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24/39页



加入wto后,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国际惯例成为约束行业行为的重要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对国内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达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呢?看看发达国家是怎么做的吧。

(1)发达国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立法趋向

1注重贸易立法

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是wto主要成员国的重要做法。有关国家制定了许多反倾销法律。我国也应在不违反wto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法律的,进程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

2研究关税策略

一个国家对某种商品收进口税是为了保护国内商品。但是,对某种商品或某个产业的保护程序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因此,关税税率只是构成名义保护率。加入wto后,关税保护至关重要,有效保护率结果表明,实际关税保护不仅依赖较高的关税税率,而且还依赖于合理的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美国、欧盟、日本等都十分重视有效保护率。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对原料或关键部件的进口实行免税或只征收很低的关税,对中间产品行政收较低的关税,对最终产品实行高关税,从而使最终产品得到最充分的保护。据专家分析,在实行关税升给结构的国家当中,关税的有效(实际)保护率大大高于名义税率。尽管到2005年我国的各种关税都要降到零。但毕竟还有3年多的时间,而且并非所有产品的关税都降到零。由于关税税率是按照算术平均值,所以,我们必须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对于那些我们不能生产的、或者生产能力很差的原材料或关键零部件实行零税率或征收低关税,而对整机实行高关税。

3制定标准体系

近年来,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方面:环境标准(iso14000)等、技术和质量标准(iso900系列等)、估价标准、安全标准等。毫无疑问,种种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志来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人才缺乏等原因,难以提出自己的标准,即使提出了也难以"国际化"。因此,发展中国家一般成为各游戏规则的接受者,处于被动的地位。我们应该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下,超前制定一些标准以筑起我们的"万里长城",制定民族工业保护政策和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

4保护知识产权

"乌拉圭回合"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高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共72条,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解决争端机制。"入世"意味着,当我国与其它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一些引进发达国家实行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能够通过多边谈判得以解决。若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1985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定书》及《尼斯协定》等四个国际条约,并已在《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商标法条约》上签字。入世后,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将不仅是国内市场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国际市场竞争。就商标而言,如何迅速提高国内企业,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适应形势发展高度,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2)决策与思考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可以在全球30多个世贸组织中享受多边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1增强法制观念。我国市场与国外在竞争法则下进行角逐,必须遵守国际惯例,若违反法律,必遭惩罚。因此,要下决心强化国际经法律意识,强化经营中的法律建设,把国际法律与国内法律相结合,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成功而自如的运用法律的做法,深入研究法律,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经营及权利。

2强化法律思想。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不仅要遵守本国法律,而且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在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正当权益,时刻注意国际经贸诈骗,在国际上按国际惯例办事,并要尊重对方国有关法规,注意寻找"空隙"为我所用,争取国际法下的最大经营自由。

3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流失。保护知识产权自然要以法律为武器。现在,我国有《高标法》、《专利法》等。我们企业要善于运用这些法律与侵仅行为作斗争。此外,还要将专利技术推行到国外去,以提高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的创汇效益。

五、地方法制工作如何应对入世

加入wto后,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从此受到了wto规则的约束。我国必须以立法方式履行承诺,而成员方要通过观察我国的法律来判断我国是否履行承诺。那么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应该怎样做呢?重要的仍是观念的转变。

1.关注法律的国际『性』

传统法律观念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该国统治阶层意志的综合体现,是用于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工具。因此,传统法律关注的是国家意志与社会(人民)意志的互动与协调。现在,一个国家内部法律不再仅仅是国家与社会(人民)意志的互动与协调,而是一个国家意志与其他国家意志的协调与互动,甚至是单个国家意志服从于现在的国际规则。作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既关注法规的国内适用『性』、合法『性』,更应关注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努力实现二者的统一。

2.树立国家责任观念

现在地方『政府』的行为将被视作国家行为,地方『政府』违反协定,将会引起国家责任;并且,根据wto"立法实施义务"的精神,地方立法也将被作为我国是否遵守wto的判断依据之一。地方立法要树立国家责任观念,真正做到:(1)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国家法律是中国『政府』作出承诺的法律化,地方立法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承诺在地方范围的统一实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在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是不正确的。(2)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在立法中任何会导致滥用行政权力的疏漏,都有可能被受损方提交到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甚至会受到单方报复。

3.强化"立法捍卫国家利益"观念

在世界贸易交往中,国内立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最有力的武器。现在,如何以法律为武器最大限度地捍卫国家利益的观念是我们必须要树立的。国家责任意识我们要求遵守规则,而国家利益观念要求我们充分利用规则。wto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有其适用范围。即使在其适用范围之内,规定也有较多的例外。如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是有例外的,它不适用于税同盟或者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我们应最充分地运用这些例外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4.打破"涉外"与不"涉外"的界限,给予所有市场主体以平等待遇

根据国民待遇和市场开放原则,现在的经济立法,是统一市场的立法。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的统一,本国市场和外国市场的统一。不再有涉外和非涉外之分。只要是属于我国承诺的开放市场的领域,该领域内的法规都是既"涉内"又"涉外"的,法规同时适用于国内国外市场主体并给予它们同等待遇。因此,在立法时,要注意在方便本地市场主体同时是否也同样为国外主体的进入创制了同等的便利。



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 第4章 狼来了,法律全球化改革

wto是从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演变而来。从gatt演进到wto的过程来看,当代世界法律走向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世界各国法律特别是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逐步走向大同。

第二,增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强制『性』。

第三,wto法律规则的建立代表了世界法律走向。

放眼全球,谁能吃透wto规定,wto就会给谁带来福音。一、进出口体制率先迈开改革步伐

1978年我国开始了全面经济体制改革,而最大的患处--外贸体制便充当了改革的总先锋。

1.1979~1987年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中国传统外贸体制是适应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建立的。1979~1987年,中国对外贸易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对原有对外贸易高度集中的垄断体制进行了有限的突破。经过这一时期的进口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为中国参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活动奠定了初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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