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论三题》第12/13页


  但是西方人在这方面就比较客观,从古希腊开始,利和义就没有完全把它们分开来考察。比如说古希腊人把道德和善结合在一起理解,而这个“善 ”在西方人那里和“幸福”是分不开的。我们中国人也讲善,《大学》里面讲“止于至善”,但是中国人把善的两层意思分开了。善当然也有幸福的意思,像孟子讲 “可欲之为善”,可以*、可以欲求的那就是善的;但是通常讲的善主要是讲的道德,人性本善,就是讲人性本来是有仁义之心的。这样的善主要是在道德意义上讲的,“止于至善”的表现就是“无一毫人欲之私”,与日常的*的善是根本不同的。而古希腊人所理解的善是跟幸福离不开的,不管是苏格拉底还是智者派,他们都认为如果一个人光有道德但得不到幸福,那就不能算是完善的。有人问苏格拉底什么是善,苏格拉底给出的答案就是比如健康啊财富啊荣誉啊,等等,所有这些涉及到幸福的都被归于“善”之类。如果用中国人的眼光来看这些都属于“人欲”了,“人欲”是要被排除才能获得善的。如果你把人欲掺进来那就不是善了,那就是恶了,这就是荀子讲“人之性本恶”的意思。所以我们要注意东西方文化对于善的理解是有种错位的。西方人也有讲人性本善的,好像跟我们儒家讲的人性本善是一回事。其实不是一回事。他们讲的人性本善,像苏格拉底讲的人性本善,是什么意思呢?是说人不会去做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所以人性是善的。人人一旦知道那个东西对自己不利他就不会去做了。人为什么会作恶呢?并不是说他就想去作恶,而是因为他以为那是善,以为那样对自己有利,所以他就去做了。但是,按照苏格拉底的意见那其实是对他自己不利的。那么什么是对自己有利、什么是对自己不利呢?这就取决于“知识”。你要在你的行为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你要达到善,你要实现美德,那就要看你能不能区分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所以苏格拉底的一句名言就是“美德即知识”。

  苏格拉底在西方伦理思想中是一个关键性的人物,在他之前也有类似的思想,但是没有哪个像他这样把西方伦理如此明确地表达出来。所以,他的地位相当于孔子在中国伦理思想中的地位,被人称之为“西方的孔夫子”。他在西方哲学中起了一个“伦理学转向”的作用,在他之前的哲学家所讨论的主要话题是自然哲学、宇宙论,如世界是怎么构成的,偶尔涉及到伦理道德方面也只是一些零星的格言;但苏格拉底以后,哲学的重心就被放到伦理、道德、人性和神性上来了。而这种“伦理学转向”在他那里就表现在,过去被用于自然事物上的认识能力被转移到对人自己的知识方面。苏格拉底特别强调的一个命题就是要“认识你自己 ”。这不是一个单纯的认识论的命题,而是一个伦理学、道德学的命题,认识要转向自己的内部了。我们对自然界,比如对天文学、物理学、数学有很多知识,但最重要的是要对自己有所认识,最高的知识就是对自己的知识。对此,苏格拉底认为我们做得很不够。所以他强调获得一切知识之前首先要把对自己的知识搞清楚。对自己的知识就是关于自己的本性、关于自己的灵魂、关于自己的美德的知识,等等。所以苏格拉底也认为人性是本善的,但是与我们讲的人性本善是不一样的,它的含义一直到今天都是西方传统,他们认为一旦人认识到善,就会无人作恶,因为作恶是有损于他自己的。

 为什么会这样?中西文化对于善恶的理解为什么会不同?归根结底要追溯到古希腊人的个体意识的独立。当然这种个体意识的独立在古希腊人那里还不很明确,要到后来,比如说在基督教里面,乃至于到近代哲学里面才真正明确起来。但是,当时苏格拉底已经有这种倾向。“认识你自己”“无人自愿作恶”,这些命题都是建立在个体意识上的。个体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仅仅就自己来考虑自己的问题,而不是就某种关系,他与别人的某种*或某种家庭义务等等,在认识我的家庭、认识社会之前,我首先要对我自己有所认识。只有认识我自己,我才能处理好家庭的关系,处理好与社会的关系、国家的义务等等。如果连自己是什么你都没有搞清楚,就谈不上其他的了。这鲜明地表现出个体意识的独立。但个体意识的独立并不否认群体意识,家庭、社会、国家、民族,这些意识都有,但是有一个关系模式,就是所有的群体意识都建立在个体意识上,都要以每个人认识自己为前提,它的义务、它的道德才真正是善的。这就跟中国古代的传统伦理道德模式完全不同了。中国伦理道德模式首先是群体意识,孔子的仁学,人与人的关系,以及道家讲的人和自然的关系,人融化在自然之中,这些都是以人和其他什么什么东西的关系为前提的;然后在这种关系上面也可以体现某种个体性,道家的那种独立意识,儒家的那种“大丈夫精神”,都可以说是一种个体意识。但是它的结构模式和西方的模式是相互颠倒的,西方人是建立在个体意识上的群体,中国人是建立在群体关系上的个体。不单是中国人,东亚人,如日本、韩国都是这样。

