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方法论十四讲》第3/10页


对于“名”与“实”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言”与“意”的关系),中国古代各家各派在有一点上是共同的,这就是认为“名”要符合于“实”(“名副其实”),“言”要不损害“意”。主张名要符实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表现;1.当“实”因为某种原因(或因其大,或因其玄,或因其无常、易变)而不可名、或不可定名时,则宁可去名而存实,这是道家的态度;2.当“名”‘实”相错甚至相反,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时,则必须“正名”。正名也有两种:一是针对实而建立与之相当的名,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是儒家特别是孔孟的态度;二是“制名”或“定名”,然后以之作为法度来衡量实,这是苟子的态度。“名乜者,所以期累实也”,“制名以指实”,“名定而实辩”(《苟子?正名》)。法家则将两方面结合起来:“修(循)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生于实”(《管子?九守》),“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辩类”(《韩非子.扬权》)。不论“正名”的含义如何,上述各派在名必须最终以实为根据、为鹄的这点上是一致的。中国哲学中没有谁认为名比实更重要、更实在乃至于倒名为实(如西方柏拉图、中世纪唯实论和近代唯理论),就连“以名为首”的韩非,也主张“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其实以名为首和以实为归是一回事:正因为看重名的实效,才会强调名的重要性。
最直接阐明实乃名之根本的还是墨家学派。墨子主张“取实予名”,认为“瞽不知黑白
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墨子.贵义》)。他特别强调感性的实在性,这种实在性他分为三个方面,以作为人们言谈的三个标准或“三表”:一是历代过去的经验,即“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二是当时多数人的经验,即“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三是在实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即“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非命上》)。这就是“言必有三表”。后期墨家虽更强调逻辑辨析和论辩的作用(“墨辩”),但在名实、言意关系上与墨子是一致的,即“以名举实,以辞抒意”(《墨经.大取》),“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经上》)。《墨经》的逻辑思想与西方(如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就在于它仅仅是为了给(已知或未知的)事实“取”一个正确的“名”(“名实耦”)、以便“志行”的方法,只是为了使名实相符才要给“言”立“仪”;而正因为名、言脱离不了经验事实的个别性,因此它的证明、推理、归纳、演绎等一系列“辩说”方法的主要根据是“类比”;又正由于类比终究是不可靠的推理形式,后期墨家并未给予推理以逻辑上正确无误的信赖:“是故僻、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小取》)说一种逻辑“不可常用”,这种思想本身很难说有什么逻辑精神。在墨家看来,逻辑只是实用的一种工具,而且只是一种次要的、辅助性的工具,即“辩说”,而不是有关认识规律、必然性和真理的学说,也没有什么普遍性。假如不用逻辑、不讲“名言”也能达到实用目的,那么这一套东西全都可弃置“不用”的。与此相反,亚里士多德虽然也倾向于认为逻辑离不开它所反映的对象,但第一,他认为正确的逻辑必然反映客观对象④,不能反映客观对象的原因决不是逻辑本身“远而失,流而离本”,而正是由于逻辑上还不够严密、完善,因而必须更严格地制定逻辑规则、更精确地进行逻辑推理;第二,他认为真正的客观对象不是感性事物本身(质料),而是它的形式或本质、规律。“亚里士多德认为,逻辑的东西就其来源和本质而言,却是属于存在的,逻辑的东西作为事物的
