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PA中学管理》第16/45页



根据规定,意大利的收入申报单分为几种:

一种是有其他收入来源和希望得到优惠扣除和折扣的纳税人(指受雇工作或已退休者)填写的表格,由填写人将其交给自己的雇主,或送交课税问题协助处理自动化中心。

一种是使用最普通的表格,它包括生产活动所得或可带来收入的物品占有权所得。其纳税主体为自然人、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方法有:

1凭证监督。税务局根据会计凭据分类对申所单上的数据进行修正。这一方法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必须正确、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因此,这一形式的监督要求对会计凭据和所有的企业文件进行监督。

2稽查。如果在申报单中发现收入来源填写不完全,缺少一系列会计凭据,有严重违反会计核算法规的行为,则进行稽查。

3实际监督。直接根据纳税人登记表进行的监督。例如在"拟定的收入系数"的基础上对收入实际实行监督。

4稽核。当发现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超出收入申报单时,实行稽核,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有权对上述总收入作必要的改动。

在意大利法律中有针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特殊刑法。下列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超过5000万里拉以上的收人未填人申报单;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计分录;开具和使用伪造的帐单发票;隐瞒收入额。

意大利从1990年开始实行的顾客(客户)责任制非常有意义,它要求顾客(客户)在购买商品(服务)时必须使用支票。这对规范货币流通非常有益。

在对法人和自然人课税体系进行监督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意大利财政近卫军,即税务警察。它已存在了200多年,从1881年起被赋予监督全意大利课税体系的使命。当前财政近卫军的结构和职能是由1959年的法律确定的。财政近卫军隶属于财政部,有自己专门的学院,培养自己的干部。意大利财政部只负责税收和海关部门上缴的收入。

各个监督机构在合作和信息交流基础上相互影响。信息系统的合作伙伴有:企业主、农场主和手工业者商会,税务警察局,纳税人税收档案和卡片,直接税征收局,增值税核算局,公民交通工具自动登记部门。

七、工商行政管理

1.企业登记

(1)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企业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对各类公司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的登记管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范围就是各类公司企业。具体分为16大类:农、林、牧、渔和水利业,工业,建筑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业,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市内公共交通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金融业,其他行业。

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法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公司发起人、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和分支机构等。

(2)营业登记注册管理

营业登记注册管理,是指对除企业法人以外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确认其营业的合法『性』,取缔非法经营的登记注册管理活动。营业登记有时也称商业登记。

营业登记注册的范围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实施作业或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商;到中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经济组织。

营业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号、业主姓名、分支机构隶属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除了公告阶段以外其程序与企业法人登记基本相同。

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因核准登记注册内容发生变化,因歇业、被撤销或其他原因而停止营业,要向原注册主管机关分别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市场管理

市场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管理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保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市场供求的大致平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对市场进行的全面管理,包括对市场的宏观调节控制和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而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实际上主要就是工商行政管理。狭义的市场管理的概念是指对市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能,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相应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相应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各种合法权益。

(2)反不正当竞争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行为目的上具有竞争要素,或以谋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加以实现。

第二,在行为方式特点上,违反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或商业惯例,而以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为表现形式。

第三,在行为结果上,侵犯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权利,损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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