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4/39页



在协定生效后的最初7年内,平均每年处理了250项关于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规则的建议。这样,出口商们就可了解到进口国的标准,并对它提出意见,以使生产的产品或方法适应进口国的要求。

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世界经济因遭受两次石油危机的猛烈冲击而持续衰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无法阻挡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势力在各国的发展。像西欧、北美和日本等国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凡涉及安全、卫生等项目的产品,往往依据技术法规实行强制认证,没有认证标志的商品不得在该国销售,『政府』会派出官员到市场检查。在有些国家,无安全认证标志的商品虽可出售,但『政府』官员随时会对市场上的此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不准销售。如由日本《消费品安全法》强制实施的金属垒球棒标准,就长久地把美国的铝制垒球棒拒之门外。

总协定在取得成绩的时间,也碰到许多障碍。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中,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再次成为重要议题之一,最终达成新协议,该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录组成。

新协议引入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它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接着随后的注释又做进一步的说明。其次,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该守则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来明确出口缔约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显而易见,它是确保该机构的工作结果持续可靠从而确立其良好信誉的基石)。再则,"各缔约方无论是制定、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

鉴于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在执行时所受的法律约束并不一致,其一,新协定明确要求把执行技术法规的目标仅限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的范围,除此之外,不应包括更为苛刻的要求;其二,"当缔约方采纳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和目标不复存在,或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采用更少贸易限制的方法时,就应取消有关技术法规。"

新协定在磋商和争端解决方面出现了重大变化,即"在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没有按照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要求作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它的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则可援引上述所列的争端解决条款。在这方面,对在争端中的(非中央『政府』)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把该机构视为当作一个缔约方来对待"。

9.区域标准化运动脚步的方向

多年来欧洲各国都在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而努力,而事实上每一次各国间互惠协议的努力又都被技术贸易壁垒所抵消。因此,消除统一市场内的技术贸易壁垒成为欧洲各国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欧共体内部统一大市场于1992年底形成,要求能统一产品必须符合欧共体指令,贴上表明符合有关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ce标志,这成为了一些重要的受管制行业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唯一通行证。此后,欧共体在玩具、简单压力容器、电磁兼容『性』产品(涉及无线电干扰、电信终端设备等领域)、建筑产品、个人防护装置和机械安全(涉及起重与装卸设备、小型工业车辆与汽车机械等领域)、煤气用具、医疗器械、非自动称量仪器及食品用具等多种产品上制定并公布了与ce标志相关的指令。

为了保证欧洲各国的不同试验室和认证机构所宣布的合格产品、所提供的试验结果以及对产品和质量体系的认证都具有相同的水平,欧共体各国均以内容广泛的欧洲标准en45000系列作为实施产品认证、核发ce标志以及评定测试与认证机构专业能力的唯一依据。此外,他们又依据iso9000系列标准和en29000系列标准来评定供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实施注册登记。

欧共体的上述立法和实践活动最终在欧共体的统一市场实现了区域内的统一标准化活动,但由于它对区域外成员采用排他『性』措施,从而造成了对自由贸易更大的威胁。

四、中国准备好了

这些年以来在对外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出口贸易增长很快,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限制也在加强。调查表明,主要发达国家的非关税措施对我国的危害程度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也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危害程度最大的就是技术贸易壁垒。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已是我国近年来一项基本的技术经济政策。开始逐步推行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已使我国的一批产品获得了合格标志,中国产品的声誉提高了,出口竞争也增强了。由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这样的法规与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认证制度既关系到我国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又关系到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这样的双重交换行为,从而实际上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开放问题。所以如何按照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行贸易同时争取最大利誉,己显得成为重要。

1.积极开展产品与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我国应该积极宣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有关法规、标准,iso/iec业已发布的21项指南也应有个大体了解。它们具体是:

(1)iso/iec第2号指南:1991《关于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

(2)iso/iec第7号指南:1982《适用于产品认证的标准的要求》;

(3)iso/iec第16号指南:1978《关于第三方认证制度和有关标准的准则》;

(4)iso/iec第22号指南:1982《制造厂关于符合标准或其他技术规定的声明须知》;

(5)iso/iec第234指南:1982《第三方认证制度表示符合标准的方法》;

(6)iso/iec第25号指南:1990《检验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7)iso/iec第27号指南:1983《认证机构对滥用其合格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导则》;

(8)iso/iec第28号指南:1982《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

(9)iso/iec第38号指南:1983《验收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

(10)iso/iec第39号指南:1988《验收检查机构的基本要求》;

(11)iso/iec第40号指南:1983《验收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12)iso/iec第42号指南:1984《逐步走向国际认证制度途径的导则》;

(13)iso/iec第43号指南:1984《试验室验证试验的建立与实施》;

(14)iso/iec第44号指南:1985《iso或iec国际第三方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通则》;

(15)iso/iec第45号指南:1985《表述试验结果的导则》;

(16)iso/iec第48号指南:1986《对供货厂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第三方评定和注册的导则》;

(17)iso/iec第49号指南:1986《制定检验机构质量手册的导则》;

(18)iso/iec第53号指南:1988《在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体系的方法》;

(19)iso/iec第54号指南:1988《检验机构认可制度--验收认可机构的一般建议》;

(20)iso/iec第55号指南:1988《检验机构认可制度--实施的一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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