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下的中国保险》第3/32页



5.保险监管的变化。

根据保险未来的发展变化,放松监管将成为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保险人的监管重点由对险种、费率、条款等方面的全面监管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投资的限制普遍放宽;二是对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银行、保险的相互融合渗透与兼业经营成为主流;三是各国对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对外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四是监管的目的由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和管理风险向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保险业的运行、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转变。

6.世界保险业的全球化、一体化、金融化。

各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化大生产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自上个世纪70年代特别是近10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愈演愈烈,全球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同时,金融自由化波涛汹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大数法则的应用需要集中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巨灾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消化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这客观上使保险业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互联网也为保险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的条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保险市场朝着一体化方向推进,各国保险经营都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日趋与银行、证券等其它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转型和融合,保险、银行、证券三者严格分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近十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金融化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全能型的金融服务集团和超大型保险集团不断涌现。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呈现的趋势,使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而认可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在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其意义在于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该法还强调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将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中"效率与竞争" 的法律理念作为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对保险业起着决定『性』作用,保险业的发展应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们今天所谓的"当代保险业"可能就是未来保险业的"初级阶段",应在坚持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才能获得明天的市场

有人把以目前的保险市场比作是血战前的沉寂,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一场恶战难免。毕竟我国保险业仅仅是一初生的牛犊,现在一下子将之置身于竞争的环境,难免让人担心,财雄势大的外资公司会不会把国内保险企业挤垮。那么,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业前景究竟如何呢?国内保险业在这一汹涌的开放『潮』中怎样守住阵脚,大力创新,塑造更好的明天呢?

1明天的市场,谁主沉浮?

为了阐明这一问题,我们先应该弄懂几个基本的问题,在这几个前提下去思考中国入世后的前景,可能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入世给中国的影响。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保险业本质上是用来抗拒风险的,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在市场发展中,更应强调的是保险的保障功能。众所周知,灾难与风险是人类的天敌,在人类发展到今天这样发达的条件下,仍然需要强大的保险机构来分散风险,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更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其次,中国需要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来壮大我国的保险事业,因为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大『潮』尚不适应,不能充分满足国内消费者的需要;再次,我们也要明白,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即已成为我国的企业,依法纳税,遵守我国规章制度,而且所雇佣的职员也大部分来自中国本地,这既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又为保险业的发展培训了大批人才,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究竟外资保险企业与内资保险企业在中国加入wto后各自命运如何,这并非最重要,因为从前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将会是一种双赢局面,而且内资保险企业在加入wto以后,竞争力会比以前更强,实力更雄厚,不会轻易地把市场拱手让出。我们还是先看一下别的一些国家与地区开放后的情况吧!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谈判中表示愿意原则上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由化目标,但同时也主张对自由化的进程与速度进行严格的控制,这类国家和地区包括南非、智利、中国台湾等。它们在开放上给予外国公司较为充裕的国民待遇和开业权。现在的台湾地区保险市场中,有33家寿险公司及23家产险公司,在寿险公司中有15家美资公司,在产险公司中有7家美资公司,而外国公司在其市场上所占份额并不多,在寿险方面将近6%,产险方面仅为1.4%。美国保险公司在韩国经过7年的开拓,所占市场份额还不足2%,这些事实才是最有说服力的,它比任何其他证据都更让人一目了然,其原因何在呢?

通常情况,即使是在最有利的条件下,创办一家新的保险公司也不是短时间能办到的,因为它必须雇佣和培训员工;建立分销网络;设计保险单和厘定费率,并缮制和批准保单;还要建立公众形象。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能慢慢获得市场份额,实现盈亏平衡一般需要6年以上的时间。这说明了外资公司尽管在各方面的优势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机构很多也有较长时间了,但毕竟对中国各方面的了解不如本地企业,外国的保险产品也不能照搬到中国本土,还需要通过改革与适应,才能应用于中国市场。中国的保险企业在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对本地文化有着深刻的了解,更易开拓市场。

根据中国的地域结构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中国的保险市场,我们更会有足够的信心。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所以保险业发达区域也都集中在那些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在中西部的大部分省区、保险水平都是相当落后的。前面已提到过,在1996年仅4个开放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的保费收入之和就已高达全国整体水平的23%左右。所以,保险市场的开放,最早受冲击的也是那些市场开放较早,经济较发达,而保险企业已较为成熟的城市。由于这些地方竞争的程度比全国平均水平普遍要好,保险企业的抗打击力也相对要强,况且在加入wto以后,它们挟着本土优势,可以以逸待劳、相机而动,在与外资企业竞争中开拓市场并引进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完全可以站稳脚跟。

2创新--新世纪的代名词

跨入21世纪,国内保险市场波澜不惊表面隐藏着涌动的暗『潮』,保险企业蠢蠢欲动。创新已成为21世纪的一个代名词。wto,更成为保险业创新的一种催化剂,保险企业在制度上、组织机构上和技术上都亟待一次前所未有的创新与改革。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历史短、经验不足,所以这种创新实质上更像是一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

