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赋予的营销方略》第7/38页
(1)资金能力。企业的资金能力决定了哪些市场营销职能可由自己执行,哪些应当给中间商执行。企业本身资金雄厚,可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点,也可以选择间接分销渠道。企业资金薄弱则只能选择间接分销渠道。一般采用"用金制"的分销方法,并且尽量利用愿意并且能够吸收都分储存。运输以及顾客融资等成本费用的中间商。
(2)销售能力。生产企业在销售力量、储存能力和销售经验等方面具备较好的条件,则应选择直接分销渠道。反之,则必须借助中间商,选择间接分销渠道。
(3)可能提供的服务水平。若生产企业无意或无力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就难以达成协议,迫使生产企业自行销售。反之,生产企业则选择间接分销渠道。
(4)发货限额。目前,许多生产企业都以同一价格将产品销售给中间商或最终消费者,若直接销售量等于或小于间接销售量时,由于生产企业直接销售时要多占用资金,增加销售费用,所以,间接销售的经济收益高,对企业有利;若直接销售量大于间接销售量,而且所增加的销售利润大于所增加的销售费用,则选择直接销售有利。
当价格不同时,进行经济收益的比较时,主要考虑销售量的影响,若销售量相等,直接销售多采用零售价格,价格高,但支付的销售费用也多。间接销售采用出厂价,价格低,但支付的销售费用也少。
4.顾客因素
渠道设计深受顾客人数、地理分布、购买频率、平均购买数量以及对不同市场营销方式的敏感『性』等因素的影响。当顾客人数多时,生产者倾向于利用每一层次都有许多中间商的长渠道。但购买者人数的重要『性』又受到地理分布程度的修正。此外,购买者对不同市场营销方式的敏感『性』也会影响渠道选择。
5.中间商因素
设计渠道时,还必须考虑执行不同任务的市场营销中间机构的优缺点。例如,由制造商代表与顾客接触,花在每一顾客身上的成本比较低,因为总成本由若干个顾客共同分摊。但制造商代表对顾客所付出的销售努力则不如中间商的推销员。一般来讲,中间商在执行运输、广告、储存及接待顾客等职能方面,以及在信用条件、退货特权、人员训练和送货频率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
6.竞争因素
生产者的渠道设计还受到竞争者所使用的渠道的影响,因为某些行业的生产者希望在相同或相近的经销处与竞争者的产品抗衡。
7.企业产品组合因素
企业的产品组合也会影响其渠道类型。企业产品组合的广度越大,则与顾客直接交易的能力越大;产品组合的深度越大,则使用独家专售或选择『性』代理商就越有利;产品组合的关联『性』越强,则越应使用『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市场营销渠道。企业过去的渠道经验和现行的市场营销政策也会影响渠道的设计。以前曾通过某种特定类型的中间商销售产品的企业,逐渐形成渠道偏好。再如,对最后购买者提供快速交货服务的政策,会影响到生产者对中间商所执行的职能、最终经销商的数目与存货水平以及所采用的运输系统的要求。
8.环境因素
渠道设计还要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
五、渠道的选择方案
每一渠道选择方案都是企业产品送达最后顾客的可能路线。生产者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从那些看起来似乎很合理但又相互排斥的方案中选择最能满足企业长期目标的一种。因此,企业必须对各可能渠道选择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标准有三个,即经济『性』、控制『性』和适应『性』。
1经济『性』标准
在这三项标准中,经济标准最为重要。因为企业是追求利润而不是追求渠道的控制『性』与适应『性』。经济分析可用许多企业经常遇到的一个决策问题来说明,即企业应使用自己的推销力量还是应使用制造商的销售代表商。假设某企业希望其产品在某一地区取得大批零售商的支持。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向该地区的营业处派出10名销售人员,除了付给他们基本工资外,还采取根据推销成绩付给佣金的鼓励措施;二是利用该地区制造商的销售代理商,该代理商已和零售店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并同派出30名推销员,推销员的报酬按佣金制支付。这两种方案可导致不同的销售收入和成本。判别一个方案好坏的标准,不应是其能否导致较高的销售额和较低的成本费用,而是能否取得最大利润。
