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2/24页




世态剪影(一)
第1节 清代的粥厂(3)
拨帑与捐输。赈籍所需银米,先是官拨,如前述顺天府赈灾事例所显示,政府拨给粮米和银钱;再就是官捐,各级官员捐俸,作出示范,以便劝民捐输;另外有绅民捐献,地域性灾害的赈济,民捐最多,也最起作用。前述马国棠式的人物还有一些,不过捐粮数量不一定有他那么多,比如雍正时福建漳泉大饥,仙游太学生徐方宝赈米8千余石,并主持赈务,积劳而亡(《郎潜纪闻初笔》卷九)。在地方史志里这类记载屡见不鲜,不必缕叙。民捐出自自愿的虽大有人在,但也有一定的强制性,所谓“有司谋设厂,粥米按户索。上不遗荐绅,士庶均见迫”(周正《散粥行》,见《清诗铎》卷十六)。总的说来,赈物来自政府、官绅和民间三个方面,大灾政府要出钱,小范围的灾情则是民间的事情了。
分赈法。就是多设粥厂,以便利饥民打粥。江苏常熟人蒋伊于康熙十年(1671)在家乡赈荒,在乡村设置三厂,城里则设两个。实行的结果,是设在乡村的救活人多而费用少,而在城里的费用大,活人少,效果大不一样。因此他总结出分散粥厂的经验,于康熙十八年写出《敬陈分赈之法疏》,建议分县分乡赈济,而不搞大建制的粥厂。他说:
务令县各为赈,而不可聚之于一郡;乡各为赈,而不可聚之于一城;人各为赈,而不可委之于吏。(《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
分散设厂,是为了饥民能够就近领粥,避免奔波,死于沟壑。嘉庆间,金匮县令齐彦怀实行图赈法(图,相当于现代的行政村),在城乡设立粥厂十余处,将本乡人的捐献物资用于本乡的饥民,这样人们也乐于捐输,本乡人就近打粥,得到实惠。齐氏为此写出《图赈法》一文,以事宣传(《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分赈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普遍这么做。如乾隆朝直隶总督方观承制订的《赈纪十五条》规定:
赈定例,州县本城设厂,四乡各于适中处所设厂,……地方官宜勿拘成例,勿惜小费,更多设一二厂,以便贫民。
景州就设置七个厂(《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厂地所选择的处所,多是建筑较多、场地广阔的公共场所,诸如寺院、道观、教场。中国最早的救济机构就出现在寺院,唐代的福田院就是收养贫病无告的人的,所以在寺院设立粥厂有传统,也有经验。再说寺院斋僧,锅灶齐全,像北京雍和宫的大锅能煮几石米,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号牌法。是打粥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何领票,如何凭票打粥,何时、何地打粥,如何遵守纪律。如徐文弼的方法,是把一个粥厂分为四部分,用栅栏隔开,每一处又分成若干行,每行前面放置条桌,以便置放盆碗;每一部分有一个颜色的旗帜,打粥人固定区位,持有与区位相同颜色的筹码,到时凭筹去指定方位打粥。如此把人分散开来,不致拥挤,排队到桌前,器皿放到桌上,打得既快又均匀(《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当然,这是理想的方法,实际上难于做到。
打粥的惨状与官贪吏蚀
打粥人的状况就如同要饭花子,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会走进这个行列,其悲惨处境是可以想见的。嘉庆中在江南做知县的陈文述在《粥厂》诗里描绘饥民打粥路上的情景:
疲癃纷扶藜,孀雏远负襁。
伶俜走鸠鹄,蹲躅聚夔魍。(《清诗铎》卷十六)
老幼病残手持藜杖,孀妇背负婴儿,饿得移不动脚步,说不定走着走着就倒下来,成为在头顶上盘旋的恶鹰的食物。至于打粥时的惨况,曾在江苏做过县令的谢元淮有着真切的同情的歌咏,不妨将其《官粥谣》转录于下:
东舍挈男西携女,齐领官粥向官府。
日高十丈官未来,粥香扑鼻肠鸣苦。
忽闻笼街呵殿高,万目睽睽万口嚣。
一吏执旗厂前招,男东女西分其曹。
授以粥签挥之去,去向官棚施粥处。
投签受粥行勿迟,迟迟便遭官长怒。
虬髯老吏拦门前,手秉长勺色如瞋。