被思维的结构而属于事物的实在结构”⑤,所以“虽然认识现实是从个别的东西开始的,而
且没有个别的东西就不可能有认识,但是没有一般的东西,认识也是不可能实现的f不仅
如此,认识也是认识那种规定着现实的一般的东西”⑥。这正是西方哲学传统中的逻各斯
精神,它一直贯穿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中:逻辑不只是一种“辩说”之辞,而且具有认识论和
本体论意义,它反映着世界的本能结构。至于类比推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不是证明(必
然知识)的形式,而只是演讲术的说服形式”⑦,并不具有严格逻辑的意义,倒的确是(用墨家的话说)“不可不审,不可常用”的。
先秦在名实问题上,唯一的例外似乎是“名家”,他们离开“实”而专门研究“名辩”问题,发展出类似古希腊智者的一派诡辩学说。然而,名家对名实关系的割裂,最终仍是为了政治实用,达到“形名之治”。“古代所谓‘名家’,实在就是‘形名家’,亦即‘刑名家’。”⑧他们之所以割裂名实,只是因为事实上“名实”之相怨久矣”,所以“知其不可两字.,乃取一焉”(《管子.宙合》),以便用滔滔名辩来说服人而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却丝毫也没有以名当实或倒名为实的意思,不象智者派(如普罗塔哥拉)把人的主观当作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尺度”。名家著名代表惠施主张“合同异”的相对主义,提出过十条似非而是的命题;但这种相对主义也体现在他的“去尊”、“相王”(让齐、魏相互都称王)的政治主张中。他生平的主要活动是任魏相达十五年之久,可见其名辩决不是象古希腊智者要“教人以智慧”,而是一种政治谈判术,具有极为实际的目的。公孙龙子以“离坚白”的绝对主义著称。他自谓“欲推白马非马之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公孙龙子.迹府》)。在他对待名称或指谓的态度上有一个似是而非的矛盾,即一方面,他在《指物论》中提出“物莫非指”,一切事物都可以用名称来指谓,“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为指?”指是指他物的而非指自身的,但不是指自身,这已经就是对自身的指谓了,何必依赖他物而获得自身的指谓呢?所以指谓作为名称是可以独立于物外而进行指谓的。有人由此把公孙龙定为“唯心主义者”。但另一方面他又说:“天下无物,谁径谓指?”没有物就不可能指谓,在《名实论》里他也强调:“失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所以要“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另有人就据此把他看作“唯物主义者”⑨。其实这两方面并不矛盾。公孙龙将名、指与实、物分离开来,提出指物之指与指本身之指的区别,正是为了更准确地指称实、物,以免混淆指和物、名和实,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尽管他并没有解决名实关系问题,而陷入了逻辑悖论,但他最终注重的显然是实而不是名:“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名实论》),正实才是真正的正名。由于惠施、公孙龙名辩的政治效益并不显著,在理论上也容易将语言引向脱离经验事实的方向,就连与惠施最亲近的好友庄子都批评名辩学派是“垒瓦结绳,窜句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而敝跬誉无用之言,非乎?”(《骈拇》),说他们“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天下》),所以先秦以后,此派即绝。
