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建设60年全集.com》第2/30页


《土地改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之后已趋完善,并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土地改革法》在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对于应有的照顾在政策上都作了必要和周到的规定,这对于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土地改革法》公布后,中央人民政府又相继颁布了几项重要法令,以作为与该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这些法令主要包括:1950年7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四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农民协会组织原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些法令的制定实施,为土地改革的推行提供了组织保证以及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土地改革有序推进

《土地改革法》颁布后不久,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土地改革运动在广大新解放区先后开展起来。为了搞好这次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条总路线是多年来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经验的继承和总结,符合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的实际,是土地改革中各项具体政策和措施的总依据。

在明确政策思想、制定法令法规、宣传动员群众等一系列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从1950年冬季起,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起来。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大体分五个阶段:

第一,发动群众。各地的土地改革工作队一进村,首先对当地农村的基本情况作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摸清各阶级的土地占有关系,群众的组织状况和觉悟程度等。为了把农民真正发动起来,工作队员发扬老区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深入到农户特别是贫雇农家中访贫问苦、扎根串联,与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启发他们倒苦水、挖穷根,帮助他们算两笔账:地主的剥削账和农民的翻身账。在解放前后阶级地位、生活状况的鲜明对比中,使许多苦大仇深的农民迅速觉悟起来,同地主进行面对面的控诉和说理斗争,有力地带动了广大农民基本群众。在组织阶级队伍的同时,各地人民法庭惩治了一批罪大恶极、为群众所痛恨的恶霸地主及地主中的破坏分子,鼓舞了农民的斗志。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以及依法对地主进行斗争,地主阶级的统治威风完全被打落,农民阶级的领导权牢牢地树立起来,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发动起来。

第二,划分阶级成分。按照中央的要求,土改工作队向农民讲清划分阶级的主要标准,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和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为依据,不能以政治态度、吃穿好坏为标准,纠正农民中存在的以为划阶级就是划分贫富,越穷越光荣,成分划得越低越好等模糊认识。在此基础上,开始群众评议。先是由地主本人在村民大会上自报成分、财产、剥削量及有无参加劳动等。然后由农民用算剥削、算细账、比劳动的办法,进行说理斗争,揭露地主的隐瞒谎报行为。在划分中,重在把握既不漏掉一个地主,又要防止把富农错划为地主,把中农错划为富农。对农村有雇工、放贷情形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其总收入中的剥削量,凡超过25%者,划为富农;未超过25%者,划为中农或富裕中农。对中农、贫农、雇农以及小土地出租者的评议,也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在农民内部进行。评议阶级成分有了初步方案后,召开乡农民大会予以通过,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张榜公布定案。阶级成分划定、阶级阵线明确后,各地开始调整健全农会组织,命令地主交出占有土地、房屋的文契,将土地改革运动推向深入。

第三,没收征收土地财产。在乡农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村成立没收征收委员会,召开农民代表大会、贫雇农代表大会等,根据《土地改革法》明确没收和征收的范围,订出有关纪律和公约,以便有区别地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多余房屋等五大财产;依据情况征收富农超出规定范围以上的出租土地以及公地。接着,认真查实田亩,评议产量。在农民内部,动员农民插标自报田亩和常年产量,由农会派人验田公议后,张榜公布;在村与村之间,互派代表交叉审查后定案。在评议工作中,要求切实防止过高或过低评定田地的产量,以便公平合理地分配田地和征收公粮。

第四,分配土地财产。按照《土地改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首先确定分田标准,一般是以分配单位每人所得田地的平均数为基础,算出每人分得的最高与最低数目。原耕农民按最高标准分配田地,地主一般按最低标准分田。确定分田标准后,具体分配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先确定应分的土地亩数,后确定地段;先确定住房,后确定土地;山林果树随田地、住房分配,不强调平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分配后,再分配耕畜和农具。各地在分配土改胜利果实的过程中,注意把放手发动群众同用土改政策引导群众结合起来,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和秩序井然,防止在土地财产分配中的绝对平均主义倾向,避免对农村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破坏和浪费。

第五,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在完成土地财产的分配工作之后,各地组织农民销毁封建性的旧地契,召开农民大会,庆祝农民经济上翻身,宣布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在确定地权后,各地政府及时把农民的政治热情引导到发展生产上去,动员翻身农民发展生产,争取丰收,改善生活,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会还提倡团结互助,帮助贫雇农解决生产上的资金、技术等困难,指导他们制订安家生产计划,很快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的农村掀起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高潮。结束土改的地区,经过一段时间后还要进行复查。由当地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各村农民群众间听取意见,检查在划分阶级成分上有无漏划和错划,在土地、耕畜、农具、房屋的分配上是否公平,发现错误立即纠正。同时防止和惩处地主向农民进行反攻倒算。复查之后,向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土地证,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对已分得土地的所有权,使广大农民安心发展生产。

