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2/39页



为了使装运前检验不致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保护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的利益,乌拉圭回合经过多年的谈判和磋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

10.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的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原产地实际指的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而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制和配额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据此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使用这种证书可以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因各国采用原产地规则各不相同,给进出口方和管理者带来了种种困难,再加上近年来随着国际分工和协作程度的加深,跨国公司、国际『性』合作及多国资源参与制成品生产的增加,使原产地的识别和归属愈来愈困难,例如,当a国决定对从b国出口的小轿车征收反倾销税时,就有必要确定哪些车是原产于b国的。但实际上该车的零件来自于不同的国家,只是最后在在b国组装而成的而已。因此,当各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不协凋、不统一时,原产地规则就可能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

11.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

检疫是指为了防止流行病传染所采取的检疫管理措施。动植物检疫保护的是家禽、家畜、农作物及所有有益的动植物。

各国制定的检疫标准和实施方法差别很大,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标准,这样实际上就限制了许多农产品、食品和动植物制品的进口,使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牵一发而动全身。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非关税措施种类繁多,各种措施所起的作用也互不相同,但从总体上说,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可从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对进口国的影响及对出口国的影响三个角度予以分析。一国实施何种形式的非关税坚垒,常常牵涉到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实施何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常常与各国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有关。

二、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可表现在对世界贸易发展和对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上。首先,从对世界贸易发展的影响来说,非关税壁垒对世界贸易起着重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非关税壁垒的加强程度与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成反比关系。当非关税壁垒趋向加强时,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将趋向下降;反之,当非关税壁垒趋向缓和,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将趋向上升。其次,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1970年代中期以来,农产品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制成品受影响程度,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爱影响程度;同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受到发达国家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发达国家本身爱影响程度。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阻碍和损害着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之间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限制彼此的某些商品进口,从而使它们之间的贸易冲突越来越大。

1.对进口国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保护进口国的同类主品的生产。例如美国通过"自限协定",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结果在美国市场上每辆日本汽车价格在1981~1983年间分别提高185美元、359美元和831美元,美国国内生产的汽车价格也上涨了。

然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某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比关税壁垒的保护措施更为直接有力。一般说来,在关税壁垒的情况下,国内外价格仍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进口数量将随着国内外价格的涨落而有所不同,但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诸如进口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进口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控制下,外国商品只能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允许进口,即使该商品在国外市场价格下降,也不导致进口国增加该商品的进口数量;同样,即使在国内价格上涨时,进口国也不增加该商品的进口数量,以缓和价格上涨的压力,因此该类商品在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价格差距将拉大。

2.对出口国的影响

一般说来,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加强,将严重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和价格,商品增长率下降或出口价格下跌。

由于各出口国的经济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不同,其出口商品受到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也可能不同。同时,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不同,其价格所受的影响也将不同。一般说来,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大,其价格受到进口国非关税壁垒所引起的价格下跌幅度越小,而发达国家的出口商品多为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多为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因此,发展中国家因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而蒙受的损失将大于发达国家所受损失。

此外,一些国家还利用非关税壁垒的针对『性』及隐蔽『性』等特点,对各出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歧视『性』待遇,因而各出口国所受影响也不尽相同,这样不仅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而且还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公平竞争,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发生了矛盾。

三、wto关于非关税壁垒的法律约束制度

乌挂圭回合谈判成功地使非关税壁垒变成现实,也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制度,进一步完善wto法律体系。

1.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认识

(1)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协议》的制度。

贸易技术壁垒(technisal barriers to trad)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

事实上,规范『性』管理和法规本身并不意味着构成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然而如果技术标准方面的法规或认证程序不当,都极易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技术法规、标准各不相同,人为地造成国际贸易障碍。例如,欧盟各国都有各自的产品技术标准,共有10万个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少都比较苛刻和复杂。比如法国规定纯『毛』服装含『毛』85%,比利时规定为97%,德国规定为99%,这样法国羊『毛』制品就很难向比利时和德国出口。再如,前联邦德国曾制定过一部法律,该法律禁止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进口。当时,意大利生产的菲亚特500型汽车正是这种款式,并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力,联邦德国这部法律的颁布使意大利的这种汽车根本无法进入联邦德国的市场。

第二,有的技术标准对国内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抑制外国产品进口。例如,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对《1990年清洁空气法》的一项修正案,制定并颁布了一项法规,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的环境标准制定了两种不同的技术要求。对于国产汽油,该法规只要求国内各炼油厂以1900年各厂的质量水平为基准线;而对于进口汽油,则由美国环保局根据1990年全国汽油的平均标准数值规定一项法定基准线。两种不同的技术标准,使外国汽油在进入美国市场方面增加了难度。

第三,技术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限制。商品在进口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常常会导致复杂的、旷日持久的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在履行了这一系列复杂程序后,即使认定有关商品符合规定而准许进口,该进口商品销售成本可能已经大为增加,从而失去与本地产品的竞争能力。例如,1981年7月31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成员国必须制定并实施法律,禁止使用带有激素作用的添加剂饲养牲畜,禁止屠宰上述牲畜,也禁止销售此类肉及制成品,不论其产地在何处。这一法令一经颁布,就引起了美国牛肉生产者的不满。在美国,很多农场使用激素添加剂饲养肉牛。但是,美国农场主使用激素添加剂的方法与欧洲的不同,美国生产者认为欧共体不加区分地一律禁止销售用激素添加剂饲养的牛肉的手段。不利于美国的生产者,1987年1月,美国要求与欧共体磋商,并提出了上述理由。同时,美国引用了最大的科研数据,包括欧共体科研机构提供的数掘,说明使用激素生产的肉类对人类无害,指出欧共体的法令缺乏科学依据。1987年2月和4月,美欧进行了两次磋商,都未能取得结果。欧共体的法令于1989年1月1生效,美匡贸易代表于1988年12月30日宣布开始提高关税。1989年2月,美国和欧共体建立了一个"牛肉荷尔蒙问题高级专案组",研究如何解决这一纠纷。到专案组成立时,已经有2亿美元的牛肉及肉制品的双向贸易受阻。经过专案组的工作,1989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欧共体临时准许美国的未经激素处理的牛肉进口,而美国也根据被允许进口的数量减少关税报复。

国际上还曾多次讨论技术贸易壁垒问题。东京回合的重要结果就是达成了一项《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该协定的缔结与生效是总协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规范技术标准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乌拉圭回合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了一项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议)。新的tbt协议由1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

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协议的宗旨,一方面认为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度在提高生产率和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可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应确保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证明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发达国家成员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方面的帮助。

tbt协议适用于包括了农业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各『政府』机构拟订的为其本身的生产或消费需求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议的约束,但受『政府』采购阶议约束的产品范围除外,而且各国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的各项措施均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2.技术法规的制定、通过与实施

tbt协议在第二条中详细规定了一成员方中央『政府』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所应遵守的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1)各成员方应按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方领土进口的产品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类似产品和其他国家类似产品的优惠待遇。

(2)各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如对贸易造成的限制是出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的需要等原则时,这些限制措施都是合理的。

(3)各成员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已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在国际标准即将完成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这些标准或有关部分或显得无效或不适当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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