魏晋时,大倡“言意之辩”。但无论是“言不尽意”一派(如王弼)还是“言尽意”一派(欧阳建),都承认“意”是最重要的,“言”则是依附于意、为意所用的;而其中主张“言不尽意”一派在后来的影响远远超过另一派。特别是当涉及宇宙本体(道、理、太极等等)时,人们一般都主张从有限的言词中去体会无限的言外之意。在宋明理学那里,如程颢在谈及道时说:“要在人默而识之也”(《语录十一》),张载的说法是“运于无形之谓道,形而下者不足以言之”(《正蒙?天道》)。朱熹言“理”亦云:“性是太极混然之体,本不可以名言,但其中含具万理”(《答陈器之》)。心学则吸收了禅宗顿悟之说,提出“宇宙即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更是将名言弃置一旁了。王守仁说理是“随时而变,如何执得?须是因时制宜,难预先定一个规矩在”(《传习录?下》),这是符合中国传统“无定形”思维方式的主流的。最重体验而轻语言的要数禅宗。禅宗主张“不立文字”,除了一些由旁人记下的语录和轶事之外,他们也没有什么谈论佛理的著作。参禅的方式则靠顿悟、棒喝或拳打脚踢,即使通过说话来传道,也叫人不要执着于语言本身,而要撇开语言的本义,将它作为触发禅机的“话头”或契机来理解和体会。这种直觉体验和诉诸行动的认识方式正是老庄以来蔑视语言、崇尚原始感受的总体倾向的结果。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哲学总的来说忽视语言的中介作用,强调体验的直接性,具有强烈的反语言学倾向。语言总是在尚未来得及定形时即已被扬弃,语言与意谓(名与实、言与意)的关系从未遭受过真正的颠倒,因而语言的逻辑本性始终未能得到发挥和实现。体现在中国古代辩证法上,就是这种辩证法未能摆脱直观的朴素性,不能上升到概念的思辨层次。辩证法一旦失去了语言的据点(或如列宁所谓“网上纽结”)和逻辑的力量,便容易从一种革命的学说蜕化而为一种中庸、复古、循环乃至于倒退的理论。张岱年先生指出:“中国哲学中所谓反复,与西洋哲学中所谓辩证法(Dialectic),颇有相似之点。……但西洋哲学中辩证法所谓否定之否定,为表面上复返于初,而实则前进一级。故西洋哲学所讲之辩证历程为无穷的演进历程。中国哲学所谓复,则讲真实的复初,故中国哲学所讲反复,实有循环的意味”。⑩的确,“反”与“否定”、“反复”与“否定之否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不具有后者那种外向规定性和时间上的不可逆性,它在时间上是“各向同性”的,即是说,它既可以是“物极必反”,也可以是在事物尚未达到极点时,由于行动者的预见而事先中止“物极”的倾向,守住无为和静笃;它不是在自我否定和积极进取之后对这一过程进行反思(Reflexion),而是预先静观到事情的结局而放弃整个过程。反之,在真正革命的、能动的辩证法中,“自否定”这一活的灵魂不能由直观、类比的方式、而只能由概念的自身反思才能表达出来,这种反思作为否定之否定不是放弃自身的时间进程、退回到原始的体验,而是通过间接的外向表达来综合自身、凝聚自身,为进一步否定自身提供内在的冲动和动力。黑格尔早已指出:“在有之变中,有为规定性作基础,而规定性则是对他物的关系。反之,进行反思的运动则是作为自在的否定那样的他物;这种否定只是作为自己与自己相关的否定时,才具有一个有”。【11】中国古代辩证法就停留在上述第一阶段,即“有之变”阶段。这种观点若要解释一种“变”,总要找出有某种特殊变化的东西(有“气”,气有“阴”阳”二气),然后找出它们的相互关系(阴与阳,“耦”等),而不是同一个东西否定自身、展示自身本质从而回复到真正的自身(否定之否定)。后面这种关系只有当语言被纯化、被清除了一切感性杂质而成为纯粹概念,成为事物最一般本质之反映时,才有可能被提取出来。而语言的“纯化”(或逻辑化、概念化)首先又只有通过语词和意谓关系的颠倒才能实现,即是说,不能光是把语言看作附属于事物(实)身上的“名”,而且要在一定阶段上“倒名为实”,将事物看作一个“名”(概念)的表现,将“名”看作比感性的“实”更深刻地把握了事物本质的东西(真正的实)。正如列宁所说的:当思维从具体的东西上升到抽象的东西时,它不是离开——如果它是正确的(注意)……——真理,而是接近真理。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一句话,那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地反映着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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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的本质之我见