  那么这种个体意识的独立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如果要再进一步追溯的话,那就要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方式。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法我们可以揭示出,古希腊之所以有那样的个体意识的独立性,就是因为古希腊商品生产的发展。古希腊那样的地方是不适合于农业生产的,它适合于做生意,如海盗生涯。那个地方,海盗和做生意在古代是往往交织在一起的。希腊人的生活用品大部分是通过海上运输进来的,他们本身虽也生产一些农产品,如橄榄油啊蔬菜啊,但很少,他们的可耕地很少,他们主要是靠外来输入农产品。然后他的加工业、手工业比较发达,希腊的金银器啊,武器啊,皮革啊,达到很高的水平,这些东西生产出来也是为了交易。所以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就促成了个体意识的发生。这个跟我们现代中国的情况有很多相似之处,我们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二十多年以来逐渐地被打破了,我们现在跟世界经济的相互关系在中国传统几千年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古希腊人在那个时候就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而且这个商品经济最主要的还不是它发达的程度,而是它在古希腊人的日常生活中所占的比例、所占的份量。所以我们可以说,古希腊人基本上就是一个商业的民族。那么在商业民族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个体意识。

因为做生意,有一个交换的原则,本质上就是个人对个人的。个人对集体或者集体对集体的交换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像我们古代对皇帝的进贡,然后皇帝以御赐的方式还礼,这都不能算典型的商品交换。个人对国家之间也有,你交给国家几匹布、几匹绸缎,国家给你几个钱象征性地补偿,这都不是真正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原则就是个人对个人。所以正是在这种商品经济个人对个人的交换中,才形成了西方人的个体意识。我们现在的问题就在这里。我们现在的很多交易并不是个人对个人,而是掺杂了很多其他的因素,其中主要是权力的因素。你跟对方做交易,你知道对方是谁呀?对方它是一个国家,是一个国营企业,它就有国家权力。你跟乡里面、跟村委会签订一个合同,这个合同是不平等的,因为村和乡它是一级政府部门,所以它可以任意毁约,你却不能毁约,你们不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上。所以古希腊人的个体意识就是这样形成起来的,如果我们要追根溯源的话,就要追溯到他们的生产方式,追溯到商品经济的交往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就给整个社会及人们的观念带来了一系列的改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面对这一过程曾经做过很好的阐述。这三个环节,一个是家庭,一个是私有制,私有制就是社会了,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再就是国家的原则,这三个都是在古希腊商品经济的原则冲击了传统的氏族血缘社会原则的时候才产生出来的。

古希腊人当然也是从原始社会发展过来的,他们也带有天然的原始社会体制。原始社会不管东西方都是一样的,都是氏族血缘公社制度,但是由于古希腊商品经济发展起来,炸毁了原始氏族血缘公社体制,才进入到文明社会。这是恩格斯在这本书里面特别强调的古希腊原始社会进入到文明时代的一个门槛。西方人进入到文明时代的门槛就是法制、国家的原则战胜了原始血缘的原则。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个是家庭,家庭原则原来是属于氏族的一个环节,我们在今天还可以在很多地方看出来,特别是在农村。一个家庭它是属于某一姓氏的,每个家庭之间都有某种论资排辈的关系,而且每个家庭都被编织在这种辈分的谱系之中。那么古希腊社会进入到文明的门槛上时就把这一套谱系给炸毁了,家庭成为了个体家庭,当然,这一个体家庭内部还是一个团体,一家人嘛,有夫妻和孩子。但男性家长是一家之主,他带有他的财产以及他的妻子和儿女,妻子儿女也是他的财产,所以真正的作为个体的人格就体现在一家之主身上。这样,家庭的原则就不再是单纯的血缘的原则,而是法律上的个人负责的原则,而这种负责的个人则容纳进了爱情的原则。当然,西方的婚姻家庭不一定都是出于爱情,但是你可以出于爱情来组建家庭,因为你的家庭代表你个人的意愿嘛。爱情在中国古代家庭的组建中根本是微不足道的,中国古代也有很多关于爱情的故事,有爱情悲剧啊,爱情诗啊,但是这些在家庭的组成中没有什么作用,那只是人性中间没有被清除掉的一些东西(笑声)。在中国的家庭里面没有爱情也没有关系的,你结婚、生孩子是为了维系“香火”,传宗接代,没有爱情也可以组建家庭嘛。所以在中国没有爱神,在家庭里面最重视的是观音菩萨,又叫“送子娘娘”,再就是财神爷、灶王爷什么的。但是在古希腊,爱情在家庭关系中逐渐变得神圣了,古希腊神话中有很多是关于爱情啊嫉妒啊爱神啊的内容,这都说明爱情在家庭生活里面占据了一个很大的分量。当然,或许还有别的什么因素,但是人们完全可以理解两个人因为爱情而结合的现象,仅仅因为爱情而结合成家庭是可能的。

