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22/39页



各国『政府』优先或者以优惠价购买本国产品的行为就对别国构成了不公平的贸易,这种行为为属于不公平竞争。乌拉圭回合使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协议"进一步自由化,而且把范围扩展到服务。新协议还加强了保证公平和无歧视的国际竞争条件的规则。遵守该协议的参加方『政府』需要把国内『政府』项采购程度置于一定的监督之下。据此,受害的私人投标商能够对『政府』采购决定提出质疑,并能在这些决定和协议不符时取得赔偿。但是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仍为诸边协议,只对签字方有效。将来把『政府』采购的诸边协议变成多边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5.透明度原则

所谓透明度原则,具体缔约方的贸易制度要有透明度,应公开的贸易条例尤要公开。总协定第十条规定:缔约方海关对产品的分类、税费、进出口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一般引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当然,那些会妨碍法律实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司企业正当利益的机密可以不予公开。世贸组织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继承和加强了透明度原则。

第一,进一步明确透明度内容:

1海关的有关规定诸如产品分类、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影响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的法令、条例。

2各成员方『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定等。

第二,进一步规定保持透明度的措施:

1不得实施不公布的贸易政策。

2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法庭或程序。

3确认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但要向成员方全体提供该程序的详尽资料。

第三,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

1审议内容: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的背景。

2审议对象与期限:所有成员方均要接受政策定期审议。依据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确定审议期,世界上最大的4个贸易体(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5至第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成员每6年或8年接受一次审议。

3在审议期间,受审议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提出简要报告。

4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起草政策审议结果报告,公布并提交给世贸组织部长级大会审议。

6.保障措施和原则例外

关于保障措施的主要条款列于总协定第十九条中。

该条款规定,当一缔约方由于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因为承担了总协定的义务,致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到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时,该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承担的总协定义务,采取紧急限制『性』措施,撤销或修改其承诺的关税减让。这些措施的实行范围公限于受损害的产品。紧急措施的采取必须是非歧视的。为了执行透明度原则,这一缔约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报其他缔约方。

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以及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突发等因素对经济的破坏作用,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特殊限制等。

例外的条件、商品和国家如下:

・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及必需品的严重匮乏;

・多种纤维协议已有的数量限制;

・缓解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和急剧增长的贸易逆差;

・维护一国的公共道德,如限制烈『性』酒;

・维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

・黄金白银进出口;

・保护知识产权;

・监狱劳动产品;

・涉及保持传统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

・维护国家安全;

・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因承担义务而出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为保证经济发展或经济过渡计划的完成;

・区域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等。

实施保障措施的约束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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