编者按:在武汉大学哲学系主办的中青年专家茶座上,西方哲学专业博士导师邓晓芒教授作了题为《辨证逻辑的本质》的演讲。由于演讲人的概念框架与辨证逻辑的常规模式存在很大差异,提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见解,引起了一些逻辑学者的很大兴趣。我们认为,加强与相关学界的对话与交流,拓宽学术视野,冲击传统范式,对于辫证逻辑乃至整个逻辑与思维科学研究的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我们约请邓晓芒教授为本刊写了这篇短文,以期对此有所推动。

通常认为,人类有史以来有两大逻辑系统,即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它们共同起源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然而,形式逻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基本成形,.辩证逻辑却直到黑格尔才具备了比较完备的逻辑体系,且在今天也还未得到逻辑学上的“资格认定”,其本质始终是个迷。
要理解辩证逻辑的本质,无疑要从它与形式逻辑的比较入手。然而,辩证逻辑这位小弟弟总是被强行纳入到形式逻辑这位老大哥的既定模式中来理解,在我看来是迄今为止逻辑学界最大的误会。我认为,只有辩证逻辑才真正揭示出了形式逻辑自身的本质,反过来,辩证逻辑的本质的发现,只能以形式逻辑对自身本质的自我觉醒为前提.

一、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

从两大逻辑体系的起源来看,柏拉图的“辩证法”是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的思想先驱;反之,亚氏形式逻辑也仍然具有某种辫证理解的性质。恩格斯曾把亚里士多德归入“带有流动范畴的辩证法派”,苏联阿赫曼诺夫也指出亚里士多德逻辑还具有逻辑、认识论、本体论的“三统一”的性质.①只是经过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纯粹化,逻辑才成了单纯思维的抽象工具。要阐明这“两种”逻辑的真实关系,我们首先要把形式逻辑中长期已被“遗忘”了“此在”(借用海德格尔的术语)重新唤回来,即在新的高度上达到对形式逻辑的辩证的、富有生命力的理解。

1.辨证逻辑是形式逻辑的具体化理解

形式逻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包含辩证逻辑的潜在性质.虽然亚氏由于努力追求思维的确定性形式,而没有充分自觉到这种潜在性质,但一种完全与认识论、本体论绝缘的抽象形式的逻辑,亚氏似乎并没有想到过,这是后来的逻辑学家们的事.逻辑一旦被形式化,便发展成一自成体系的抽象系统,其辩证的潜在性质便被压抑到意识的底感而不为逻辑学家们所自觉.尤其是当它为了精确化而成为一个数学一符号系统之后,更杜绝了辩证意味潜入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无疑表明了人类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的进步.但这种进步也不是毫无代价的。当形式逻辑本身的辩证性质不时地以两种常见形式暴露出来时,就使逻辑学家们感到惊慌失措了:这就是语义悖论和集合论悖论。在悖论中,形式逻辑被迫面对它不愿正视的东西,而且这种被迫还不是外来的强迫,而是它自身的逻辑必然性所导致的.其实,逻辑悖论是对逻辑学家们的一个警告,促使他们注意到形式逻辑潜在的辩证本性。可惜一般逻辑学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反而想尽一切办法消除悖论以维持原来的规则。当然有些悖论、特别是许多假悖论是可以清除的,但悖论的根源,或真正的、根本的悖论、即“反身性”或“自返性”(Self一reference or reflexiveness),却是无法根除的。通常人们不去问为什么会有反身性?能否没有反身性?却总是把反身性归之于某种外在技术操作上的偶然失误或误入.禁区。但这正好是问题的关键。形式逻辑要回避的,归根结底就是反身性,即“循环论证”,这本来是无可非议并且卓有成效的。但以为任何时候都能回避反身性,看不出它自己的这一原则本身必将导致反身性的悖论,这恰好是它对自己缺乏反思(reflexiort)的表现。形式逻辑客观上有种自我否定的本性,它在应用中总是要陷入它所极力回避的境况中去:黑格尔所揭示的正是这一点。形式逻辑的思维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形式的活动”,但据黑格尔看来,“主观性自身即是辩证发展的,它就会突破它的限制,通过推论以展开它自身进入客观性。“②所以辩证逻辑不是别的,正是形式逻辑突破自己的限制即自我否定的结果;它承认和正视形式逻辑的这种自否定的辩证本性,并将其用来深入理解形式逻辑的一切命题和规则,而不仅.限于明显的悖论。所以辩证逻辑是形式逻辑的潜在本性的实现,是形式逻辑的具体化(进入客观性)的自我理解。黑格尔并没有提出“另外”一种逻辑,他认为只有唯一的逻辑,但有抽象和具体、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层次的理解。