这种经济分析,应从估计每个方案的销售开始,因为有些成本会随着销售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究竟使用企业推销人员取得的销售额大,还是使用制造商的销售代理商取得的销售额大?大多数市场营销管理人员都认为使用企业推销人员所收到的成效较高。因为他们只专心于推销本企业产品,销售本企业产品方面有过较专门的训练,比较积极肯干,他们的前途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联。此外,由于顾客比较喜欢与企业直接打交道,故使用本企业推销人员更容易取得交易成功。但事实上,制造商的代理商也可以达到与使用本企业推销员相同销售水平。这主要是由于:(1)生产者应考虑派出10名推销员和利用30名代理商的推销员,单是人数上的差异就很有可能使代理商取得较高的销售额。(2)代理商的推销员也可能与企业推销员一样积极卖力,这要取决于本企业产品的推销和推销其他企业产品在报酬上的差异。(3)顾客较喜欢与企业推销员打交道而不愿与代理商的推销员打交道确是事实,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普遍现象,当产品及交易条件标准化时,顾客会觉得与谁打交交道都无所谓,他们甚至更喜欢与经销多种产品的代理商打交道,而不愿与只卖一家企业产品的销售员打交道。(4)多年建立起来的八面玲珑的广泛交际关系,是代理商的一项重要资本,也正是优于企业推销员的地方,因为企业推销员需从头开始一步步地建立这种关系。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代理商通常也能为制造商创造较高的销售,至少在开始的前几年是这样,因此,要估计企业推销员与代理商二者的销售潜量,还必须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并注意征求该行业中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及专家的意见。经济分析的第二步是估计各种方案实现某一销售额所需花费的成本。利用代理商所花费的固定成本,比企业经营一个营业处所需固定成本低。但是,另一方面,利用代理商实现某一销售水平所需增加的成本比率要比利用企业推销员高,其原因是代理商的佣金率比企业推销员高。
一般来讲,小企业以及在较小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大企业,最好利用代理商推销产品。如果不能假设两种渠道方案会达到相同的销售水平,则最好直接对投资收益率作简单估计。代理商与企业推销员的经济分析,只能大致表明某一渠道在经济上是否优于另一渠道。这种评估范围必须加以扩大,同时考虑到各渠道方案的激励『性』、控制『性』与冲突『性』。
2控制『性』标准
使用代理商无疑会增加控制上的问题。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代理商是一个独立的企业,他所关心的是自己如何取得最大利润。他可能不愿与相邻地区同一委托人的代理商合作。他可能只注重访问那些与其推销产品有关的顾客,而忽略对委托人很重要的顾客。代理商的推销员可能无心去了解与委托人产品相关的技术细节,也很难正确认真对待委托人的促销资料。
3适应『性』标准
在评估各渠道选择方案时,还有一项需要考虑的标准,那就是生产者是否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即应变力如何。每个渠道方案都会因某些固定期间的承诺而失去弹『性』。当某一制造商决定利用销售代理商推销产品时,可能要签订5年的合同。这段时间内,即使采用其他销售方式会更有效,但制造商也不得任意取消销售代理商。所以,一个涉及长期承诺的渠道方案,只有在经济『性』和控制『性』方面都很优越的条件下,才可予以考虑。
六、渠道成员的选择、激励、评估与调整
企业管理人员在进行渠道设计之后,还必须对个别中间商进行选择、激励与评估,以及对渠道系统进行调整。
1选择渠道成员
