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第36/39页



联系电话:010-65053333

9 科尔尼咨询公司

a.t.kearney

公司地址:北京国贸大厦1428

联系电话:010-65054627

332培训员工,小心鸡飞蛋打

为员工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是企业加强后备力量,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普遍策略。然而,进修后的员工却有了更多的选择,员工与企业的纠纷因此展开。

案例:

进修前签服务合同

1993年8月原告胡琮由被告a公司送往福建省某学院进行专业学习3年。学习之前,原、被告签订了外出深造合同书。约定胡琮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由公司按国家规定发给,学习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原告学习期满后需在被告单位至少服务5年。

合同没能套住人才

1994年9月,胡琮进修结业,回被告单位工作。进修后的胡琮在专业上突飞猛进,工作表现突出,渐渐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非常引人注目。这时同业其它单位纷纷找上门来,甩出种种诱饵"挖角"。胡琮自然为之心动,选择了一家条件最为优厚的,然后向被告递上了请调函。而此时,离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还差两年。

收到原告的请调申请,被告单位的领导人自然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留。然而胡琮去意已决。被告遂根据本单位1994年9月10日制定的《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第4条,要求胡琮支付学习、进修期间院方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并加收30%的罚款,合计为26000元。

鸡飞了,蛋也打了?

对于被告的做法,胡琮选择了法律途径。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收取原告胡琮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用人民币26000元。

二、原告胡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支付给被告学习、进修期间的学习费、培训费分别为5000元、4600元。

分析:

进修后的员工因为有了更多的选择,员工谋求发展的心态与企业的初衷十分矛盾,为此我们进行了剖析--

1、被告收取原告在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加收费用30%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教育法》第40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上述规定,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在单位在实行继续教育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被告规定:凡有外出学习或进修过的或现阶段正学习或进修的人员,在不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期间要求调动者,其本人或接收单位要交付培养经费。培养经费系外出学习或进修期间院方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资金、福利等一切费用的130%。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违法的。

2、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学习、进修合同,是原、被告就原告享有继续教育权利时,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必要的学习经费,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为所在单位服务的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此案的学习,进修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1)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更好地学以致用,而不仅是追求一种单方的民事利益;(2)原告在享有权利后所应履行的义务涉及的不是民事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原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学习费用的退还,以原告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的年限进行递减。

333解聘人员别忘收回空白合同

某公司业务人员张某因利用公司掌握的信息和客户搞私下交易,假公济私,于去年3月被解聘。被解聘后张某未交回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未引起缺乏法律知识的公司领导的足够重视,因而埋下了祸根。

去年8月,已被解聘的张某利用手中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该公司的名义同某服装厂签定了价值3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如一方违约,应支对方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好后,因张某一直未找到买方,多次给服装厂打电话要求解除合同,但均遭拒绝。过了合同履行期,服装厂一直未见对方来提货,于是派人前去这家公司进行交涉,这时才知道张某已被公司解聘,而此时,已无法找到张某。两家企业经协商未能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达成协议,于是,服装厂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司的经理怎么也没有想到,被他解聘已长达半年之久的业务员竟给他送来了这样一份"厚礼"。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原则达成协议:该公司赔偿服装厂经济损失5000元,其他不再追究。

这起经济纠纷案件似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但其中的教训却是值得好好总结的。根据我国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供销业务员离任时,原单位没有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业务员仍用原单位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定合同,致使对外在客观上有理由充分相信该业务员具有代理权,原单位应连带承担责任。因此,各位厂长、经理应该特别注意,解聘业务人员时千万别忘记收回空白合同书。

334为什么留不住人?

案例

b公司,某日化产品生产企业。几年来,公司业务一直发展很好,销售量逐年上升,每到销售旺季,公司就会到人才市场大批招聘销售人员,一旦到了销售淡季,公司又会大量裁减销售人员。就这件事,b公司销售经理陈鸿飞曾给总经理蒋明浩提过几次意见,而蒋总却说:人才市场中有的是人,只要我们工资待遇高,还怕找不到人吗?一年四季把他们"养"起来,这样做费用太大了。不可避免,b公司的销售人员流动很大,包括一些销售骨干也纷纷跳槽,蒋总对销售骨干还是极力挽留,但没有效果,他也不以为然,仍照着惯例,派人到人才市场中去招人来填补空缺。

终于出事了,在去年b公司销售旺季时,跟随蒋总多年的陈鸿飞和公司大部人销售人员集体辞职,致使b公司销售工作一时近乎瘫痪。这时,蒋总才感到问题有些严重,因为人才市场上可以招到一般的销售人员,但不一定总能找到优秀的销售人才和管理人才。在这种情势下,他亲自到陈鸿飞家中,开出极具诱『惑』力的年薪,希望他和一些销售骨干能重回b公司。然而,这不菲的年薪,依然没能召回这批曾经与他多年浴血奋战的老部下。

当前:第36/39页

提示: 双击屏幕进入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