2、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矛盾的关系

正因为辩证逻辑是形式逻辑“自否定”的产物,所以:第一,在形式逻辑中被视为破坏逻辑的矛盾,在辩证逻辑中(或在形式逻辑的辩证理解中)却成了合乎逻辑的规律的表现。但这并不导致有“两种矛盾”,而只产生出对矛盾的两种理解。第二,在形式逻辑中通常被视为不矛盾的命题,在辩证的理解中恰好揭示出其潜在的矛盾。但这也不说明“两种逻辑”可以无矛盾地并存,而只是证明了理解的层次有深浅。
先说第一点。曾有人主张,与其区分两类不同的矛盾(辩证矛盾和形式逻辑矛盾),还不如区分两种不同的逻辑③。的确,区分两类“不同的矛盾”在逻辑学界已成了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课题,这就不能不使人想到,也许这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如果真有两类完全不同的矛盾的话,为什么几十年来这么多专家学者都区分不开?人们本想用区分两类矛盾的方法来区分两种逻辑。到头来却发现只有区分了两种逻辑,所谓‘两类不同的矛盾”才说得清楚。不过,如何区分“两种不同的逻辑”呢?我以为只有从对逻辑的两种不同层次的理解上才区分得开来,因而也没有两种不同的逻辑,只有对唯一的逻辑的两种理解。如果一定要说“两种”逻辑,那也得承认,形式逻辑潜在地包涵着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扬弃地包含形式逻辑。尽管一切比喻都是瞥脚的、不完全的,恩格斯所谓“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比喻在这一点上却是精当的:并没有两种不同的数学,而只有同一数学发展的不同阶段.再说第二点。形式逻辑一旦涉及内容便用不矛盾律表达着矛盾关系。当然,撇开内容,S是P, A=A,这里面看不出什么矛盾关系。但只要加入任何内容,“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白马是马”,里面就潜在地包含着“个别是一般”这种对立关系,并在这种对立关系中潜在地又包含着‘个别不是个别”这种矛盾关系。④可见矛盾并不只是在悖论情况下才暴露出来,而是潜伏在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命题之中的。形式逻辑是否可以不通过内容来理解呢?我以为不能.它只能不通过内容来操作、来计算〔数理逻辑),但计算的结果仍要通过内容来理解,这是逻辑与数学不同的地方。

3,形式逻辑为什么不能理解辩证逻辑?

迄今为止,形式逻辑对辩证逻辑除了攻击之外,只有“谅解”,而无“理解”,只有容忍,而无认同。因为形式逻辑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没有把辩证逻辑理解为形式逻辑对自身的自我理解,而是看作另一种异己的逻辑,它或是否定(破坏)形式逻辑(因而要反对),或是不否定形式逻辑(因而可以并行不悖),总之,不是势不两立,就仅仅是外在并列关系。形式逻辑不理解辩证逻辑,只不过表明形式逻辑尚未达到自我理解、自我意识。一般逻辑学家没有看出,辩证逻辑正是形式逻辑自否定(自我破坏)及否定之否定(自我重建)的成果,因而两者不过是同一个逻辑在自我运动的上升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只有辩证逻辑达到了逻辑的自我意识,因为它反思到了逻辑的自否定的运动本性,并将自否定确立为逻辑更深层次的原则。

二、辩证逻辑的本质

1,辩证逻辑的本质不是别的.就是自否定(否定性的辩证法)

