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PA中学管理》第11/45页



另外,在经济方面,发达国家还采取出口补贴、外汇倾销等措施,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在组织方面,发达国家广泛设立或改组各种促进出口的行政机构,协助本国出口厂商对国外市场的扩张。这些行政机构对出口厂商所提供的协助是多种多样的。

4.案例:日美贸易摩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美国出口不断增加,我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也在持续增长。因此,中美两国的贸易摩擦也有加剧之势。据美国『政府』发表的统计,去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达569亿美元(我海关统计为21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其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贸易逆差国。今年头两个月逆差继续增加,所以美国扬言要对中国采取制裁措施。预计中美之间的贸易战不可避免。

日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已有40多年的历史了,日本在对美国的贸易战中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作法。这些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日本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由来已久,自50年代摩擦开始以来就未曾间断过,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50年代的纺织品、60年代的钢铁、70年代的彩『色』电视机、80年代有半导体扩大到90年代以来的汽车、彩『色』胶卷、航空材料。近年来钢铁、大米、汽车配件和玻璃等再度成为两国贸易摩擦的焦点。

近几年来,摩擦已从同一点期内的单一商品扩大到几种商品,摩擦持续的时间越来越长,双方在贸易摩擦中的斗争更加激烈,解决起来难度也更大。

为了解决愈演愈烈和即将爆发的贸易摩擦问题,最近美国『政府』又向日本提出了设立日美两国『政府』间的"新定期经济结构协议"的构想(具体内容正在协商)。这是继1989年设立的"日美结构协议"和1993年设立的"总括经济协议"之后的内容更为广泛的协议。

据认为,设立新协议的背景是:解决美国对日本贸易逆差不断扩大问题;要求日本放宽限制,进一步开放市场;促使个别商品贸易领域减少摩擦。

目前日本外务省正在同大藏省、通产省等『政府』有关机构研究新协议的内容。对新协议是限定在两国间广泛的市场开放范围内,还是含盖世界贸易组织及亚洲经济等双方关心的问题等尚需与美方沟通。据说美国『政府』内部也在对新协议内容进行研究。今后双方将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交换意见。

三、对外经贸管理

1.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采取的一套『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措施和制度。

《外贸法》是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该法管理全国对外贸易工作,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随着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参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活动的深入,中国将逐步建立起适合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外贸管理体系。

(1)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外贸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国务院组织法》和"三定方案"已确定由外经贸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外经贸部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外经贸发展战略,编报规划,制定和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实施外经贸工作的宏观控制、经济调节、行业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完善外经贸立法,保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顺利发展。

特派员办事处是外经贸部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经国务院批准,自1983年起外经贸部先后在广州、上海、天津、大连等16个口岸设立了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加强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推动和促进外贸企业实行以口岸为中心的按行业联合经营,恢复和加强口岸与内地传统的经济联系,克服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出现的某些混『乱』现象。特派员办事处对驻地外经贸情况进行协调、管理和研究,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有关问题,签发部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各地方外经贸管理机构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均设有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些省辖市、县也成立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当地『政府』和外经贸部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对外经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国家确定的对外贸易计划,编制本地区的进出口计划,制定本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签发部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地方『性』的经贸企业,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有关对外经贸的协调管理工作等。

(2)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与管理

为有秩序地进行对外贸易,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对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资格进行审查。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要具备《外贸法》规定的条件,取得申请资格,就可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业务活动。

中国原有的对外贸易体制是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基础上产生和建立起来的。以前的对外贸易主要由国家专业外贸公司经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迅速增加。形成了以专业外贸公司为主,其它从事工业贸易、农业贸易、技术贸易、地方贸易、边境贸易以及综合『性』贸易的公司与生产企业为辅的对外贸易业务经营体系。

2.关贸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即是一个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又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和调解贸易争端的场所。该组织成立于1948年,我国是23个创始缔约国之一。至1992年12月止,关贸总协定共有正式缔约方105个,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关贸总协定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一道被称为调节世界经贸关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实施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和扩大商品生产与交换。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原则、关税为惟一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

(1)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rule of non discrimination)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是与歧视待遇原则相对称的一项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总协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和基本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惠国待遇有两种:一种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另一种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际间一般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特征是平等、互惠和非歧视的、稳定的,也是多边『性』的。它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起着统一和利益平衡的作用。

3国民待遇原则(rule of national treatment)通常指缔约方一方保证缔约方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相等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约定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窄,它只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不涉及外国商人在该进口国的企业、投资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4互惠贸易原则(rule of recipriocal trade)互惠是缔约方之间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的相互或相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互惠贸易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5关税保护原则(custome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关税作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是关贸总协定允许各缔约方唯一的一种保护方式,关税和数量限制不同,它能清楚地反映保护的程度并允许竞争。

6政策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parancy of trade policies)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不要求缔约方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亦不予公布。现行贸易实践中的区域措施一定程度上是违反了透明度原则的措施,但是在关贸总协定中还没有明确的适用条款。其法律地位也不清楚,对此,有待通过强化后的关贸总协定纪律加以解决。

(2)关贸总协定主要原则

1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rule of general eliminate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数量限制使一国保护国内生产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国内生产商提供补贴或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代价更高,极易导致贸易保护措施的滥用。限制竞争并扭曲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要求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正常的关税或其它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它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它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出口的产品。

2海关估价准则(customs valuation code)又称《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及议定书》,是总协定范围内"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产生的诸项多边协议和规则之一。

3反倾销守则(anti dumping code)又称《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是总协定范围内"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产生的诸项多边协议和规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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