……官厂已收催还家。
片席为庐蔽霜雪,严寒只有风难遮。
道逢老叟吞声哭,穷老病足行不速。
口不能言唯指腹,三日未得食官粥。(《清诗铎》卷十六)
饥民等待打粥之时,主官之迟到,饥民之企盼;待到领粥之时,胥吏之豪横,饥民之怯弱;在回归路上,见向隅之老病同类,内心何其凄惨。这首诗如同一幅图画,映入我们的脑海。如果因打粥而能够维持生命,就是三生有幸了,须知许多人死在打粥路上,甚至于等不到打粥的机会就离开人世。康雍时湖广总督杨景仁在《筹济篇·煮赈》中说,施赈之时,“活者二三,而死者十六七”(《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可见死亡率之高。有幸领到稀粥而生存下来的人,大多数内心麻木了,以领粥为眼前生活的目标。但是也有一些人心理上不能接受现实,感到特别的痛苦,这主要是穷苦读书人和少数妇女。黄懋在《施粥不如散米说》文中讲,打粥时,“以少年妇女,出头露面,有志者羞愧饮泣,愚痴者习成无耻”;厂役们还对妇女评头论足,无赖之徒“调戏挨挤”,以至于造成人命案(《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清初名士尤侗在《散米谣》中写道:
可怜良家子,乃与乞丐伍。
性命且不保,廉耻何足语。(《清诗铎》卷十六)
打粥以延生命,实在是极其痛苦的事情。但是饥饿难熬,多少人能拒绝这种“嗟来之食”呢!灾害赈济,历来是赃官污吏聚
财的好机会。他们的手段,就是蒋伊所说的:“报名有费”,“廪给有扣”。不给钱不让上赈籍,这就是报名有费;粥厂之粥,搀和泥土树皮,留下好米,是乃廪给有扣。康熙时举人郑世元有规劝官吏不要发灾荒财的诗,他咏叹道:
黄须大吏骏马肥,朱旗前导来赈饥。
饥民腹未饱,城中一月扰。
饥民一箪粥,吏胥两石谷。
我皇圣德仁苍生,官吏慎勿张虚声。(《官赈谣》,见《清诗铎》卷十六)


世态剪影(一)
第1节 清代的粥厂(4)
乾隆朝诗人沈德潜评论此诗,说当中四句,是历代通病,无可奈何的事情。也就是说官吏在饥民口中夺食,是无法改变的现实。郑氏说饥民喝一瓢粥,官吏就要克扣两石米,自然是赋诗的夸张。实际情形,据黄懋的估计,大约用米一石,到饥民之口的不过六七斗,其他三四成进了官吏的口袋。要知道,这时的米粮,价值高昂,官吏是大大地捞了一把。至于发放贷粮中的舞弊,就不在这里道及了。写到这里,令我们对粥厂的设立产生了怀疑,其实,清朝人总在讨论是设粥厂好,还是散米好。下面了解一下他们的议论。
粥厂的利弊得失
设立粥厂的好处,是立即解决不能举炊人家的活命问题。极贫人家要钱无钱,要粮无粮,要柴无柴,贷粮对他们无用,散米也难于济事,施粥可以立即进餐。张伯行讲“极贫之人宜赈粥”;阮元说“赈粥,专为下下贫民供朝夕也”;陈芳生云:“赈粥之举,则唯大荒之年,为极贫之户不能举火者行之,枵腹而来,果腹而往。”(《赈济议》,见《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说白了,施粥是延续极贫户性命的事情。粥厂比其他赈济方法容易办到,因为这是最紧急的事情,劝捐相对好实现。有了粮,可以根据粮的多少,决定施多少天粥,事情办起来比较灵活,所以杨景仁说施粥“费易办而事易集”。主持粥厂的官吏虽然也贪占,但比起平粜、赈贷中的作弊还是要少一些的,也正如陈芳生所说,“其中透冒之弊似少”。
粥厂的设立,弊病亦多,黄懋分析它的害处:一是领粥要奔波于路途,造成虚弱之人的死亡;二是粥厂要用许多厂役,费用比散米多;三是人们往返于粥厂家门之间,耗费精力,不能从事生产;四是饥民聚集于粥厂,容易生事,即可能发生社会治安的紊乱;五是妇女抛头露面,有碍社会风化。此外,鲁之裕说到行之不善的粥厂,该打粥的人打不到,不该领的人却得到了。还有人认为,设立粥厂,聚合多人,会造成瘟疫的流行。这些问题,大多是存在的。
总而言之,在赈灾的诸种措施中,平粜、贷粮是常法,散米也较常见,而施粥则是临时性的调剂办法,是作为平粜、赈贷的补充,也是散米的补充,用杨景仁的话说是“施粥以调剂其间”,或如陈芳生说的“其为道,能暂而不能久”。救荒,不能寄希望于粥厂,虽然它有其点滴的作用和不应抹杀的功能。