人们常把辩证逻辑的本质理解为“矛盾学说”,因而区分“两种不同的逻辑”的关键似乎就在于区分两类不同的矛盾:但很少有人看出,辩证逻辑(其实形式逻辑也是一样)对“矛盾”的理解恰好是基于“自否定”的理解,即一个东西、一个命题自己与自己相矛盾。哪怕是外在两个东西的相互冲突和对立(通常称之为“矛盾”),也具有一个东西内在的自相矛盾的含义;或者说,凡是外在两个东西的相互矛盾,都本质上是由同一个东西的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建立起来的;甚至就连看起来并不矛盾的东西(“树叶是绿的”等等),本质上都包含着自我否定(个别不是个别)这种矛盾。然而,通常对“矛盾”的理解,总是停留在两个东西的外部冲突(矛和盾)、或顶多是一个东西身上现存既有的两种“属性”、两个“方面”等等的相宜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转化这一层次之上,而没有看出,其实一开始并没有“两个”东西(属性、方面等等),而只有一个东西;所谓的“二”只是由于“一”的自否定而建立起来的,因而最本质的矛盾是自否定。我曾在拙著《思辩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中提出,辩证法的真正核心是自否定(或自否定理解下的矛盾学说),而不是日常理解的矛盾或对立统一,不是现存两个东西相互冲突、斗争而又均衡、统一,而是同一个东西的自我分化或“差异的内在发生”⑤。国内逻辑学界却长期忽视了这方面的意义。如张建军先生在《如何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一文中⑥归纳了国内学术界历来对“辩证矛盾”的七条定义(包括他自己的在内),以及与形式逻辑矛盾相区别的十二条标准,其中就没有一条谈到对辩证矛盾的自否定实质这种理解,都是讲已有的两个对立面如何互相结合的问题,这也许与中国传统“矛盾”一词本身就具有外部冲突的含义有关,拟另文专论。正因为辩证逻辑的本质在于“自否定”原则,所以,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的辩证法”,逻辑在本质上就是自由的事业。形式逻辑已经是自由的事业,它否定感性的任意性,用人自己能动制定的一套规则来指导人的思想,从“任意的自由”上升为“自律的自由”。但形式逻辑并不自知,反而把这种“自律”重新又当作“他律”,停滞在失去(或遗忘)了自由的必然层次上不思进取。辩证逻辑则揭示了这种自律的自律性,揭示了形式的必然性底下的自由的内容、即自否定的内容,使逻辑超越数学而获得了形而上学的生命。所以辩证逻辑又是生命的逻辑,它立足于自由生命的“体验”和内在的感悟,而不是符号化、数学化的形式所能表达和规范的.辩证逻辑使形式逻辑的自否定推到极端,用违背形式逻辑理解(而不是违背形式逻辑)的矛盾命题形式激发人对内容本性的逻辑感受力,暗示出自由生命本身的必然要求,以导向行动的意志。在这一点上,逻辑就与诗接近了,逻辑学就与认识论(体验)和本体论(能动的本体论)统一起来了.