生产者在招募中间商时,常处于两种极端情况之间。一是生产者毫不费力地找到特定的商店并使之加入渠道系统。它之所以能吸引经销商前来加入渠道系统,可能是因为它很有声望,也可能是因为它的产品能赚钱。在某些情况下,独家分销或选择分销的特权也会吸引大量中间商加入其渠道。对于那些毫不费力地得到所需数目的中间商的生产者来讲,他所做的工作只是选择适当的中间商而已。二是生产者必须尽心思才能找到期望数量的中间商。不论生产者遇到上述哪一种情况,他都须明确中间商的优劣特『性』。一般来讲,生产者在评估中间商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其成长记录、清偿能力、合作态度、声望等。当中间商是销售代理商时,生产者还须评估其经销的其他产品大类的数量与『性』质、推销人员的素质与评估商店的位置、未来发展潜力以及经常光顾的顾客类型。
2激励渠道成员
生产者不仅要选择中间商,而且还要经常激励中间商使之尽职。促使中间商进入渠道的因素和条件已构成部分的激励因素,但仍需生产者不断地监督、指导与鼓励。生产者不仅利用中间商销售商品,而且把商品销售给中间商。这就使得激励中间商这一工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复杂。
激励渠道成员使其具有良好表现,必须从了解各个中间商的心理状态与行为特征入手。许多中间商常受到如下批评:(1)不能重视某些特定品牌的销售;(2)缺乏产品知识;(3)不认真使用供应商的广告资料;(4)忽略了某些顾客;(5)不能准确地保存销售记录,甚至有时遗漏品牌名称。
然而,生产者所批评的上述缺点,如果从中间商的角度看,可能很容易理解:(1)中间商并不是制造商所雇佣的分销链中的一环,而是一个独立的市场营销机构,并且逐渐形成了以实现自己目标为最高职能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能自由制定政策而不受他人干涉。(2)中间商主要执行顾客购买代理商的职能,其次才是执行供应商销售代理商的职能,他卖得起劲的产品都是顾客愿意购买的产品,不一定是生产者叫他卖的产品。(3)中间商总是努力将他所供应的所有产品进行货『色』搭配,然后卖给顾客,其销售努力主要用于取得一整套货『色』搭配的定单,而不是单一货『色』的订单。(4)生产者若不给中间商特别奖励,中间商绝不会保存所销售的各种品牌的记录。而那些有关产品开发、定价、包装和激励规划的有用信息,常常是保留中间商很不系统、很不标准、很不准确的记录中,有时甚至故意对供应商隐瞒不报。尽管以上四个论点很简单,但与以往观点不同。激励的首要步骤,就是站在别人立场上了解现状,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而不应仅从自己的观点出发看待问题。生产者必须尽量避免激励过分与激励不足两种情况。当生产者给予中间商的优惠条件超过他取得合作与努力水平所需条件时,就会出现激励过分的情况,其结果是销售量提高,而利润量下降。当生产者给予中间商的条件过于苛刻,以致不能激励中间商的努力时,则会出现激励不足的情况,其结果是销售量降低,利润减少。所以,生产者必须确定应花费多少力量以及花费何种力量,来鼓励中间商。
一般来讲,对中间商的基本激励水平,应以交易关系组合为基础。如果对中间商仍激励不足,则生产者可采取两条措施:(1)提高中间商可得的『毛』利率,放宽信用条件,或改变交易关系组合使之更有利于中间商;(2)采取人为的方法来刺激中间商,使之付出更大努力。
生产者可依靠某些权力来赢得中间商的合作,这里的权力指的是一个渠道成员使另一个渠道成员做某事,又不需要给予回报的能力。包括:(1)胁迫权。胁迫权是指生产者在中间商没有很好合作时威胁撤回某种资源或中止关系。(2)付酬权。付酬权是指生产者为中间商执行特定任务而给以额外报酬的权力。虽然使用付酬权比使用胁迫权收到的效果更好,但其作用往往会被高估。中间商遵照生产者的希望做事,并不是出于固有的信念,而是因为有额外的报酬。每当生产者要求中间商执行某项任务时,中间商往往要求更高的报酬。如果报酬被撤销了,中间商会感到他们被欺骗了。(3)法定权。生产者凭借上下级关系和合同要求中间商执行某项任务,这就是法定权。(4)专家权。中间商认为生产者有某种专业知识,专家权就产生了。(5)声誉权。如果中间商对生产者有很高的敬意,并希望成为其中一员,声誉权就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