由于贯彻执行了党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全国的土地改革工作进展比较顺利。至1952年底,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了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全国约有3亿农民分得了75000万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的3500万吨粮食地租。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彻底翻了身,一片喜气洋洋,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长期被束缚的农村生产力;加强了工农联盟,巩固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阵地;使备受几千年封建思想文化禁锢的农民开化起来,兴起了上夜校学文化的热潮,办起了黑板报、秧歌队和农村业余剧团,大大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给长期沉闷的农村带来了生气。

四、土改期间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

翻身后的农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土地的主人,他们为了创造美好幸福的新生活,奋身投入大规模的恢复生产运动。这期间,党和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确保农民已分得的土地财产不受侵犯,颁发土地证;因地制宜,恢复和发展工副业生产;农林税收要合理负担,对因怠于耕作而减产者,不得减免其应纳公粮,超产给予奖励;对用于主要工业原料的农产品在价格上给予优惠,保持粮食与棉花、麻类、烤烟等经济作物之间的合理比价,各地供销合作社和贸易公司保证收购和远销;加强山林管理,严禁烧山和滥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奖励兴修水利,对群众出资出力、合作兴修水利而促进农产品增产的部分,5年之内不征收农业税;保护耕畜,开展家禽防疫运动,推行牲畜保险;提倡自由借贷,鼓励农民投资扩大再生产等。

1950―1952年三年间,国家在财政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工业基础相当薄弱的情况下,仍然努力保证农用资金、农用物资的生产与供应优先安排,并逐年有所增加。针对旧中国水旱灾害频繁,对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的威胁,国家把水利建设作为恢复国民经济的重点,大力防治水患,有重点地进行河流治理工程,兼顾上游水土保持,减轻水灾和旱灾。毛泽东倡导的根治淮河,是新中国第一个全流域、多目标治理的浩大工程。三年间在淮河流域建成水库3座,蓄洪拦洪工程15处,可控制洪水100亿立方米,修复干支流堤防2190公里,完成疏浚工程2800余公里。这些工程的建设竣工,使淮河流域人民摆脱了水灾的威胁。同时,各地积极改进和推广农业生产技术,加强良种的选育繁殖和普及推广,改进耕作技术,开展群众性的积肥、造肥活动,努力改变农作物种得过稀、耕作粗放、生产水平低的状况。

这期间,广大农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丰产活动,掀起增产竞赛高潮,涌现了山西李顺达、曲耀离,河北耿长锁等一大批劳动模范和高产能手,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全国范围的爱国丰产和生产竞赛活动取得的丰硕成果,开阔了农民的视野,鼓舞了农民的生产劳动热情,促使他们把“爱国增产,支援国家建设”与“劳动发家致富”紧密结合起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的短短3年时间内,在经济拮据、生产条件差、困难重重的情况下,由于经过土地改革解放了生产力,广泛开展爱国丰产和生产竞赛活动,引导和鼓励农民组织起来,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以及采取以提高粮食、棉花的单位面积产量为目标的生产技术措施,终于胜利完成了这一时期恢复农业生产的历史任务,全国农业总产值和农、林、牧、副、渔各业产值以及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总产量都超过了解放前的历史最高水平。这些成就大大地巩固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信赖党和政府,激励人民投身于生产建设事业,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国家,建设美好幸福的新生活。

・第二节 农业合作化与统购统销

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时期,国民经济情况得到基本好转,人民民主政权得到巩固,国际形势也不断朝着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发展。从1953年开始,国民经济建设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安排,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同时在农村掀起了全面生产建设的高潮。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期间,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城镇人口增加的需要,我国实行了粮食、食油、棉花等基本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进展,确保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

一、土改后的中国农村

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在这种变化尚未定型和尚未被人们完全认识之时,农村又出现了中农化和“两极分化”的新现象、新问题。

我国农村发生的最深刻变化之一,就是日趋形成了一个新的格局。这个格局的基本形态是:

(1)土改结束后,以小块土地私有为特征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逐渐在我国农村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主体地位。据统计,当时我国农村中自耕农占总农户的85%―90%。

(2)农业生产快速增长和发展,基本恢复到解放前水平,但农业生产力水平却仍十分低下,不仅缺乏现代化的生产要素,而且就连在传统农业基础上维持简单的再生产,许多农户也有很大的困难。

(3)农村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农村居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昔日生活在农村社会最底层、在政治上毫无地位可言的贫雇农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人,而昔日把持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地主却落到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最底层。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戏剧性变化,使农村贫农、雇农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逐步确立。

与此同时,伴随我国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变化,中农化和“两极分化”的现象也开始出现。随着土地的重新分配和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农村中原来的贫、雇农生活水平逐步改善,上升为相当于土改前中农水平的农户越来越多,从而使中农的户数逐渐增多。中共东北局写给中共中央的一份报告反映说:“(1)绝大多数农户目前的经济生活已超过了他们刚刚实行土地改革之后的情况(如松江上升户占60%―70%,吉林占2/3,黑龙江上升比较显著的户占14%)。(2)一部分(占20%左右)保持原状(实际上也有某种程度的改善)。(3)另一小部分(约占户数10%以下),或因缺乏劳动力,或因疾病灾害,或因缺乏生产资料,或因好吃懒做,经济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这个典型的材料表明,土改后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的确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较之土改前的农村阶级结构,中农化趋势确实存在。

