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建设60年全集.com》第22/30页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政府直接对困难群众给予“兜底”式定期定量救助,可以快速、稳定地解决农村仍然存在的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从1995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农村在定期定量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开展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1996年年底,民政部在总结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各地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来抓。

经过试点探索,农村低保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2020年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同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强调,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国家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中共十七大报告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制定,为建设与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明了方向。据统计,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3823万人。

随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日趋完善,救助的范围得以扩大。2007年农村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3451.9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25.7万人。同时,政府财政投入为救助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使得救助水平也显着提升。2007年国家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104.1亿元,农村“五保”供养支出59.6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全面建设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月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到50元。

二、积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和就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和家庭承担的养老功能正在弱化,我国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91年,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了保险对象为农村各类从业人员,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核算平衡,主要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增值,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根据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计发养老金。这是第一次出台全国性的农民养老社会政策,采取制度化的手段谋求解决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保障问题。此后一段时间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顺利。到1997年年底,有22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这项工作,8200万农民参保。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探索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整顿规范的过程。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划入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认真的整顿。但由于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整顿规范的方向不明确,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2003年开始,我国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基本的特点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要求,探索以缴费补贴、基金补贴、老人直补、待遇调整等方式,建立个人交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开始率先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将个人为主、集体为辅、政府扶持的筹资方式改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了覆盖范围,不仅适用农村户口的各类人员,农民转为小城镇户口仍然从事农业生产且没有被城镇保险覆盖的人员也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截至2004年12月,北京市13个区县中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3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24%;领取养老金人数9822人,占已参保人数的3.1%。

近年来,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比较稳定,扭转了连年大幅下降的现象。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在养老保障方面,中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年末,全国已经有近200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171万人。

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进展比较明显的是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这两个群体。200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就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出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截至2007年年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1864万人。

中共中央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2007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作出规定,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两部门明确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截至2007年年底,已经有18个省份或者部门出台了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文件,有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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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村道路的畅通

农村交通设施不仅是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前提,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交通建设发展迅速,作为农村交通设施主体的农村公路的数量和质量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主要通过民工建勤的方式实现,农民和集体是农村公路的建设主体,政府对农村公路的投资居于次要地位。1978年,我国农村公路中的县道和乡道,总里程仅为58.6万公里。

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1982年和1984年,交通部召开了两次全国县乡公路建设会议,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农村公路的发展。1990年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大了以工代赈和交通扶贫工作的实施力度,农村公路建设速度明显加快。2000年,农村公路中的县道和乡道总里程达到126.3万公里。进入21世纪后,我国农村交通事业迅猛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超过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时期。

“十五”期间,交通部提出“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走上沥青路和水泥路”,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截至2005年9月,我国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290万公里,全国99.6%的乡镇、92%的建制村实现了通公路。这些对于改善农村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促进农村生产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城乡交流,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发挥着重大作用。2003―2007年,交通部车购税投资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365.4亿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占车购税投资公路建设总量的比例由5%提高到44.1%。随着投资力度的空前加大,农村公路建设迅猛发展。2003―2007年的5年时间里,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130万公里,其中沥青(水泥)路88.7万公里,是新中国成立头53年建成沥青(水泥)路的2.7倍。2512个乡(镇)、8.6万个建制村通了公路,5801个乡镇、16.5万个建制村通了沥青和水泥路。

针对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新要求,“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推进“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县乡公路5年增加30多万公里,新改建农村公路120万公里,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公路,95%的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沥青路或水泥路,同时实现路通车通,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在加快建设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继续实施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以及渡改桥等工程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客货运输,推进客运网络化、货运便利化。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所有乡镇通油(水泥)路,进入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油(水泥)路,逐步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

2007年,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投资、建成里程再创历史新高,全年全社会完成投资1800亿元,比2006年增长12.7%。其中中央车购税投资365.4亿元,比2006年增长61.5%;新改建农村公路42.3万公里,比2006年增长30.2%,解决了1682个乡(镇)、近4万个建制村通公路,1199个乡(镇)、3万多个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同时,针对农村公共交通还比较落后,“出行难”问题在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的现状,2003年至2006年底,全国交通部门共投入资金63亿元,建设农村等级客运站9040个、停靠站点14.7万个,全国行政村客车通达率由76.7%提高到83.2%。

2008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完善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和线路公交化改造,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2008年,国家从以下几方面对农村公共交通采取扶持政策:一是加大对农村客运站场的投入,以国家投资为主,并在建设用地方面按照公益性用地实行优惠政策。二是减免农村客运税费,清理、取消对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各种摊派和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三是农村客运的经营者存在政策性亏损的,将实行由财政或专项资金进行补贴,提高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标准。

农村公路状况的改善,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农业生产资料可以顺利地以较低的成本向农村地区流通,农产品可以通过及时的交通运输到达销售市场,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饮水工程的开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农村居民的饮水困难问题,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结合灌溉工程建设,解决了一些地方农民的饮水难问题。从1949年至1979年底,累计解决了400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平均每年解决133万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力度加大、工作进展加快,饮水解困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使农村严重的缺水问题得以缓解。从1980年到1983年底共解决了265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平均每年解决663万人,比三中全会前年平均解决数增加了近五倍。20世纪80年代,主要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和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支持农村解决饮水困难。1984年,水电部给国务院的报告指出,当前人畜饮水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的省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的进度不快,有的地区由于水质污染,人畜缺水数还在增加。随后,国务院转发了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使农村饮水解困工作逐步规范化。据统计,到1993年底,全国累计建成人畜饮水工程共250多万处,其中引水工程约14万处,水井40多万眼,公用集雨池约20万个,家庭水窖约160万个,其他形式10多万处。累计投入资金100多亿元,初步解决了缺水地区农村1.6亿人和9600万牲畜的饮水难问题。

1993年,我国政府将解决饮水困难作为扶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各级水利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措施,拦蓄地表水,开采地下水,改良劣质水,兴建了大批饮水工程。“九五”计划期间,国家集中了以工代赈、财政扶贫、国债资金、财政配套、群众自筹等各种资金,在农村饮水困难地区共建成联村和联户集中供水工程36万处,家庭水窖近100万眼,新增日供水能力500万立方米,解决了5100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新增自来水受益人口约9600万人(供水到户)。到2000年底,全国农村累计解决饮水困难人口达2.25亿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40%,自来水受益人口达到3.7亿人。

我国在2000年启动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2000―2005年,国家共安排国债资金123亿元,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共投入235亿元,解决了农村71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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