不仅是施粥有弊病,在古代所有救荒事业都难于实行得好,这有社会客观的和人们主观的多种原因。其中比较重要的,一是社会生产发达程度不高,生产品有限,食品少有富余,一遇到大荒,没有多少余粮可以充饥;二是吏治不清,清官少,贪官多,民命垂危、嗷嗷待哺之际,赃官也不忘口中夺食,骂他们全无心肝,亦无济于事,因为专制政体下的官僚制度决定了贪赃现象的不可避免;三是基本没有社会保障事业和机构,都是临时、就事作某种救济,就很难指望它能解决多少问题了。但是,施粥之类的赈济却给后人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那些热诚、主动从事施粥的人,对饥民怀有强烈的同情心,力所能及地给予物质的帮助,救人于濒危之中,这种仁爱观念值得继承和发扬光大。


世态剪影(一)
第2节 清代前期江南的商业活动(1)
本文所说的清代前期,指顺、康、雍、乾四帝统治时代;而江南,指今天江苏南部,即通常所说的苏南地区,今天的上海市在清代为江苏松江府属县,自然属于本文的地理概念之内了。
江南植棉业和棉、丝纺织业的发展,促进了本地区及与其有经济联系的地区、部门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最显著的是湖广、江西与江南的米、布对流。雍正帝于元年(1723)说:浙江及江南苏松等府,地窄人稠,即丰收之年,亦皆仰食于湖广、江西等处。(《上谕内阁》,元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年(1726)又说:“苏松户口繁多,民间食米多取给于外贩。”(《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一)次年,署理湖广总督福敏奏称:“大江以南,皆系财赋重地,独至米谷,则江浙等省每赖湖广接济。”(王先谦《东华录》雍正五年)
皇帝和封疆大吏都讲江南(尤其是苏松)食粮不足,仰靠于外省的湖广和江西,情况确系如此。苏南本是产粮区,也可以提供一部分商品粮,如每到秋天,河流中“农民粜米还租”的船只往来不绝(《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638页),“田多而近郭者,碾以市于城”(同治《上元江宁两县志》卷七)。但远远不能满足当地的需要。在无锡,那些抱布易米而食的农民,“大抵多藉客米,非邑米也”(《锡金识小录》卷一)。松江府和太仓州人民的“每年口食,全赖客商贩运”。太仓州属的崇明县,在乾隆二十年(1755)以前,每年需买进稻米二十余万石。嘉庆末年,包世臣说:“苏州无论丰歉,江广安徽之客米来售者,岁不下数百万石。”(《安吴四种》卷二十六)
不论年成好坏,苏州总要输进几百万石的粮食,可见不是受丰歉的影响,而是当地口粮的正常消费。这几百万石的数字虽说的是嘉庆间的,但由于该地长期靠外粮,康雍乾时期当亦为数甚巨。米的买卖多,就出现集散地,吴县枫桥镇粮食市场最大,所以苏州俗语有“打听枫桥价”的话,也表明这个大米市的行情影响着其他地方。震泽县的平望镇有“小枫桥”之称,“米面及豆麦尤多,千艘万舸,远近毕集”(乾隆《震泽县志》卷四)。江宁产米,不够当地食用,采办外省米粮。嘉庆间江宁聚宝门外有32家砻坊,收购粮食,每年存仓粮万余石,仅够城中三个月的口食(《安吴四种》卷六十六),则每年需要商品粮百十万石。这就使江宁成为一个大的米市,连其附近的安徽芜湖鲁港镇,也“多砻坊,为粮米聚贩之所”(嘉庆《芜湖县志》卷二)。
雍正帝上谕和福敏奏疏说江浙人仰食于湖广、江西的那个时期,“所称产米乡者,乃在湖广、江西三省”(《清经世文编》卷三十八赵青藜文)。湖广和江西以其丰富的稻米产量,可以部分供给江南人民的食用。江南的输入米,确系来自长江中游,乾隆年(1736),学士方苞说他生长的安池,流寓的江宁,“皆湖广、江西上游米粟所汇聚”(《方望溪先生文集》集外文卷一)。江宁人吃的是湖广、江西大米,苏州亦然,吴县人沈德潜诗云:
吴民百万家,待食在商。
转粟楚蜀间,屯积遍涯。
商利权奇赢,民利实釜灶。(《归愚诗钞》卷七)
《姑苏繁华图卷》所反映的苏州水上运输、贸易盛况
江南买米所需的货币,为出卖布帛等物所得。有的商人把江南的棉布运往长江中游出卖,又有的贩来湖广、江西的稻米。嘉庆十五年(1810),湖广商人邬大志、熊正达等人自称:
向或自船自本贩米苏卖,或揽写客载运货来苏,是米济民食,货利□利,苏省之流通,全赖楚省之运转。(《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43页)
