁的刚宁.贝德福德。他是特拉华代表,也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新泽西学院的同学和室友。不过他会上却和麦迪逊唱对台戏,曾指名道姓痛斥麦迪逊等人“兴妖作怪”。刚宁.贝德福德是在28日到会的。25日前,特拉华代表团已有3人到会:乔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雅科布.布鲁姆。其中,里德是最先向主流方案发起挑战的人,只不过他出手没有佩特森那么重。

北卡罗来纳超额,来了4人(亚历山大.马丁,威廉.理查德.戴维,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需要2名代表的南卡罗来纳也超额,也是4人(约翰.拉特里奇,查尔斯.科兹沃斯.平克尼,查尔斯.平克尼,

皮尔斯.巴特勒)。纽约则刚好2人(罗伯特.雅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纽约这两个代表都很重要。汉密尔顿作为华盛顿的密友和联邦政府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是美国历史上的风韵人物,参加制宪会议时只有32岁。在制宪会议上,他发言不多,但作用不小,而且也提出了自己的制宪方案(即《汉密尔顿方案》),是会议的第四种方案(还有一种是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提出的,即《平克尼方案》)。罗伯特.雅茨39岁,在制宪会议上没有发言,却和约翰.兰欣(6月2日到会)联手,在纽约代表团内以2比1压倒汉密尔顿,成为会上有名的反对派。后来他们发现即便留在会上坚持反对意见,也无法扭转乾坤,便于7月10日一同离去,留下一个没有表决权的汉密尔顿徒唤奈何。不过汉密尔顿虽然在制宪会议上处境尴尬,少有作为,但他的理想——建立一个由夫人控制的金融工商业社会——却最终成为美国的现实。

马萨诸塞只有一人(鲁弗斯.金),人数不够(到28日才又来了2人:那撒尼尔.戈汉姆,卡立巴.斯特朗)。佐治亚也只有1人(威廉.费尤),人数也不够。康涅狄格没有来人(28日来了1人:奥立维.艾尔斯沃斯),马里兰没有来人(28日来了一人:詹姆斯.麦克亨利),新罕布什尔掏不起路费,代表无法启程(两个月后才自掏腰包赶了过来),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算下来,到5月25日,以上有法定代表权的邦是6个。加上弗吉尼亚代表团全部到齐,就有了7个有代表权的邦。当然,因为直到这天才好歹凑够7个邦,正式会议也就因此而延期了11天。

这就很有些出师不利的味道,实际上这次会议也开得很艰难。正式代表74人,最后实到只有55人,而且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13人,坚持到底的只有42人;而这42人中,又有3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便只有12个邦的39名代表。其中汉密尔顿还没有表决权,只能以个人名义签字,不能代表他的邦。所以,在宪法上签字的,准确地说是11个邦。

不过会议好歹总算是开起来了。继5月25日到会27人后,28日又到9人。而且,因为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各有1人到会,马萨诸塞增加了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邦就有10个了。28日到会的代表中,有一位奥立维.艾尔斯沃斯先生必须特别加以注意。42岁的艾尔斯沃斯

是康涅狄格代表。正式他,一方面抵制了麦迪逊等人中央集权的倾向,另方面又和本邦的其他代表一起促成了大邦和小邦之间“伟大的妥协”,使差一点夭折的会议起死回生。这个故事,我们在后面的章节还要细说。

5月29日,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到会。这是两个重量级的人物。55岁的约翰.迪金森是美国独立运动初期的精神领袖,也是这次会议要修订的《邦联条例》的起草委员会主席。43岁的艾尔布里奇.格里则是美国革命的先驱之一,28岁就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萨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字。他们的到会,增加了会议的分量。

以后又有人陆续来到会场。5月30日,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到会。64的罗杰.谢尔曼是老资格的革命领袖,参加过第一届和第二届“大陆会议”,是《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的起草委员会委员。他也是这次会议上的一个重要人物。制宪会议在议会席位问题上的僵局,就是他和同一个邦的奥立维.艾尔斯沃斯一起设法打破的。当然,在会议前期,他也没有少和麦迪逊他们唱反调。

5月31日,佐治亚的威廉.皮尔斯到会。他最大的贡献,是留下了一份《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6月1日,佐治亚的威廉.豪斯通到会,他后来在7月2日的会议上投下了决定胜负的“关键一票”,使表决结果出现5邦赞成、5邦反对反对各半的局面。这次表决惊险至极,差一点就断送了美国的前程,这个我们以后再说。这里要说的是,由于威廉.豪斯通到会,佐治亚有了表决权。可惜,马里兰的詹姆斯.麦克亨利刚好在第二天离会,所以第二天有表决权的邦还是10个。