  除了家庭以外就是社会。家庭与家庭之间不再是氏族关系为主导,而是社会关系为主导了。建立在个体之上的社会原则就是私有财产的原则,私有财产变成了一种社会公认的原则,变成了一种普遍通行的法权原则,并且沉淀在西方的文化心理的底层。当然,古希腊还是一个奴隶制社会,它的私有制主要是针对自由人和奴隶主的。但是奴隶一旦得到自由,被释放了,他也可以拥有财产。所以,这里就开始对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通行的原则,那就是法律。法律最主要的就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希腊城邦经常要请有名的哲学家来给它制定法律。为什么要请哲学家?因为人与人的关系很复杂,你没有一定的哲学修养你根本处理不了这种关系,那样的话,法律就会自相矛盾。这就是社会这个层次。这个层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非常弱的,中国这个社会基本上是两个层次,一个是家庭,一个是国家,社会这个层次基本不起作用。有些行会,有些各行各业的行规,在一定范围内也起作用,但是这些作用基本上是按照家庭原则来发生的。所谓“师父”,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嘛。所以中国的行规也是家庭原则的推广、泛化。再就是国家,那更是家庭原则的放大了。整个国家由皇帝来统治,皇帝就是整个国家的最高的父亲,一家之长嘛,整个还是一个家庭原则。就是说,中间这个环节是很弱的,社会没有它自己的独立性,要么是家庭,要么是国家。“孝”和“忠”就成为了全部道德的两极:最起码的是“孝”,然后最高的就是“忠”。如果忠孝不能两全,那就看你怎么选择了。至于中间那个层次,即社会的层次,在中国凸显不出来。要凸显的话,也是以家庭的原则来凸显。国有国法,家有家法,行有行规,行规其实也是家法。各行都不一样,并不在全社会通行。西方的社会这个层次和国家是不一样的,社会概念跟国家、政治的概念不一样,它跟家庭原则也不一样,它的原则就是私有财产的原则。我们做生意,我们要交往,就应该是平等交往。做生意要公平,这是全社会公认的。当然,事实上也有不公平,但人们都认为这是不对的,一旦发生这种事,就不再有人跟你做生意了。做生意是两个平等的人在做生意,是两个个人在做生意,这两个个人是平等的。这是最起码的原则。

再一个就是国家了。国家这个概念其实严格说来应该翻译为“城邦”,就是polis,politics就是“政治”,其实翻译为政治也不对,也把它中国化了。中国的政治就是一种统治术,治民,治国,治天下,是皇帝居高临下、至上而下的一种政策,它跟伦理道德是相通的,所谓“以德治国”;但它又是一种技术和方法,所谓“依法治国”。但西方的politics是来自于城邦,它不是由城邦的僭主或者最高领导来治理城邦的自上而下的方法,而是这个城邦自己建构起来的模式和程序,政治家或者任何人按照这一套程序来运作就是政治活动。所以它不是人治,它是法治,任何人当这个城邦的领导者都必须按照这一套程序,否则就被看作不合法、僭越。僭主就是僭越者。所以我们经常把西方的政治概念和中国的治人的政治概念等同起来,其实是不对的。这些概念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按照西方的那样一种政治的概念、那样一种城邦的法规和结构方式来看待中国的政治,中国是没有“政治”的。中国也有“法”,中国的法就是法家的刑法,刑名法术,是专门用来对付老百姓的,用来“治”老百姓的。它是皇帝和大臣们商量用来治国平天下及对付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对策”。这跟城邦本身的那一套程序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中国没有西方那种意义上的“政治”。当然反过来也可以说,西方没有中国这样一种政治。这个不存在褒贬的问题,是一种客观的分析,要把它们区分开来。