这就是说,长江中游向长江三角洲供应大米,后一地区向前一地区输送手工业品,主要是布匹。乾隆初年,苏州布政使规定:崇明的“商人每年载布前往江宁,易米三万石”(《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七晏斯盛文)。这是以江宁作为交易中转地,把太仓州的棉布运到江宁换米,再经江宁将布匹运到长江中游换回食米。崇明商人还可以到安徽枞阳采购七万石大米。因此,长江中游与长江三角洲的米布对流,互为市场。


世态剪影(一)
第2节 清代前期江南的商业活动(2)
江南和关东也互辟市场。据包世臣讲,自康熙二十四年以后,“关东豆麦每年至上海者千余万石,而布、茶各南货至山东、直隶、关东者,亦由沙船载而北行”(《安吴四种》卷一)。嘉庆中人谢阶树说:
关东每岁有商船二三千只至于上海,曰“沙船”,其大可容二千石。其人皆习于海,其来也,则载豆麦杂粟,一岁二三运以为常;而其去也,则仅易布帛棉花诸货物。(《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七谢阶树文)
乾隆时苏州元和商人杨元利驾船到辽东贩豆,遇风漂到朝鲜,他和朝鲜人交谈了关东豆价及关东量器为苏州的2.5倍的情况(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第11册4704页)。这令我们注意到江南与关东粮食交易的实际数量,可能要比记载的多。事实表明,江南、关东两个地区间,也是棉布和粮食的交流,不过这里的粮食不是稻米,而是杂粮。江南和闽粤贸易,一方提供棉花,一方供给蔗糖和材木。上海人的记载说,闽粤人于二三月载糖霜来卖,秋则不买布,而只买棉花:“楼船千百,皆装席囊累累。”(褚华《木棉谱》)或者说:“海舸贩来红木段,洋行收去白花衣。”(杨光辅《淞南乐府》)江南的植棉业、棉织业的发展和长江中游的植稻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同关东的粮食种植业、闽粤的种蔗业的发展也有一定关系,双方交换商品,互相开拓市场,共同促进商业的发展,活跃了当时的商品经济,也使棉布商和米商成为商人队伍的重要成员。但是发展并不平衡,江南植棉业、棉织业以及丝织业发展得较为迅速,手工工匠、商人和植棉的农民需要大量的商品粮。湖广和江西产米虽多,然而该地农业尚未发展成商业性农业,提供的商品粮尚属有限,像江南每年以上百万石计的需求,还有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需要,它就难于满足了。清政府给江南米商指定采买地点,就是供求关系紧张的表现。这就要影响江南植棉业和手工业的长足发展。
江南消费、娱乐事业也随着农业专业化、手工业的发展以及因此而促进的交换的兴旺而发达起来,它被统治者视作“淫糜”,屡加摧抑,最有名的是康熙中江苏巡抚汤斌在苏州的禁淫祠。因当地打牌、歌妓、礼佛、迎神赛会盛行,汤斌厉行禁止,据说出现了“寺院无妇女之迹,河下无管弦之歌,迎神罢会,艳曲绝编”的现象(《汤潜庵集》卷七)。其实这只是暂时的,禁止不可能长久生效,因为这是商业发展的结果,比如苏州五通祠,不仅成为娱乐场所,还是商人寄托心愿的地方,“商贾市肆之人,谓称贷于神,可以致富,借值还债,祈报必丰”(《汤潜庵集》卷七)。雍正帝干脆承认奢华现实,并且讥笑汤斌等人的徒劳之举,他说江苏的转移风俗,“前如汤斌等及几任巡抚亦有为此举者,皆不能挽回而中止,反致百姓之怨望,无济于事。如苏州等处酒船戏子匠工之类,亦能赡养多人,此辈有游手好闲者,亦有无产无业就此觅食者,倘禁之骤急,恐不能别寻生理,归农者无地可种,且亦不能任劳,若不能养生,必反为非,不可究竟矣”(《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雍正二年六月初八)。他把酒船、戏子、匠工看成是养活人的职业,当然不便禁止了。但这种认识在统治者内部仍有反复,如乾隆时江苏巡抚陈宏谋、布政使胡文伯先后发出布告,禁止奢华和开张戏馆。但是最后还是要回到雍正帝的承认现实上来,如乾隆时《吴县志》的纂修者就以为穷人从事服务业,可以减少治安问题,认为富人的奢侈也有好处,所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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