2,辩证逻辑的反身性

自否定具有反身性的形式。因此辩证逻辑本质上是反身性的逻辑。正是由于反身性,它才成为悖论的源泉。例如“说谎者”悖论,只因为他既是“说谎者”,同时又不是说谎者,而是说话者,即说出自己“在说谎”者,所以才产生了自相矛盾。塔斯基的语义分析把“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区分开来.说的就是这回事。其实这种区分不应当只限于悖论
的情况(即“特设性”),即使有人说“我在说真话”,这种“既是又不是”〔两个层次〕的关系仍然存在.推而广之,任何一个命题,如“树叶是绿的”,“白马是马”,一且反身地来考察,都会成为“既是又不是”:树叶是绿的,但树叶又不是绿的,因为树叶就是树叶;白马是马,同时白马又不是马,因为白马本身就是白马。同理,“这句语是谎话”,但这句话又不是“谎话”,因为这句话就是这句话。
当然,如果我按照塔斯基所说的,固守于“这句话”就是“这句话”,“这句话是谎话”就是“这句话是谎话”,不把“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相混淆,也就不会有悖论.可是这样的同语反复命题又有什么意义呢?罗素也曾指望通过对“既是又不是”的两个“是”字的语义区分来排除辩证矛盾,如、说“苏格拉底是人”,“苏格拉底又不是人”(不等同于人),此中前一个’‘是;意针着具有某种“属性”,后一个’‘是’‘则意味着“等同”,两个命题讲的不是一回事,构不成逻辑矛盾。‘然而,若真把“是”理解为“等同”,则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使用这种意义上的“是”,即“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除此而外苏格拉底不可能“是”任何东西。因而说“苏格拉底不是人”并没有说出什么特别的意思,无非是说,“苏格拉底(A)不是任何别的((B或非A)"即A= A。但在现实中,没有人会用A.=A这种完全“等同”的形式说话,一切有意义的句子,实际上都是在以“等同”的“是”这种形式,说出“不等同”的内容(如属性、关系、样式等等)。罗素的绝对区分是无效的,“苏格拉底不是人”并不只是说“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而是说苏格拉底还有除人之外的其他“属性”,或者说苏格拉底于早(作为人的)苏格拉底。这里的“是”字并无两种不同含义,而恰好是同一个含义.
可见,形式逻辑要产生有意义的句子,而不停留于同语反复,不能不对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等同”的“是”和“属性”的“是”作一种“混淆”,即肯定白马既“是”白马,同时也“是”马(或:同时也“不是”白马).形式逻辑不自觉地已经暗中容纳了反身性,承认了“既是又不是”,亦即承认了辩证法的本质性。实际上,人的一切行为,包括人说出的每一句话、写下的每一个命题,都具有一种“反身性”关系,都必然卷入它的内容:好象赚钱的人成了钱,搞学何的人成了学问,说话的人成了他所说的话,因为人就是他所做成的那种东西。你想保持自己的“本来面目”,就只有什么也不干,A=A, 虚壹而静”,但那样你也就什么也不“是”。你只有在你所创造的对象上才能“反身性地确证你自己。形式逻辑一旦自觉到自己的反身性,达到了自我意识,就成为辩证逻辑.但这一步在形式逻辑的既定框架内是很难达到的,需要一种自我突破、自我超越、自我否定的勇气、因为自我意识本身就是悖论:我把自己当作对象,这样来意识到我自身;但我只有意识到我自身,才能把我自己当作对象。我和我自己既有区别,又没有区别:一如果有区别,我意识到的就不是我自身;如果没有区别,我怎能对自己有任何意识?所以,“我”这个字是形式逻辑不能讨论的。如罗索就曾说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命题是“于理不通的”,只能说“思维在”,而不能说“我在”⑦,换言之,形式逻辑回避甚至排斥逻辑的人文性。

3,辩证逻辑的人文性
自否定(自由)和反思_(反身性)构成了辩证逻辑的人文性,包括能动的历史创造性。因此只有从人文性或历史方面才能真正把握辩证逻辑,正如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实际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一样.形式逻辑以为自己摆脱了人文性,与历史主义也无缘,甚至不承认自己属于哲学领域,以为自己只是思维的工具或技术。殊不知,思维的技术也不同于其他任何技术,它已具有了人文性,因为它是“自由的技术”。?
形式逻辑之所以不理解辩证逻辑,根本上是由于它没有人文性的自觉。许多逻辑学家对人文哲学接触不多,有的逻辑学家回过头去研究人文哲学,也只是在既定的基础上汲取一些人文内容,而不是用来深化自己的基础,更谈不上这个基础的自否定了。一但逻辑学家仅仅限于对辩证逻辑及其人文性质加以容忍或放宽尺度,也并不能真正理解辩证逻辑,使自己的思维层次实现某种飞庆.逻辑学家从辩证逻辑那里获得的东西并不是形式逻辑的附属品,而正是形式逻辑在根本基础上的深化,它必将导致整个逻辑视野的扩展,就象欧洲人对新大陆的发现和整个“地球”观念的形成。