  那么,从古希腊以来就有了这样一种分化,一个个体家庭,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分成了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后来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里面做了系统的论述。其中“伦理”部分就划分了三个层次,一个是家庭,一个是市民社会,一个就是国家。它实际上是揭示了西方伦理的这样三个层次。那么发展到罗马时代,罗马时代的伦理有一个很大的贡献,就是把中间的那个层次发展出来了,即市民社会。我们知道,罗马法是西方法学精神的一个古典传统。罗马法从罗马时代,从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后6世纪的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把历代罗马法律汇集成体系,罗马法就正式成形了。罗马法是一种民法,也叫 “私法”,就是人与人之间,即平等的两个人之间,他们如何处理他们的关系,其中主要是财产关系。罗马法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法,它和国家不一样,和家庭也不一样。所以市民社会它始终自成体系,不管你的国家体制是共和国也好,是帝国也好,还是后来分裂出来的那些君主国、王国也好,你可以变来变去,但这个市民社会的通行原则是不变的。所以中世纪的神学家们也在讨论这个罗马法的逻辑根据何在,他们归到了上帝的“自然法”的原则。罗马法所代表的市民社会一直成了西方社会的一种模式,罗马法就是西方市民社会的运作标准。市民社会有时候强有时候弱,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市民社会是很强的,它可以反抗国王了,而在以前它是长期受到君权的压制的。君权要压制它,但又要剥削它,即要向它借钱。因为,皇帝也好,国王也好,为了皇室的开销,为了打仗,都要向那些财主们借钱。为什么要向市民社会“借”钱呢?在中国没有哪个皇帝向一个大臣或者老百姓借钱的,没有这一说。因为中国没有市民社会这个层次,西方就有。国王要打仗,你要向我借钱,我要不借,你一点办法也没有。所以西方市民社会有它自己的一套准绳,你王权也不能超越,涉及到经济问题你国王也得按照私有财产的借贷关系来行事,虽然市民社会受到王权的压迫,所以后来搞资产阶级革命,就是因为受不了了,起来反抗了。

  那么,由市民社会形成了一种文化,什么文化?就是认为“法”的概念高于一切,也就是一种law的文化。当然在现实社会中既有和平的年代,也有很糟糕的年代,像打仗啊征战啊这些无法无天的年代,比如说中世纪经常就是打来打去,一个国家强大了,一下又把另一个国家灭掉了,然后又分裂了,这当然就没有什么“法”可言了。在国家这个层次上是没有什么法的。但在市民社会层面上是有法的,不管哪方“诸侯”来统治,你总要向我借钱嘛,我总要给你交纳捐税嘛,你总要维持你的王室的开销嘛,所以你还不能破坏这一套规则。我就是靠这一套生活,就靠这个赚钱,你把它打破了我拿什么钱给你?所以它这个法的概念无形中是高于一切的。哪怕你可以无法无天,但这个无法无天有一个前提,就是你还得靠这个法才能够积累起你所能够掠夺的财富。而且,在中世纪的一切无法无天中,至少有一个法它是不受触动的,那就是宗教、教廷这个法。教廷在西方是代表一个法的概念,罗马教皇是法的象征、上帝之法的象征。当然上帝之法跟世俗的法还有区别,凯撒的世界和上帝的世界是不同的。凯撒的世界尽管是一团糟,但上帝的最后审判在那里等着它。为什么有“上帝的最后审判”这个概念呢?这说明法的概念是超越一切的。人间的法你可以破坏,但是上帝的法你破坏不了,所有在人间无法无天的那些人,到了死后都要下地狱。上帝的最后审判是“公平”的审判,这个“ 公平”“公正”的概念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渗透在他们的宗教意识中。

  那么,这个“公正”的概念到了近代以来就发展为“权利”的概念,就是right的概念。right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公正”,一个是“ 权利”。在德文里相当于Recht。一个是“公正”,一个是“权利”,这两个词居然是一个词,这一点是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的。它特别典型地体现出西方人的公正概念和人的权利、人的自由、人的幸福是紧密*在一起的。哪怕我今生今世都没有得到幸福,但是在上帝那里终归会得到补偿的,上帝会公正地裁判的。公正与幸福哪怕是死后的幸福是不可分的。所以,从法的概念中发展出了近代的权利概念,而从权利的概念中也形成了近代的自由意志概念,近代的伏尔泰、卢梭,理性派的笛卡尔、莱布尼茨,经验派的洛克,他们都强调这个自由意志概念。那么到了康德,更加是大大地发扬了。康德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切道德的根,所谓道德无非是自由意志的规范。那么我们来看看西方自由意志的概念,如果我们对这个概念不理解的话,我们对西方的伦理、道德乃至于法都根本无法理解。