在农村出现中农化趋势的同时,“两极分化”现象在农村也呈现蔓延之势。据当时对东北地区18个村进行调查,富农占农村户数的1.8%,人口的2.6%,土地的3.9%,耕畜的6%,车辆的7.7%。另据山西省静乐县五区19个村的统计,这些村共有5758户,有880户农民卖地,其中有167户老中农因出卖土地下降为贫农,471户土地改革中分得土地的新中农因出卖土地又恢复到贫农的地位,两项共计638户,占卖地户72.5%,占农村总户数的11.09%。这些下降户当中有6%―10%的户变成了赤贫户。上述调查、统计表明,土地改革后,各个农户在生产条件、劳动力多寡和经营能力高低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导致了农民在生产发展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同时,农村中一部分经济上升较快的农户开始购买土地、雇工经营,而另一小部分农民则出卖土地,受雇于他人。这些现象的出现表明,农村中的贫富差距正在逐步拉开,并呈现“两极分化”加剧的势头。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农村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当时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很多人担忧,农村社会是否会走向资本主义。同时,围绕土改后的何去何从问题,党内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面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运用了合作社的形式,实现了对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运动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底,是组织互助合作阶段。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指出: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同时,《决议》对当时全国各地出现的互助合作形式进行了概括,总结为三种主要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劳动互助,这是最初级的,主要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劳动互助组。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称为土地合作社。《决议》草案公布后,从1952年初开始,互助合作运动迅速掀起了热潮。到1952年底,全国共建有互助组802万个,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为4536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0%;而1951年底时只有19.2%的农户参加了互助组、合作社。

至1953年初,虽然有部分地区出现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就全国而言,仍然是以季节性或常年性的农业生产互助组为主,并且这种互助组仍在全国各地以较快的速度铺开。但在1953年8月中共中央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各级农村初级社的数量迅速增加,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追求初级社的发展速度与数量、急躁冒进、贪多求大以及强迫命令等现象。据此,中共中央在1953年四五月间发出指示,要求各地正确地组织领导农民,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切实纠正互助合作运动中急躁冒进的倾向,并对全国互助合作五年计划和合作社的规模作了调减和限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较好地遵循了“逐步过渡、循序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我国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互助合作运动原先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克服了生产中缺乏耕畜、农具等困难,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了耕作水平,改进了生产技术、生产条件,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激发了农民的集体主义热情,使生产经验、先进技术推广更快,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所有这些集中体现在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上。1949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为1132亿公斤,棉花总产量为890万担,而到1954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到1695亿公斤,棉花总产量达到2130万担。

第二阶段:从1953年初到1955年上半年,是大办初级社阶段。1952年下半年,随着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逐步展开,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与落后农业之间的矛盾开始显露,由于农业很难在短时期内跟上工业的发展,也由于工业化发展与落后农业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粮食的购销关系上,中共中央在1953年夏秋开始酝酿和提出统购统销的粮食购销政策。与此同时,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开展起来。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统购统销政策,推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中共中央决定加快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步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路子。《决议》指出,根据中国的经验,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就是要通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实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决议》的发表,在全国农村引起强烈反响,合作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但由于中共中央在工作指导上采取了既积极又慎重,既注意克服保守思想,又防止急躁冒进,既坚持发展合作化的方针,又注意团结个体农民,随时纠正侵犯中农利益的倾向,所以从1953年至1955年上半年,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比较健康。同时,由于初级社是以保持土地、耕畜等基本生产资料私有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既实行按劳分配,也有按股分红,初级社的规模较小,这些都比较适合农业生产力水平、基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农民的愿望,受到农村干部群众的普遍拥护。1953年底,全国初级社发展到1.4万个;1954年底,初级社猛增到48万个,入社农户达228.5万户;到1955年底,初级社发展到190多万个,入社农户达710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达到60%。在建立初级社的同时,农村还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形成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体系。

第三阶段:从1955年秋季到1956年底是大办高级社阶段。围绕农业合作化运动,党内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搞农业合作化,是逐步过渡,稳步推进,还是跨越阶段,急速前进。在农业合作化初级社阶段,虽然出现过急躁冒进的倾向,但是基本上遵循了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农业生产得到较快发展,农村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从1955年夏季以后,情况有了变化。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批判所谓“小脚女人”和所谓“右倾机会主义”,并把党内在农业合作化速度问题上不同意见的争论说成是“一场阶级斗争”。从此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压力。1955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12月,毛泽东主持主编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并为之作序,介绍、推广办社经验。这就大大助长了党内已经出现的急躁冒进情绪,致使各地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指标层层加码,高速拉进。从1956年春开始试办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公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的高级社,就带有强烈的你追我赶的竞赛色彩。在初级社立足未稳的情况下,至1956年12月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以高级社为主要形式的合作化。1957年进入高级社发展的扫尾工作,至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以上。实现全国合作化的时间比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的时间至少提前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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