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29/39页



在gatt谈判的kennedy回合(1962~1967年)中,成员国谈判制定了《关于实施gatt第6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守则")。它的特点是:

第一,确立了《反倾销守则》优先于国内反倾销法使用的原则;

第二,提供一套统一的比较完整的反倾销实体和程序法标准;

第三,强化了对滥用反倾销措施的限制。

一般而言,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第三个反倾销守则在五个方面作了较大的改动:

第一,强化了程序规则,增强了执法各个环节的透明度,抑制和监督执法当局行使自由裁判权;

第二,增加了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的规则;

第三,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

第四,减低税额,实行轻税原则;

第五,争端解决中的评审标准规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作为一揽子协议,将1994年守则收入《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成为wto所有成员国均需遵守的法律规范。

2.反倾销法不再是发达的国家的专利

有学者在痛斥反倾销法之余,提倡发展中国家不要制定反倾销法,发达国家废除已有的反倾销法,代之统一的竞争规则,期限是"越快越好"。但理论是一回事,实践却又是另一回事,发展中国家若放弃制定反倾销法的权利,一旦发生外国倾销损害国内工业情况,则无法加之判裁。

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立法时间短,实践经验少,因而有透明度低、执法任意『性』大的缺陷。但最大的问题仍然是无法摆脱反倾销法的保护主义倾向。最典型的案例当数墨西哥1993年4月13日对我国轻工、纺织、机械、化工等10大类共4000多种产品发动的大规模反倾销,通过观察墨西哥国内经济形势,不难发现其保护国内工业的目的。1986年墨西哥加入gatt后,采取一系列开放市场、减让关税、放松进口等措施,在1989年平均关税一次『性』下降到9.5%,造成外贸进口额迅速猛增长。与此同时,外贸进口额增幅却很小。在进出口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墨西哥外贸赤字急剧膨胀。短短三年间,外贸逆差陡增31倍。为此,墨西哥就多次采用反倾销措施以摆脱困境。

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倾销协议》共由3个部分、18个条文及2个附件组成。

现将《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一简介。

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1)倾销的确定。它是反倾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cparable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以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mal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正常价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所采用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

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中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以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计算正常的价格。

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的管理和利润。

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品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一般情况下,以交易中的商业发票所标明的金额为准。如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伙伴关系),则应使用被控倾销产品首次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为此,《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要求:

比较应在同一贸易环节(通常为出厂价)和尽可能是相同时间或相近时间条件下进行。此外,还需考虑其他影响比较的因素,如价格术语、税收、品质、物质特『性』等。

若此种比较需要换算货币,则换算应使用销售日的汇率。通常情况下,销售日被认为是合同成立日期、购货定单日期、订单确认书日期或发票开出之日。如果期货市场上的外汇交易直接与有关的出口交易相联系,则使用远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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