  西方人的自由意志概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灵魂概念。古希腊有灵魂观念,当然这一开始是迷信,我们今天讲灵魂都认为是一种迷信,哪里有什么灵魂?有文化知识的人都不相信。在古希腊灵魂一开始也是一种迷信,灵魂不朽,灵魂转世轮迴,这是从埃及、从巴比伦、从印度传来的迷信,认为人死以后他的灵魂可以进入一个动物,如一只飞鸟,然后又可以变回一个人。这种观念在毕达哥拉斯那里,在柏拉图那里都有。但是除了有迷信的成分以外,希腊的灵魂概念还有它更高层次的含义。这个是我们中国人没有的。我们中国人的灵魂只有一种低层次的迷信的成分。所谓“魂魄”的观念,你丢了魂,丢在什么地方了,然后请一个巫婆去把它找回来,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灵魂概念,是很低层次的。但是古希腊人的灵魂观念已经有了一种高层次的含义。一个,灵魂是个体,每个人有自己的灵魂,这个灵魂是不能互换的,它表现为一种个体性。一个人的身体是可以去掉的,比如说砍掉一个胳膊、砍掉一条腿,但是那个人还是一个人,当然你把他杀死了他也就不存在了,而他的灵魂则是他的代表,他失去了他的身体的一部分,但他作为一个人一点都没有减少,他失去了一条胳膊,但他的灵魂并没有失去一条胳膊,他的灵魂是完整的,所以一个残疾人和一个健全的人他们的灵魂是一样的。你的力气比他大一倍,你的灵魂并没有比他大一倍。但是灵魂的本性是什么呢?按照柏拉图的说法,灵魂的本性就是自动性、自发性。自动自发性就已经包含有自由的意思了。所以灵魂的概念对于古希腊人是很重要的。灵魂的本性是自动性,是自由的,也就是他自己有他的目的,有他的意愿,有他的意志,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个是古希腊人的一个很重要的观点。

 但是古希腊人马上就发现,当一个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时候,他往往干不成什么。就是说,你如果突发奇想,一下子心血来潮,你不加考虑想干一件事情,你去试试看,你会碰得头破血流。所以真正想要干成一件事情,你还必须要有理性。理性并不是灵魂在自发性的后面补充了一种理性,恰恰相反,任何一种灵魂的自发性要能够实现出来都必须有理性。

所以,灵魂的本性一方面有自发性,另一方面必须有理性,灵魂就是理性。理性是什么呢?理性就是要讲道理,要合逻辑,最讲道理的就是合逻辑。所以任何一个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时候就必须要考虑了,你想把你想干的事情干成,你就必须要有理性。灵魂必须要有理性,理性能够使你能把你想干的事情干成,使你实现你的目的。如果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是人的自由的话,那么理性才促成你的自由,或者不如说,理性就是你的自由。只有理性才是人的自由,如果感性冲动没有任何目的,只是一种“盲目的”冲动,那人实际上是不自由的。因为,他的这个盲目的冲动实际上是受他的身体的情况决定的,人的情欲啊*啊,这都是动物性的东西,都是自然规律。这跟自然规律没有什么区别。人真正要做到自动性,就必须要有理性。所以理性能够把人的自动性提升它的层次,有了理性,人的自动性就成了真正的自由;如果没有理性,人的自动性还不成其为自由。那么这个提升它有一个过程,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从高层次到更高层次。理性它是一个有等级的、有程序的、从低到高的逻辑进程。你要有理性,要实现你的目的,你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实现了你的目的,你当然就可以说使用了你的理性,但范围再扩大你就适应不了了,你需要更高层次的理性。你实现你个人的小小的目的,然后你还可以实现整个社会、国家的目的,最后导致你的理性一直上升到了神。神就是最高的理性,也是最高的自由。神创造一切,创造了整个宇宙,所以神的目的是最高的,人的目的只是局限于自己的个人目的。神无所不能。所以人要像神那样尽可能多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要利用自己的理性向神靠拢。所以神是最高的自动性、最高的理性,一说到最高,我们就要追到神那里去。人的理性和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但所谓神,后来马克思和费尔巴哈都指出其实就是人,是理想化的人。但是西方人把人理想化,使它变成神,这是西方文化的特点。