关于道家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

当今中国,和儒家相比,传统道家哲学与时代思潮有更密切的联系。 人们呼唤着“返朴归真”、回复自然的人际关系,人们渴望退回到自己内心,寻求着超越世俗、甚至反世俗的精神趣味,崇尚着潇洒自如的人生态度,人们实践着“跟着感觉走”的处世哲学,歌唱着“一无所有”的“痞子精神”。 这一切,都在我们这个喧嚣繁忙的耐代,从许多人的内心深处自然而然地涌流出来,就连对金钱和物质的贪欲也遮盖不住、压抑不了。
然而,这种植根于中国传统道家的“任自然”基点之上的“时髦”思潮,在今天叉显得与时代的真正前途是那么格格不入,尤其与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趋向很不协调。 如果说,西方近代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了意识形态上的重大推进作用(马克斯?韦伯)的话,那么,道家精神在今天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起的作用则是瓦解多于建设,它毋宁说更多地表现了传统文化对现代科学理性的效率精神的一种深深的恐惧和绝望的反感,而决不是一种进取型的文化心态;其前途似乎注定是坠入无可奈何、无所作为的虚无主义。
但我们今天又的确不可能到我们自己固有的文化传统之外去寻找我们开始起步的基点,我们暂时还只有从道家的自然主义去充当西方宗教和超验精神的代用品。 鲁迅曾指出“中国的根抵全在道教”,近来有人提出儒家经典《周易》最开始就是道家经典(陈鼓应)。 的确,从思想上说,儒家的亲情孝道不是建立在“自然”原则之上又是什么呢?然而,从自然的原则出发,是否注定会走上儒家以自然(血缘关系)为人立法的道路,导致既违背自然,又违背人性(“以理杀人”)的恶果呢?尤其是,当这条路在今天几乎已被公认为、至少被感觉到进也进不了,退也退不回去的时候,我们是否更有必要回过头去检查一下我们原先是从哪里进到这个陷阱里来的呢?
这就要求我们对道家的“自然”原则进行反思。 道家哲学的精神,大体上可用“自”二字来概括。 但这种自然,不是西方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natura),后者是与人相对立的、作为人的理性精神考察对象的自然,因而是经过理性(逻辑、数学、经验认知)改造过了的自然。 自然的原则在西方哲学中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第一原则。 道家哲学的自然则是天人合一的自然,是人和他的一切对象的共同母体,是人直接体验到、感受到因而包括他自身在内的第一性自然。 在道家的自然中,精神和物质混然一体,象胎儿和母体一般浑沌不分。 儒家虽也多强调天人合一,但常常是通过首先把精神(义)和物质(利)强行割裂开来(存天理灭人欲),而后再归到一种(在道家看来是)不自然的天人合一。 道家则反对任何强行分割︰精神不能看作失去了自然天性的抽象的纲常伦理(义),物质也不能仅理解为不具任何精神意义的物质利益(利);人是自然的,自然则是亲切的、人性的。 正是这一点,使西方现代一些哲学家感到了道家哲学的特殊魅力,虽然他们一般并不真正了解道家哲学的真谛。
道家哲学的这种人与大自然的本原的和谐,的确是人类最终向往的理想境界。 然而道家的弊病也正在于此。 人类最终的理想如果直接用作现实的原则,通常摆脱不了成为漫画而变形、变质的厄运。 道家理想的“自然”本质使它不具有彼岸式的超越性,这就使它在面对残酷的社会现实生活时陷入窘迫的困境。 哲人们除了隐居也外,唯一的办法便是遁入内心。 隐居是对社会的逃避或拒绝,而由于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所以也是对自己本性的逃避和拒绝。 隐居生活根本说来是“非人”的,是自然原则对人性原则的压抑。 退入内心其实是另一种隐居,也是一种更隐蔽的自我欺瞒和自我逃避,它通过“阿Q精神”所表现出来的自相矛盾和可耻的非人原则,使人的自我竟站在非我一边来对自我本身作幸灾乐祸的凌辱和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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