(1)制度创新

各国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再加上保险市场的不同发展道路,各国的保险制度也千差万别。但是在wto的统一框架内,各国保险制度都开始求同存异,慢慢走向了融合。具体谈到中国保险业,加入wto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今后中国的保险制度,就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走下去。

1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

中国『政府』普遍对保险市场实施干预。国际市场上公认的『政府』监管目标是使保险市场从存在市场准入壁垒、国民待遇差异、缺乏透明度的受保护市场走向一个具有非歧视『性』、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高透明度特征的自由市场,所以各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的限制呈减少趋势。『政府』监管的机制主要在3个层次上进行: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政监管。

首先,立法监管是指立法机关颁布相关法律建立一国保险法律体系,以有效地发展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设立和执照许可;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许可;保险费率的登记和批准,投保书和保单格式的登记和批准;未经授权的保险和不公平交易行为;保险人的财务报告、财务审查以及其他财务要求;保险人的整顿和清算;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税收等。在这几个方面,《保险法》及其他的一些法规在保险公司的税收以及一些财务指标等内容上与国际惯例尚有明显差异,需要进一步完善。

司法监管是『政府』监督的第二层机制,司法部门在此间作用重大,它们负责解决各种争议,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保险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一方面也是中国『政府』监管的一大漏洞。司法部门在这方面的经验比较缺少,不能有效处置一些保险市场中的纠纷。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完善司法机构的功能,也成为今后的方向。

行政监管是由国家行政机构完成。我国的行政监管目前主要落实在保监会身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但目前行政监管的一个缺陷在于保监会职权范围有限,保险市场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太多,保监会无法正常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加入wto以后,中国会改变此种局面,建立一个正常的监管机制。

2建立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通常由保险销售者、保险购买者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不过我们不应忽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织,那就是保险行业中的评估机构。保险销售者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中介包括保险经纪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这几个方面在目前都没有达到成熟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创新与发展。

再保险不同于原保险是另一种保险形式,是保险企业分散风险、控制风险责任、增加承保力量、扩大经营能力的主要手段,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在中美关于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上就明确规定了中国保险公司必须将其全部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而对外资这一比例为30%。建立再保险机制,能让保险企业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目前却不甚乐观,保险企业在许多大宗保险、高科技、高风险项目上的再保险遇到困难。在建设再保险市场过程中应注意几点。首先,应以 wto的整体框架为立足点,加快再保险方面的法制与法规建设;其次,应适当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同时对国内再保险机构进行改革,建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以国有再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再保险市场体系;另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从90年代初开始呈现一种新现象,即再保险公司之间合并程度十分惊人,产生不少规模庞大的再保险集团,这也为我国的市场建设提供了启示,为今后再保险市场指明方向。



时代下的中国保险 第1章 创新之路是WTO时代保险业的金光大道(2)

保险中介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中介行业仍然很娇嫩,档次不高。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经纪公司,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中介,他们纷纷扩展自己的功能,在收取费用的基础上提供诸如风险管理、索赔管理、自保或其他风险融资规划的管理、咨询、评估或其他相关服务,技术水平也要求越来越高。保险中介其实可以算是一种保险行业中的行业、具有广阔的前途。我国《保险法》已明确了保险中介的『性』质及相关职权范围,但在其具体的组织形式以及业务职能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范,可见这方面的法律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基本上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中介与再保险市场也日益成熟,另外保险行业的自律问题也逐渐被各保险公司认识,广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相继成立了保险公司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1997年9月9日中国保险行业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在北京签署,但总体说来,建立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尚需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在各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营业范围、财务指标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的规定。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发展,一个公正有效的评估机构系统必不可少。在证券市场上,需要各种评估机构来对公司的财务等方面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保险行业也需要建立类似的机构。保险市场上的评估机构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业监督机构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有益于自己的选择。像在美国,标准普尔等著名证券评估机构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这对其保险行业的有序发展是十分有用的。中国的金融业本身就缺少此类技术要求较高,且经营比较公平合理,讲究公正的评估机构,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借鉴外国经验,建立起自己的有效评估机构。

(2)组织机构创新

组织机构创新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出发,考虑保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建立更为有效的组织机构。保险机构的组织创新包括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创新和公司外部组织机构的创新。前者着重指的是保险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加快商业化进程;后者指的是保险企业在经营业务中与外部组织的合作,如保险企业同银行之间的合作,与其他保险业务的合作等等。

1内部组织机构的创新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存在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企业进来以后,国内保险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显得很迫切。保险企业组织机构创新的主要目的就是建立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所以保险企业在经营中应以企业的效益为出发点,建立各项合理的考核指标,降低成本,提高收益。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资金营运指标、业务『操』作质量指标、工作效率指标、费用开支指标以及公司的利润指标等等。保险企业就是在这些内部考核指标的逐步改善与提高过程中,改革公司内部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机制,从而慢慢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

2外部组织机构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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