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盘之赢》第2/33页



期货交易一般通过期货交易经纪行进行。这种经纪行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在交易所内代理其客户从事各种期货交易活动。当客到经纪行开户时,经纪行会为其提供一位具有资格的经纪人。今后客户与经纪行接触、发出交易指令时都是直接与这位中盘商联系。

一般来说,保险中盘商不直接承担保险业务,而是代替保险需求者购买保险单,或向保险公司介绍保险业务。与其他行业中盘商不同的是,保险中盘商的酬金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

5房地产中盘商,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上沟通买卖双方并收取佣金的商人

这类中盘商的主要业务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就土地、各类房屋及设施的买与卖,出租与承租,以及寻求联合开发合作伙伴等,为双方牵线搭桥。

6技术中盘商,是指在科技市场上为科技成果的转让和吸收、科技成果的转嫁与辐『射』,充当中介的商人

其主要业务是沟通专利权的买与卖,连接非专利科技成果的转让和吸收,同时对高科技产品的买卖、科技人才的供求也发挥着中介作用。

根据业务『性』质来划分,中盘商又可分为采购中盘商和推销中盘商。前者是指主要受委托人委托采购某些紧俏的商品,后者是指主要受厂商委托从事各种商品的推销业务。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盘商越来越渗透于各行各业之中;同时商品交换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强,会推动中盘商按行业细分化的趋势。所以,又出现了文化中盘商、广告中盘商、货币和职业等。

第三节哈佛中盘概况

中盘商究竟是什么样的人,美国哈佛大学的菲利浦·卡特奥拉是这样描述的:"中盘商系指提供廉价、代理服务的各种中间人的总称,他们与客商之间无连续『性』关系。"中国的《经济大辞典》中是这样定义的:"中盘商即旧时称掮客,处于独立地位,作为买卖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也称居间人、中介人等"。根据美国最新中盘理论的几个特征:

1中盘商提供廉价的代理服务。由于中盘商不是经销商,所以无须垫支大笔的资本,其营运成本较低。

2中盘商与委托人之间无连续『性』关系。中盘商虽然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事,但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固定的较长时间的协议,也不归属任何一方,但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固定的较长时间的协议,也不归属任何一方,其代客交易是建立在逐笔委托的基础上的。

3中盘商提供各种代理服务,所以中盘商大多是各种专业人才。比如在房地产中盘就需熟悉房地产产权转让、土地测量、房产估价、抵押融资等方面法规和专有技术的专业人才。如果凡事靠自己,买卖双方必是力不从心,而中盘商的产生则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专业化的服务,解了供求双方之忧。

中盘在获得资格证以后,必须在一人以上的经纪机构服务,缴纳一定数客的保证金,取得资格,或受委托,才能从事中介服务,并按章纳税,遵守交易市场法规,履行中盘商或被委托人的职责。中盘商机构一般都称中盘公司、经纪行、信托公司、咨询服务公司、中盘商事务所等。

美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中盘商的合法身份予以确认,并保护他们的权益。中国对经纪服务业的兴起已开始予以扶持,对中盘商的合法身份也正在制订统一法规予以认定。

以美国中盘业而言,中盘商与类似概念的有着明显的异同。

1中盘商与经销商。经销商是指以自己名义向出卖人买受特定的商品,而后再以自己名义将该商品转卖给第三人的人。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它虽然也是联结买者和卖者的一个环节,但在概念上和法律关系上和中盘商有着很大的区别:(1)经销商拥有产品的所有权,承担经营风险;而中盘商一般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薪金。(2)经销商与出卖人之间常订有长期的经销契约以作为各次买卖交易契约的基础;而中盘商与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均无连续『性』的固定关系。(3)经销时的商品买受人(第三人)与出卖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存在,也就是经销商与出卖人间以及经销商与第三人间均系个别的买卖契约,两不相涉;而中盘商则是媒介买卖双方,使他们之间订立契约从而发生法律关系。

2中盘商与行纪人。行纪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但却是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进行动产的买卖或其他商业上的交易,然后接受报酬的一种营业人。行纪人和中盘商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人需要完全为委托人考虑而采取行动,做出交易决策;而中盘商虽然也可接受他人的委托,但主要是从自己赢利最大的角度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为谁进行媒介。(2)行纪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自己承担权利义务及法律效果,成为直接的卖主或买主,委托人与第三方并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交易后行纪人方将该交易行为的效果移转于委托人;中盘商一般不与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直接交易行为,他只是从中进行媒介活动,使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进行买卖。

(3)中盘商与代理人。代理,又称委托,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概念。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和为委托人,代理人就是受被代理人委托替其办事的人,与代理人打交道的称为第三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经济往来十分频繁,联系十分广泛,法人不可能事必躬亲。通过代理,企业可以打破时空,大大增强办事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代理人和中盘商一样,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只是一种居间人,尤其是仅作为订约媒介的"媒介代理人",其作用和中盘商更为相象,所以代理人和中盘商极易被混淆,应该了解他们之间的差异:

(1)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中盘商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经纪活动的,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2)代理人只能为一定的委托人进行媒介行为,而不能为其他人进行;而中盘商可以随便为任何人从事中介活动,范围比代理人广,也就是说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较固定的、连续『性』的关系,而中盘商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固定关系,大多是一次『性』往来。

(3)代理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代理事务,他对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只对委托人一方负其义务;而中盘商则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诚实媒介等的同等义务。

(4)代理人在商业中称"代理商",是指"受商号委托,于一定处所或一定区域内,以商号名义,出卖商品或为其他行为而受报酬之人。"而中盘商从事中盘活动,却并不需要一定在一定处所或一定区域内进行。

(5)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中盘行为本身就是为了获取报酬,所以一定是有偿的。

(6)大多数代理人要直接经手商品,而且代办货物运输,而中盘商一般则不。

(7)代理人即使在媒介代理人的情况下,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代理权,可代理委托人在控制商品价格、销售条件主面行使权力;而中盘商人则根本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委托人进行任何行为。这是代理人与中盘商最大的不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代理人和中盘商各有优势,代理人因有代理权一般信誉度较高,佣金较丰富,而中盘商又具有灵活、周期短、省时省力、活动范围广等优点。因此,有许多人既从事中盘活动,又从事代理活动,称为中盘商兼代理人,这种身份拓展了他们的业务范围,使他们能更活跃地从事居间活动。活跃在市场上的中盘商,可以摇身一变,接受委托人的指令,从事代理活动。实际上,我国目前的中盘公司、中盘商大多同时又是代理商和代理人。

正因为中盘商和代理人有如此密切的联系,所以将代理人认为是中盘商的一种。这里的中盘商是指广义的中盘商,泛指一切中间人。

第四节哈佛中盘在中国及其展望

在美国现代意义的中盘,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商业行为,它是一种以赢利(通常是获取佣金)为目的的媒介买卖双方成交的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它是一种行为主体(中盘商)以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地位行事并承担有关责任、介于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边缘法律行为。

中盘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客观存在,孕育于商品经济,并随商品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而同步繁盛,我们早就认识,在人类社会的幼稚时代,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为自身的生存及种族的繁衍而进行的种植、采摘和狩猎等劳动是简单而又效率低微,食用之余,没有多余的产品剩下,不存在交换,自然也就无需中盘活动。

只有当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阶段,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即人们已有意识地为了交换而生活特定的产品,商品交换的数量、质量、范围和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展,以及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换从为了获取某种使用价值的物所交换而转变为获取一般等价物货币的交换,商品交换的中介行为才逐渐形成,这是一个自然形成的历史过程。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既是生产者,又是交换者,即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拿到市场上去卖掉,换到钱后再去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以后出现了专门的商人,即他不自己生产产品,而是靠买卖的差价来获取利润,这是社会分工的一大进步。然而随着商品种类的增多,市场范围的扩大,自营买卖的商人除了要垫付大量资金、承担经营风险外,他还往往不能在理想的时间、理想的场合以理想的价格卖出或买进理想的商品,于是他们也需要有人来替自己寻找买家或卖家,并帮助协商议定交易价格,这样只需支付少量的佣金作为交易成本,即可以有利的价格及时地进行买卖,从而可以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中盘行为就由此应运而生。

中国现在处于商品经济异常发达、市场体系充分完善的时代,商品交换的时间更长,世界『性』的商品交易已突破时区限制,24小时不间断地可以从事交易;空间更广,足不出户就可利用电话、电传与全世界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完全突破了国家的界限。当代世界三大流: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投入市场商品也扩大到一切领域,既有有形商品,如煤炭、建材等生活资料和家电、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又有无形商品,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金融、旅游等劳务商品;既有物质商品、如汽车、轮船、宇航器、通讯卫星;又有精神商品,如科学技术专利权、出版物版权、文化演出与体育比赛、电视传播权等,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体系。在这体系中,需求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日趋复杂、广泛、深化,交易日趋集中而专业化。这就导致二种情况:一种是像有价证券市场、商品的现货与期货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一类市场、其商务手续之繁杂、运作程序之精密,有关法律约束之严谨,本身就构成了一门专业的学问,非沉浸其间多年的专业人士不可能对之有完整的把握。所以为了保障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立法或行业惯例都规定此类交易必须通过精通本行业务的中盘商代理;另一种情况是,现代经济一方面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化,另一方面各经济领域的互相渗透更加社会化,即分工越来越细,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多元化,一家主营汽车的大型跨国公司可能同时又把相当多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旅游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以分散经营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增值。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可能对要投资的有关行业都做到熟稔而保证取得足够的投资回报率。所以,它也要通过中盘商来完成它自己不能胜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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