  那么,这个宗教,神,上帝,宗教意识,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它有一个根本的根基,就是个体意识。西方文化的神不是哪个强加给它的,而是西方文化的个体意识对自己的自由、对自己的个体不断地探讨、不断地超升而必然得出来的。这个中间的关系很多人都没有看出来,就是西方人为什么有自己的信仰,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有上帝的爱,是不是可以把西方的上帝引进中国来,用基督教来救中国,使人人都具有爱心?这个想法当然好,但是他们没有看出,西方人之所以有宗教精神,之所以有超越精神,首先是个体的独立,首先是个体意识的形成,首先是自我意识的建立。从一个旁人的眼光、从另外一个自我的眼光来看自己,这就叫自我意识,但是你要把这个旁人当作自我,又需要一个旁人,一个更高的自我,这样不断往上追溯,最后就推出一个绝对的旁人,一个绝对的自我,那就是上帝的眼光。所以西方人的上帝意识其实就是自我意识本身结构的展开,是自我意识的一个结果。所以你想横向地把西方的上帝移植到中国来,是不是能够向中国人灌输西方的宗教意识、灌输西方的上帝之爱。但是这么多年来没有什么效果。大家觉得好奇,觉得西方人都是唯心主义者,西方人信上帝,但是我信不了,为什么中国人信不了?没有这个必要。为什么没有必要?因为中国人不太认识自己,不太思考自己,不太从一个旁观者的眼光来看自己。当然中国人讲“仁学”、讲“关系学”,也可以说是从旁人的眼光来看自己,但是这个自己被融化掉了,被融化在关系中了。所以这种眼光没有一种无穷后退,而是在有限性中一次性地就完成了。中国的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一种“主体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充实的关系,没有任何个人余地、没有任何个人的隐私、没有任何个人的要求,那么这种人就叫做实心实意了,所谓实心实意就是你已经把你自己塞满了,没有任何余地可以装你自己个人的东西了。那么西方的上帝之所以产生,就在于西方人的自我意识它是一个张力结构,是一个空灵的结构,我和他、我和你不是一个东西,但是我们能够互相理解,为什么能够理解?是因为有上帝。我不是上帝,你也不是上帝,但是有上帝,我们就能互相理解。这是一个主体间的空灵的结构,它不是完全充实的。

  由此西方的道德意识也就形成了。西方道德意识一个是自由意志。有了自由意志西方人就有了道德性。但是这个自由意志刚才讲了,它的最高体现就是上帝的自由意志,人的自由意志只不过是对上帝的自由意志的模仿。所以有了上帝的自由意志西方的道德意识也就形成了。所以我们要了解西方的道德,首先就要了解西方的自由意志,因为西方的道德是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的。另外一个就是这个自由意志它有一个动态的上升的过程,上升为神。所以,西方的道德意识又是在神学的超越性之下形成的。西方人不光是中世纪,在中世纪以前,古希腊罗马时期,他们也是一谈到道德问题就提到上帝、谈到神的。为什么?因为神是最纯粹的个人,就是个人的理想,就是个人自由意志和个人理性的最高代表。所以西方的道德意识和宗教意识密切相关。当然也有一些无神论者,也可以提出一种无神论的道德,但那是比较个别的情况,像斯宾诺莎,法国唯物论者。而一般情况下宗教意识和道德意识是不可分的,即便你不信神,但是道德在你的心目中仍然具有一种彼岸性和超越性,要超出个人,使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有一种理想化的体现。

  西方的道德意识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对它进行一种分析,可以分析出来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自由。西方人讲道德都要讲自由。如果一个行为不是自由的,那你就无法对它进行道德评价,你是被迫的,你是一个物,你不是一个自由意志,或者你得了精神病,那当然就不能对你的行为做道德评价了。如果你是清醒的,你有自由意志,那你就必须要为你的行为负责,我们就能够对你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褒贬。自由意志当然不一定肯定是道德的,自由意志也可以做不道德的事,但是道德中必须包含自由意志,必须承认自由意志。二是理性。讲道德就必须讲理性,单纯讲情感是不够的。即便你讲情感,这种情感也必须合理,必须合乎规范。所以理性就被称为“法”,道德就成为了“道德律”,道德律也就是道德法,道德的规律。所以道德中除了自由意志以外必须还要有规律。这两个方面,一个是自由,是自发地做出来的,另一方面就必须要有Logos,逻各斯就是规律了。我们今天所讲的逻辑,logik,就是从逻各斯发展出来的。就是你要讲逻辑,你讲道德就要讲道理,最高的道理就是逻辑。我们中国人也讲天道天理,好像也是讲理性,但实际上这种天道天理是由情感体现出来的,实际上是情感,人的情感就是合乎天理的,天理人情嘛,人情大于王法,中国人讲的理主要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而西方人的道德固然也有讲情感的,但它必须体现在逻辑上,必须形成一种逻辑理性,它是能够计算的。

