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世界中》第2/37页



随着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直至现在代理制已普及于人类社会的诸多领域。总体来看,代理制在人类社会中已形成下三大家族体系。

(1)"政"务代理,人们以参与社会政治事务为直接目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谓之政务代理,欧美一些国家的代议制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实就是政务代理的典型体现。政务代理的发展与完备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民主化和规范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2)"事"务代理。被代理者以求得"便利法门"来提高办事效果为直接目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谓之为事务代理。事务代理的发展速度,是社会化服务发展程序的一个标志。

下面的事例,可谓事务代理的有趣典范:

□代理妻子

美国有家破为新奇独特的公司,这家公司的服务项目虽然出人意料难以置信,却又在情理之中。什么公司?"代理妻子服务公司"。

美国的关棍猛增,已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这就为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的企业家提供了有利时机。于是,在美国西雅图市,"代理妻子服务公司"就应运而生。这家公司主要是为众多光棍汉派出代理妻子,提供诸如收拾房间、洗烫衣物、采购食、烧水做饭等服务。光棍顾客只要向这家公司付出一笔费用,公司便派出一名训练有素的代理妻子。代理妻子从事事服务过程中,必须面带真诚的微笑,不得唠叨,家务活在干得利落,要能够揣『摸』光棍主人的心理,及时有效地替男主要排忧解愁。该公司各项制度十分明确,虽然作为男主人的代理妻子,但不准偷情和越轨。事实上,代理妻子的服务深受光棍们的赞赏和欢迎。

(3)"商"务代理。广义上讲,人们以求得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而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皆不之为商务代理。从事商务代理的独立主体(个人或单位),就是代理商。从事商务代理,是人们敛财聚宝、发财致富的良好行为;也是我国改革流通体制,建立新型工商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好路子。

3.解说商务代理

在商务代理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务代理必须有以下几个特点:

必须受厂商的委托。也就是说,被代理人必须是厂商或其他商号。这个范围比起一般的代理关系中被代理的范围要狭小得多。

代理商必须以厂商的名义进行活动。也就是说,我们所指的商务代理系直接代理、狭义的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在内。

代理商代理委托方进行的是商务活动,如销售商品、运输商品、广告宣传等,代理商活动范围超出商务活动的则不是商务代理。如诉讼代理就不在商务代理之列。

委托厂商必须向代理商支付报酬。各国民法上都列出此条。如台湾地区民法第五百六十条规定:代理商是依契约请求报酬,或请求偿还其费用。无约定者依习惯,无约定亦无习惯者,依其代理事务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期报酬。商务代理不是无酬的无偿代理,代理商应当有报酬请求权。

商务代理作为一个大家庭成员众多商务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缔约代理与媒介代理。

a.缔约代理:缔约代理中,代理商有代理厂商(本人)订立合同的权力。依照日本学术界的看法,缔约代理中代理方与被代理方的关系是一种委任的关系。在实务上,缔约代理商代理某厂商订立合时同,应在合同上载明:"卖方xx,代理商xx的字样",英文合同上则以"xx(代理商名称)"的方式表示出来。

b.媒介代理:媒介代理中,代理商只有媒介交换,促进交易的权力,而没有代理厂商签订合同的权利。所以,媒介代理商不享有真正意义下的代理商权限。在合同上,一般不显示媒介代理商的身份。媒介代理商与经纪商(broker)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媒介代理商是为特定厂商媒介交易,且与厂商关系持久、连续、而经纪商(人)则普遍地为一般人媒介交易,且没有持久连续『性』。

(2)独家代理、一般代理、总代理和特约代理。

a.独家代理:所谓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的期限、措定地区或区域内,委托人给予指定的人销售指定的商品的专营权。享有独家代理权的人称为独家代理人,委托人在指定专营的地区、期限风对某一种商品只能指定一名独家代理人,由该家的代理人同本地区的客户或消费者洽谈交易的有关业务,同时还可以签订合及协议。按照一般的惯例,一项产品的交易达成,无论是代理人有无参与其事,也不论是由代理人与客户订立合同,或者是由本人直接与客户订合同,委托人都要支付拥金给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场合下有权获取拥金,并且都不承担合同义务和经营的风险,除了代理协议另有规以外。

下面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推行独家代理的情况:

面对汽车市场目趋激烈的竞争态势,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率先推出独家代理的经销渠道利用策略:在一个城市,甚至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只选择一家代理商,独家经销通用汽车产品;在市场容量较大的城市,只选择一家代理商独家经销一种型号的通用汽车,如雪佛兰代理商、卡迪莱克(卡迪莱克、雪佛兰均为通用汽车的型号)代理商,被选定的经销商也只经营通用的独家产品,与通用公司的座座金矿,为通用公司奠定世界汽车市场的霸主地位,起了重要作用。后来,汽车制造行业纷纷效仿。

b.一般代理:一般代理即是普通代理,它是指委托人不授予代理人专营权,他可以在同一代理地区与代理期限内委托多个代理人代销其指定的商品,自己也保留越权代理人同买主直接成交的权利,而代理人只按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推销商品数额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一代理具有灵活『性』,但不能很好地调动代理人和积极『性』,一般代理人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不如独家代理。

c.总代理:总代理指委托人授予代理人很大的权限,使其不仅有权代表委托人的对外签约、独家代销商品、处理有关商务事宜,还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其他业务活动,某些非商业『性』的活动,由委托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委托人在指派总代理人时都应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往往通过代理协议,对其权力予以明确限定。

由于总代理人的权限很大,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不能委托外商为总代理人,如果确实需要的话,一般都是指定我国的驻外贸易机构为总代理。

d.特约代理:有些国家的厂商和跨国的托拉斯集团公司,常在国外指派特约代理,为其推销技术『性』商的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例如三菱、丰田等日产汽车生产经营在这些特约代理网点,既有维修、零部件供应,又有技术咨询服务。从而为买方解除了维修服务的后顾之忧。这种方式我们都可以根据需要加以采用。

(3)单层代理与多层代理。

a.单层代理:就是指厂商的代理商只有一层,代理商下再也没有子代理商。该代理商也就相应称为一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既可是总代理商也可以是普通代理商,由于代理商层次较少,便于厂商控制。

b.多层代理:在这种商务代理方式中,厂家或代理商可依据需要而指定子代理商,形成一层连一层的金字塔式的代理商结构。由于子代理商的增加,代理层次的增多,厂商对代理商的控制变得更为复杂。在我国及日本等国,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上,多层代理的方式是存在的。

三、商务代理在全球的作用

商务代理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是因为其有着相当的作用。

1.有利于理顺工商关系

商务代理关系是在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结成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两者的利益紧紧地联在了一起,流通企业是为生意企业和用户服务的,流通企业推销的产品越我,得到的利益就越大,同时生产企业也越顺利,也会取得更好的效益。这样生产和流通结成利益整体,就能很好地解决由于部门分割一直存在的工商矛盾,逐步形成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更加合理的社会分工。

2.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

商务代理制可以改变流通企业过多过『乱』、供销人员满天飞的局面,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更好地发挥国有流通企业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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