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盘之赢》第23/33页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中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2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3主要业务人员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知识和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的经历。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5有规定数额以上,来源合法的注册资金。总之,在行政法规中,基本上没有专门的综合『性』的文化市场法规。尽管已有一些行政法规专门规定文化市场问题,但是太少了,远远不够,太不系统、太不完整、太零散了,许多类型的文化市场在行政法规方面还是一个空白。因此,加紧制定文化市场方面的各个行政法规,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二)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规。在文化市场法规制定方面,一些地方确实作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批法规,例如,上海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经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规章
文化市场方面的规章包括两类。
(一)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由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文物局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在行政诉讼时只能人微言轻审判的参考,效力偏低,但仍有实际意义。在文化市场法规方面比重最大;不仅数量多,而且涉及面广,几乎各类别文化市场都有相应的部门规章,现举例如下:
1.文化娱乐市场。
(1)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2)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3)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2.演出市场。
(1)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
(2)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3)中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4)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5)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3.文物市场。
(1)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2)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
(3)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4.录音录像市场。
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5.书刊市场。
(1)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
(2)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3)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陪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4)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
(5)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6)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7)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8)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
6.电影市场。
(1)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
(2)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