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第24/39页



一些投资创业者往往因为不懂法或者知法不守法,在创业阶段就因注册资金问题而踩上了法律的"雷池"。

江苏通州市的张某,决定开一家服装辅料公司,因资金短缺而无法注册。张某找到银行工作的堂妹,让其为自己"炮制"了两张金额分别为58万元和42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张某便凭这两张进帐单,行起了"瞒天过海"的伎俩,不仅通过了当地会计事务所的验资,并于同年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某服装辅料公司。终究纸包不住火。不日, 通州法院对张某"虚报注册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注册资金时,进行"移花接木"则是近年来的新动向。一些创业者在进行申请登记时,因投资金额达不到规定要求,便从其他人或单位借款,利用其银行进帐单等材料取得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待办妥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原封不动的将款项"完璧归赵"。其虚假出资行为已违反了《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关于注册资金的规定要求。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重要依据。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特地增设了"虚报注册资金罪"。投资创业者在这方面来不得半点虚假,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三、 何为非法借贷?

问:

我们公司目前有一笔闲置资金,由于领导换届选举,暂不可能用来投资项目或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存在银行利率又特别低。但我听说,这种借贷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就无效,公司当然就会吃亏。请问,什么样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答:

无效的借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贷款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租赁、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四、 储蓄存款,谁有权查询、冻结、扣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照《商业银行法》,目前有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储蓄存款权的有如下一些部门:

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所以,检查机关,公安机关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再有划扣的权利。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刑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应认为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办理有关刑事案件时,有查询、冻结、扣划犯罪嫌疑人储蓄存款、汇款的权利。

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条又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办理。""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由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或者转交。"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是否有权查询、冻结,笔者认为,既然有权提取和通知银行或信用社划拨或转交,应理解为也有权查询和冻结。

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及应纳税款的存款"及"书面通知其(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据此,税务机关有权查询或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存款,或者通知银行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款项。

在目前的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单位已经不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但仍然到银行去划拨或冻结单位或个人的储蓄存款,这实际上是违法行为和非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一旦成讼,将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五、 定金不等于预付款

定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这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定金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2价金的预先给付『性』;

3制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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