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建设60年全集.com》第11/30页


2004年之后,中共中央连续几年发出关于“三农”问题的1号文件,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明确阐述。2004年的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具体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2005年的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006年的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党和政府通过逐步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不断巩固和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农村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确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经营组织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

但是,由于当时的法律并未界定这种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直游离在法律之外,其合作模式与融资渠道也因此受限,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为此,全国人大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并从2002年起就由全国人大农委着手起草。先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问世的是《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它于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机构变动、扶持政策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此具备了法人地位。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成就

以市场为取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采取多种形式将农户组织起来,是对农村原有经营体制的创新,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化分工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形式,是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让农民分享产加销各个环节利润、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方法。

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类型,有多种划分方法。如:有的学者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学者依据功能进行分类,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产品销售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型、技术服务型;有的学者依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有无依托进行分类,分为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不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的按是否缴纳会费入社获得社员的资格条件和合作经济组织是否为经济实体分类,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协会型和合作社型。

单个农户在市场经济中,虽然经营灵活,但力量弱小,单凭己力难以抵抗市场风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户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壮大了单个农户的实力,促进了农民增收。此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发挥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单个农民更有能力去直接、随时了解农产品动态信息,指导农民的生产销售;接受新品种、新技术,增强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促进产业升级。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许多地方的种养规模越来越大,逐步形成地方特色,使当地农产品的竞争力大大提高。

2.有利于有效抵御农业经营风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变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合作经济组织出面与市场联结,大大降低了盲目生产的可能性,降低了经营风险。

3.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公司+农户”是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公司和农户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协调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使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组织的中介作用不再直接与分散的农户打交道,有利于龙头企业减少交易费用,提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保证农民的利益。

党和国家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为其发展创造了日益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例,各级政府部门也都相应出台了相关政策。如农业部2002年在全国开展了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2003年又将浙江省作为试点省,试点工作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2003年,财政部下拨2000万元,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财政支农工作的一大尝试,并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另外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人才培训等方面也都有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加快,效益提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方式,目前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二是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组织)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的;三是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的。据浙江省农业厅调查,2000年全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自己组建的529家,占19.8%;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组建1996家,占74.8%;依托龙头加工企业组建142家,占5.32%。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服务农民的同时,也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注册商标约2.6万个,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32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统一组织购买化肥、农膜、饲料、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统一组织销售粮食、蔬菜、瓜果、肉、蛋、奶、水产品等各类农产品,并对成员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合作的领域多样化,开展产加销综合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占总数的44.5%,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占20.3%,以运销服务为主的占8.8%,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7.9%,以仓储服务为主的占2.1%,开展其他服务的占16.5%。

2006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服务盈余325亿元,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收入381元,农民成员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收入高出20%左右。

・第四节 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探索出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创新形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变革。这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将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有利于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对接问题。经过20年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内涵不断扩充、内容不断丰富。它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带动,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在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实行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后,农户以微观经济主体的身份,开始直接进入到市场中来。制度的变革带来农产品供给的日益充足。如何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越来越多样化的需求,更好地连接农户与市场,就成为理论和现实中都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80年代中后期,顺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山东等省为了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出现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新的农业经营方式。这里的“贸”很快从一开始的外贸单位扩展到其他条件相仿的地方、部门及单位。这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企业为龙头,把生产、收购、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紧密联结起来的新的经营方式,使农工商贸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雏形。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通过公司或龙头企业的系列化服务,把农户生产与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紧密结合,形成各种专业性商品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这是我国农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转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银行要安排贷款,重点支持有一定基础、初具规模的,特别是外向型的一体化经营组织。1997年7月,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意见》,具体提出发展贸工农一体化要着重做好的各项工作。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9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产业化”;90年代中期,我国理论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了大量探索,营造了良好的舆论和理论氛围。此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引导下,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农民的自主选择,逐步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

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肯定了山东潍坊等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成功做法,阐述了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和现实意义。文章指出,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简言之,改造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使之和市场接轨,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由此开始,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

1996年2月,农业部和相关部门就农业产业化问题专门召开了全国性的座谈会。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0一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6月,江泽民在河南考察时指出,要重视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路子。10月,农业部成立了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经过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总结,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中央文件中开始出现。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表示明确的支持。199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是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转变的有效途径,也是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按照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的加工企业和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加工能力,不要盲目上新项目。要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龙头企业要自觉为农户提供服务,把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合理返还给农民,让农民参股、参与管理,逐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农民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自办龙头企业。鼓励国内外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投资开发。

为进一步肯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地位,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会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决定》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要引导龙头企业同农民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得到实惠,实现共同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相关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相继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2000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从信贷、税收、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对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农业产业化作为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落实好有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继续安排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龙头企业的服务。

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被落实到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2000年到2005年,农业部等部委先后认定580多家国家级重点企业,各省(区、市)也先后认定了200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04年,农业部组织实施了“1515”工程,即在全国推广100个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市),重点扶持500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重点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组织开展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建设5000个与龙头企业相配套的、符合优势区域规划布局的标准化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2005年与2000年相比,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由212亿元增加到438亿元,全国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由641家增加到4010家。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在最初的“贸工农一体化”和“产加销一条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龙头带动型、中介组织型、专业市场型等多种类型。

龙头带动型是指以流通企业或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契约、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进而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龙头带动型在“公司+农户”这一基本形式之上,衍生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多种形式。

“公司+农户”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形成的一体化经营形式。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多通过契约关系,也就是通过订单或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具体经营方式,就是企业向农户提供种子、技术和销售服务,并按合同付费;而农户则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产品出售给合同企业。为更好地指导农户的生产,“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应运而生。公司专门设置特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基地建设,统一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中的中介组织可以是合作社、行业协会和经纪人。现实中,由于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实力悬殊,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话语权、自主意志得不到体现,利益分配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为此,将农户组织起来,通过农民合作组织,与公司形成一体化经营的“公司+合作社+农户”形式发展起来,成为目前发展比较迅速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合作社负责采购、技术培训、运输、加工和销售。在坚持农户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合作社集体经营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在提取相关公共积累后,还根据社员当年购销成绩按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中介组织带动型,是以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为龙头,通过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或合作社内部交易,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的一种产业化组织形式。这种经营形式,可以实现跨区域联合,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谈判能力。

专业市场带动型,以专业市场或专业化批发交易中心为依托,一头联结生产基地和农户,一头联结消费中心,通过为买卖、运输各方提供交易服务,从而带动区域性专业化生产,达到扩大生产规模、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这种模式,为农民提供了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平台,直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引导农民按照市场供求状况提供相应数量的产品,避免盲目生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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