6月2日,康涅狄格的威廉.萨缪尔.约翰逊、马里兰的托马斯.杰尼弗的丹尼尔、纽约的约翰.兰欣到会。60岁的威廉.萨缪尔.约翰逊是哥伦比亚学员的第一任校长。独立战争后,他成为邦联议会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之一。约翰.兰欣的情况前面说过了,而64岁的托马斯.杰尼弗的丹尼尔的到来,则延续了马里兰的表决权,使有表决权的邦恢复到11个。不过,这位托马斯.杰尼弗的丹尼尔的观点总是和6月9日到会的路德.马丁相左,结果总是出现“马里兰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的尴尬局面。

6月5日,64岁的新泽西行政长官威廉.利文斯顿到会。6月9日,自始至终的反对派、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到会。6月11日,佐治亚的阿伯拉罕.鲍德温到会。6月20日,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布朗特到会。6月21日,制宪会议中最年轻的代表(26岁),新泽西的乔纳森.戴顿到会。7月9日,马里兰的丹尼尔.卡乐尔(57岁)到会。他一来,马里兰的代表就从2个变成了3个,“马里兰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的局面就终止了。

7月23日,新罕布什尔的约翰.朗东和尼古拉斯.吉尔曼到会。他们能来,全靠46岁的约翰.朗东先生慷慨解囊,自己掏腰包支付两人的路费,使新罕布什尔总算没有缺席。兰欣和雅茨7月10日离会后,纽约代表团失去表决权。新罕布什尔代表团的到来,使有表决权的邦恢复到11个。

8月6日,马里兰的约翰.弗朗西斯.默塞到会。这是最后一位到会的代表,而且几乎一到(8月8日)就表示对整个方案的反感,断言方案绝不可能成功。在作了大约18次发言以后,他在8月17日或者18日离开会议,而且一去不复返。他的到会,好像只是为了表示反对。和他一样以退场表示抵制的代表一共有4个。两个是纽约的,即雅茨和兰欣;另两个是马里兰的,即路德.马丁和默塞。不过默塞到会时间短,雅茨并不发言,舌战群儒的主要是兰欣和路德.马丁。其中战斗力最强的又是路德.马丁,他一直战斗到9月4日才退场。

我写这一段文字,感觉就像是在读《水浒》,一会儿一拨好汉上山,一会儿一拨好汉上山。可惜费城不是梁山泊,会议代表也不是江湖好汉。他们到这里来,并不是要“一样的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大秤分金银”,也不会但有动静便齐声唱道“头领哥哥说的是”。相反,为了国家前途、民族大义,也为了各邦利益、个人观点,他们将在这里展开一场旷日持久难解难分的大辩论,使唇枪舌剑的会场不亚于硝烟弥漫的战场。

四光荣与权力

5月25日的会议实际上只做了一件事——选举55岁的弗吉尼亚代表、前大陆军总司令乔治.华盛顿将军为大会主席。

乔治.华盛顿的名字,我们中国人是再熟悉不过了。在我们看来,由他担任大会主席,实在是当之无愧。事实上这项提议也得到了7个代表团的一致赞同。华盛顿全票当选。但还是要指出,这项提名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礼遇。因为它来自宾夕法尼亚代表团,而且是由本杰明.富兰克林提议,罗伯特.莫里斯提名的。

宾夕法尼亚是仅次于弗吉尼亚的第二大邦,人口居第二,土地面积第五。她的代表团也阵容强大,人数最多,一共8人(次为弗吉尼亚,7人)。其中至少有4人相当重要:罗伯特.莫里斯、古文诺.莫里斯、詹姆斯.威尔逊和本杰明.富兰克林。53岁的罗伯特.莫里斯是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这3份堪称伟大的文件上都签过字的人。这样的人一共只有两个,一个是他,还有一个是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35岁的古文诺.莫里斯是直线会议期间发言最多的代表,共发言173次。而且,由于他文笔精巧细腻,宪法文本最后主要是由他来定稿的。45岁的詹姆斯.威尔逊发言次数位居第二,160多次(在此为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150多次),而且他的许多具体建议成为《弗吉尼亚方案》的血肉,最后被纳入联邦宪法。如果以发言次数来做排行榜,则冠军和亚军便都在宾夕法尼亚代表团。何况这两个发言最多的也都不是等闲人物。古文诺.莫里斯是世家子弟,本人则“集种种才华于一身”,发言口若悬河。詹姆斯.威尔逊是当时美国立宪问题的专家。对世界上各种政体的情况了如指掌。它也是联邦宪法生效后首批任命的最高法院六名大法官之一。制宪会议代表后来当了大法官的共有三人。一个是他(1789年任命),还有一个是新泽西的威廉.佩特森(1793年任命)。后来当了总统的则有两人,即华盛顿和麦迪逊。这两个都是弗吉尼亚人。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是两个分量最终的邦。

实际上这次会议也是由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主导的。这两个代表团的意见,代表着会议的主流方向。由宾夕法尼亚代表团提名弗吉尼亚担任大会主席,这个意义就非同一般,何况这个提名又其实来自本杰明.富兰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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