  那么,这两种要素在古希腊就已经开始体现出两个不同的派别,一个是伊壁鸠鲁派,一个是斯多葛派。这两个学派在当时的古希腊伦理思想中是很有代表性的。伊壁鸠鲁派也叫做“享乐主义”或者“幸福主义”。伊壁鸠鲁是一个哲学家,他主张最高的道德就是享乐,就是幸福,最幸福的就是最道德的。所以从幸福可以推出道德。当然后人对他这个原则有些误解,认为他是讲大吃大喝、荒淫无耻的,这个是完全非道德的了。但伊壁鸠鲁并不是这个意思。他认为,那种纵欲其实不能带来幸福,真正能够带来幸福的是我的感觉觉得非常舒服,比如说身体无痛苦,精神无纷扰,这就是最幸福的了。不需要大吃大喝,不需要满足自己的贪欲。那些都不是真正的幸福,真正的幸福其实是很平淡的。他自己也不是那种享乐主义、纵欲主义者,他的生活是非常清贫的。但是他很讲究一点小小的乐趣,他去世之前就是坐在澡盆里面,放上温水,然后叫仆人端来一杯葡萄酒,然后喝了那杯葡萄酒就去世了(笑声)。他认为自己是最幸福的一生,身体上没有什么痛苦,也不为财物所累,非常恬淡,但是人生该有的他都享有了,除了这种享有以外不追求更多的东西。所以伊壁鸠鲁的幸福主义跟我们一般所理解的纵欲主义还不一样。但是有一点就是认为,这种快乐就是道德的。这是一派。

  斯多葛派则认为,只有道德的才是幸福的。只要你按照道德律、按照理性去做你应该做的事情,那么这本身就是幸福的了。至于它能不能带来幸福那不管,它也许带来灾难,也许会使你丧失生命,但是你做了道德的事情这件事情本身就是最大的幸福,其他的幸福都不在话下。不道德的幸福那不是幸福,只有道德本身才是幸福。这是另一个极端。所以斯多葛派后来发展为西方的禁欲主义。禁欲主义的道德观,就是你不要去追求什么报偿,你做了道德的事情你心里感到一种满足,这就是幸福了。我们通常也有这种感觉,我们做了一件好事,我们心里感到满足,哪怕人家不知道。为什么有的人做了好事不留名呢?因为他足够了,他觉得我做了好事我自己心里很愉快,那就足够了,我不需要留名。斯多葛派就是这样一种理念。但是他们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就是禁欲主义,越是禁欲就越是显得他是道德的,越是不吃不喝,越是能够忍受痛苦忍受饥饿,甚至还比赛哪个能够把手放在火上烧得更久(笑声),那就是最道德的。最道德的就是最幸福的。这就是当时的两派,一个是幸福主义,一个是禁欲主义。

  这两派在西方历史上一直到今天还有深刻的影响。从近代以来康德的道德主义,理性派的完善主义、义务论,讲究完善、讲究义务、讲究超越一切感性之上的抽象的道德律,这是接近斯多葛派的。另外一派就是英国的经验派所发展出来的幸福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合理利己主义等等一些伦理道德观。今天英美的道德观基本上就是这样的一种合理利己主义,每个人都是利己的,这是正常的,是应该的,是合乎自然的;但是利己要合理,你要懂得怎样才能利己。如果你一味地巧取豪夺、损人利己,那最后是害了自己,你最后会为社会所不容。只有懂得怎么样才能利己的人才能真正利己,那就是说你首先要利他,你利他才能最后利己。英美经验派的伦理道德思想基本上就是这样一种伊壁鸠鲁式的幸福主义观点。

  这两派今天还在争论,大陆理性派包括康德的伦理学和英美经验派的伦理学直到今天还在互相批判。但是实际上在这两派之间应该说体现了西方传统伦理精神的对立统一,谁也离不开谁。比如说在中世纪,中世纪道德当然是一种宗教道德了,其中也有两派,一派着重于信仰,一派着重于理性。着重于信仰当然是着重于人的自发性的,信仰是不能强迫的,你必须自由地信仰;而着重于理性、认识的,是要着重于对上帝的思考和客观的考察。所以中世纪的基督教分成两方面,一个是启示的宗教,一个是理性的宗教。启示的宗教就是我信仰,我内心有一种神秘的启示,但实际上这种启示还是由于我信仰,只有我相信上帝,上帝才会给我启示,如果我根本就不相信,上帝怎么给我启示呢?另一方面理性的宗教主张要认识上帝,要通过逻辑的推理,如中世纪经院哲学就是这样,通过逻辑一直推下去,推到不能再推了,然后再诉之于信仰。但是首先要保持一种清醒的理智,来把自己提升,从一种感性的、低层次的、物质主义的灵魂状态提升到一种跟上帝越来越接近的状态,那就要靠理性。中世纪这两派实际上已经表现出两者的不可分了。就是说,启示的东西它已经不同于迷信了。启示为什么不同于迷信呢?就在于启示宗教里面已经有理性的因素。基督教不是反对偶像崇拜吗?偶像崇拜就是迷信。为什么不能有偶像崇拜呢?因为偶像崇拜是从感性的角度来理解上帝的,上帝就会被理解为这种形态或那种形态,这就变成多神论了。要达到一神论,你必须要提升到理性的角度去信上帝,上帝没有感性形态,上帝是“一”,这就需要理性来理解,因为理性是追求“一”、追求普遍性和统一性的。所以启示的宗教不同于迷信。那么理性的宗教也不同于非信仰,不同于无神论。我们说理性怎么会容纳宗教呢?一讲理性,岂不就把上帝当作一个认识的对象了,一旦认识不到,岂不就把上帝取消了吗?但是理性的宗教也不同于无神论,因为它推到最后是要诉之于信仰的。所以中世纪的道德就有这两个对立面,形成了一种张力。启示不等于迷信,理性也不等于无神论。基督教在这方面跟自然宗教是完全不同的,它对自然宗教有一种提升。它的提升就在于这两个基点,一方面它不是迷信,它已经有理性了;另外一个它也不是无神论,无神论那在基督徒看来就是可以为所欲为了,那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杀人就杀人,反正没有上帝嘛。但基督教不是这样,它运用理性运用到最后还是承认一个上帝存
在,承认一个超越理性的彼岸世界存在。凡是在这两方面走过头了的,都被称之为“异端”。我们看整个中世纪谴责这个异端那个异端,但异端和异端是不同的,有的是在迷信这方面走过头了,有的是在无神论那方面走过头了。迷信就是“狂信”,基督教不讲狂信。我们通常以为基督教就是一种迷信,其实基督徒自己不认为自己是迷信,它排除那种迷狂,那种宗教狂热,它主张对上帝的信仰应该是冷静的、平心静气的、有修养的。所以基督教被人看作是一种修养。

