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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对这种净身后在宫中充役者,历史上有各种称法,如寺人、宦官、黄门、中官、中使、中涓、内官、内臣、内侍等,如今一般习惯地通称为“太监”。但需要说明,“太监”这词本身,是在辽代作为宦官的一个级别而出现的。在明代,太监也是宦官中的一个官职,内廷二十四衙门负责人才称太监。太监固然是宦官,但只有一小部分宦官才属于太监这个级别。太监成为宦官的通称,是清代以后,民间慢慢有了“大太监”、“小太监”的叫法,而从前,太监必是高级宦官。我们现在沿用清以来的称法,但也应该了解以往的区别。

{73}曹参芳:《逊国正气集》,卷二,何州、周恕。

{74}《明史》,志第五十,职官三。

{75}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二。

{76}{77}《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二,宦官一。

{78}{79}{80}《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八。

{81}袁纲:《奉天刑赏录》引《教坊录》。

{82}《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七。

{83}《太宗实录》,洪武三十五年秋七月。

{84}《续文献通考》,刑考二。

{85}《明史》,列传第四十五。

{86}{87}《国榷》,卷十四,成祖永乐四年丙戌至七年己丑。

{88}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监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别是明初,以监生直接做官的相当多。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渐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89}《明通鉴》,卷十五。

{90}《仁庙圣政记》,卷上。

{91}《明史》,职官五。

{92}《明史》,刑法三。

{93}《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七。

{94}《明史》,职官五。

{95}《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七。

{96}原文:“户口之数,增减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97}{98}《明史》,刑法三。

{99}《明史》,职官五。

{100}《明史》,刑法三。

{101}{102}《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一。

{103}《瞿宣忠公集》,卷一。

{104}《明史》,职官二。

{105}{106}{107}《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108}{109}《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110}《明史》,列传第三十五。

{111}《明史》,列传第八十。

{112}《静志居诗话》,卷二十二。

{11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114}当时确有人提出过将《永乐大典》付梓的建议,但被朱棣以费用浩大为由拒绝。

{115}《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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