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PA中成长--公务员篇》第23/45页
违法违纪监督是在公共行政组织系统内由专门的行政监察、监督或政法机关对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其特点主要有:首先,实施违法违纪监督的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组织,一般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辖,不同于外部监督机制的司法监督,但和司法监督有衔接关系;第二,实施违法违纪监督机制的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这些机关对保证公共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纠正和打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重要作用。违法违纪监督一般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政法机关监督三种类型。
(4)党内监督
对公共行政组织和其人员进行严格的党内监督是我国的政治特『色』之一,西方国家的政党从内部对行政组织的监督一般都很有限。在我国,由于『共产』党的组织遍布行政组织的全系统的每个组成部分,行政组织的许多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共产』党员,这就为在公共行政组织实施党内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党内监督可以从广义上分为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两种类型。
3.组织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机制能防止国家行政组织滥用权力,保证行政活动的合宪『性』与合法『性』,也能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和绩效。伴随着现代行政权力的膨胀,从外部对其加以制约、监督更显得重要。对公共行政组织实施外部监督,主要来自四个方面:立法、司法、政党和社会舆论。
(1)立法监督
是指立法机关依照宪法以共行政组织及其人员实施的监督。
世界各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各不相同,但在宪法规定立法。司法部门对行政实施监督这一点上,则几乎是相同的,差别只在于监督的方式与程序。由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国家行政组织的外部监督机制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规定所以立法监督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有主导『性』的作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立法机构对行政监督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律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决策和管理监督等。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立法机构的权限不一,它们对行政监督的内容也存在着差别。
(2)司法监督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国家行政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组织的活动和行为实施的监督,需以司法程序进行,以宪法为依据。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
法院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活动和审理、陪审、辩护等司法审查制度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对纯行政的监督。
(3)政党监督
政党对国家行政组织和监督要是通过政治活动和政策制定来实现的。各国由于在政治制度、选举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文官制度等方面各有千秋,因此各国政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西方国家为研究对象,至于我国的政党监督已在"内部监督"中有过论述,这时涉及较少。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公民、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体现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世界各国宪法规定,民众拥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权力。
4.案例:西汉依法治官的经验
封建官吏是皇权借以统治全国人民的工具,也是实现封建国家平稳安定及"政平讼理"的中坚力量。官吏的秉公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封建国家的治『乱』兴衰。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历史上封建王朝都很注重加强对官吏的法律控制。西汉王朝作为第一个在历史上站稳脚跟的封建王朝,尤为重视依法加强对各级官吏的控制和管理。
西汉王朝人事管理法规较为细密,且种类繁多。汉律的核心--《九章律》共有47条律目,而其中关于官吏立法的律目就达半数以上。西汉王朝还制定了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治理官吏的法律一《吏律》。西汉王朝较为完整的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包括了加强对官吏政治控制的政治立法、严惩官吏经济犯罪行为的经济立法、严惩官吏读职及失职行为的权责立法以及有关官吏管理制度的立法等不同种类。
为加强对官吏政治控制的政治立法涉及到的官吏犯罪律目主要有:谋反,大逆不道,不敬,不大敬,非议诏书,矫制,欺谩,诬罔,非所宜言,左道,诽谤政治等。这些律目规定实际上把各级官吏的政治行为和言论都置于法律的控制范围之内了。官吏一旦触动上述任何一项律条,轻则被弃市、腰折,重则遭受灭族、夷三族的命运。
为严惩各级官吏经济犯罪行为的经济立法主要涉及主守盗、贪污营私、坐赃、所受监临饮食、受故宫送、买故贱、取息过律、假借不廉等。在西汉,赃罪是官吏的主要的经济犯罪行为。所谓赃罪,即是指官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守盗、受贼枉法、贪污营私等罪行,其在西汉官吏坐罪例占据了相当多数。因而,西汉王朝非常重视惩治官吏的赃罪的六法,对官吏赃罪恶的法律惩处极为严厉,毫不宽容。
为严惩官吏的读职、失职犯罪行为的权责立法主要体现在两条罪律中,即"沉命"罪和"见知故纵"罪。"沉命"法主要是汉武帝为督促各级官吏克尽职守,防范和镇压农民起义而创立的法。沉命法对官吏的沉命罪处置极为严厉,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满足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者皆死。"在汉朝,官吏只要了解"'盗贼"犯罪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上级举告,举告者不追究责任。如了解情况而不举告,要同罪犯判处同样刑罚;抓住罪犯而不重办,即是"故纵","故纵"者被处弃市死刑。
显然,西汉之初"文景之治"盛世成就的取得以及西汉长达两百年统治地位的维持,都是与西汉统治者这种注重依法治理各级官吏分不开的。西汉依法治官无疑可为我们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其一,西汉治官的立法比较严密、周到且对违法官吏的惩处较为业厉。
其二,监察权力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为有效监察违法官吏提供了制度保证。
此外,官吏考课与奖惩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奖勤罚懒、扬善弃恶、激励官员勤政廉洁也有一定的作用。
七、公共行政改革
1.国外行政改革的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爆发了以原子能技术、电子计算机、航天工程、生物工程、遗传工程和海洋工程等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开拓了生产的深度和广度,引起生产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脑力劳动者比例不断增加,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特别是现代通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使『政府』行政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的行政改革,成为当代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极力推行公有企业与公用事业的产权转移,实行非国有化、私有化。由于『政府』在这个方面的职能外移,不仅缓解了管理上的困难与危机,而且减少了『政府』雇员人数以及巨额企业亏损补贴。
『政府』系统自身的体制改革,包括行政权力关系,组织结构体系的重大调整。其中行政权力的分割『性』转移与下放,成为一些国家行政改革的热点。为了建立更加灵活的公共行政体系,少数欧共体中崭开始重评价内部各有机构之间的决策权的分配。
公共人事管理的改革是提高行政成交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涉及人员录取和人员素质问题。人事改革主要目标是提高管理能力,减少原有复杂的行政程序所造成的效率障碍,改变过去不以目标而依程序进行管理的做法。人员录取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为了扩大与加速民众化进程,一些国家的『政府』以不同形式实行公民参与决策,更为普遍的是制定法律允许公民查阅『政府』档案,取得『政府』咨询。20世纪90年代以后,不仅瑞典、美国、法国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而且意大利、丹麦、比利时也在增加政务透明度,便于公民了解『政府』重要举措,从而易于监督『政府』行为。由于各国『政府』、民众与企业之间交往日益频繁、相互依赖、协作密切,因而国际『性』与区域『性』组织作用日益重要,『政府』公务的国际化、区域化趋势明显。如欧洲共同市场已有3亿多的消费者来自世界各地。这就要求通过改革增强『政府』处理国际『性』、区域『性』公务的能力。
此外,行政改革作为一种革新,需要引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技术的种类可以从复杂的计算到简单的目标管理。组织指导或办公室。
2.行政改革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