  到了近代这两派发展为刚才讲的幸福主义和道德主义,在康德这里把双方统一了起来,当然康德主要还是理性派的。从逻辑上我们分析一下,什么是自由?西方人的自由就是自由意志。什么是意志呢?意志就是做一件事要坚持到底,不能坚持到底就是缺乏意志。但如何才能坚持到底呢?必须要有理性。所以这个意志实际上就已经包含有理性了。这就是康德所讲的“实践理性”。这个理性不是用来认识而是用来行动的。你要用自己的理性来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够使自己的目的按计划实现。所以自由意志本身就包含有理性的成分,因此也包含有“法”的成分。这个“法”,你可以理解为“法则”,也可以理解为right,即公平。当然自由本身它也是right,就是权利。权利和公平我们刚才讲了,它就是一个字。所以,自由既包含权利,同时也包含公平。公平就是法,也就是理性。这是从自由方面来看的。西方的道德,一是自由,一是法,法也就是理性的方面。那么从法的方面来看,它包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个权利为什么又被理解为是公平的呢?就在于这个权利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才有公平啊!我们是两个平等的人,你有权利我也有权利,那么我们相互之间就要公平,不能用你的权利侵害我的权利,也不能用我的权利侵害你的权利,我们要公平,要公正,要正义。这些概念都是从这个意思来的。法的方面,一方面它是一种规律,法则,这个法则它包含着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包含着人的自由。权利就是自由,就是自由权,权利归根是自由权。我有权干什么,就是说我有干什么的自由。所以西方的法,它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法的概念里就有权利的内涵,所以法的概念就包含着个人幸福、个人自由内涵。当然在中世纪人们没有自由幸福的时候,人们就诉之于上帝,上帝的正义,上帝的法,上帝的公平,最后能够使每个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如此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幸福和权利。

  这两方面,一个是自由,一个是法,形成了西方伦理精神的一个张力。而所有上面讲的那些概念在中国没有一样是合得上的。当然我们是用中文在翻译,但是这些翻译都只是近似的,所以每个词都需要解释。我们不能贸然地拿过来就用。严复当年翻译穆勒的《论自由》,他想来想去不知道怎么翻,他觉得如果翻译成“自由”的话那就变成中国意义上的自由了,中国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没有法(笑声),那就是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但是西方的自由它不是这样,西方的自由是“自由权”,自由权它是有“法”在里面的。所以他最后翻译成什么呢?翻译成《群己权界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权利的界限。特别繁琐吧?“自由 ”,liberty,要用“群己权界”这么几个字来翻译。他是用心良苦,他是不想使中国人望文生义,而把这个意思传达出来。这个自由确实就是群体和自己的权利界限,我有自由,他人也有,那么就要划定这个界限才有自由;如果不划定界限,那就没有自由。孟德斯鸠也好,卢梭也好,都说过这样的话:如果有一个人能够超越法律之外有他的自由的话,那他就没有自由了,因为别人也可以超越法律,他的自由就没有保障了。你也超越法律,他也超越法律,那还有什么自由呢?那人与人之间就真的像狼一样了,所有人的自由都实现不了,大家都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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