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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角『色』意识,就是强调角『色』认知。通过角『色』认知,树立和修正角『色』行为模式;明确自己应具备的角『色』形象(现实形象和理想形象)和如何承担自己的角『色』责任和义务,以便在实践阶段达到社会认可,成为满意的社会角『色』。

强化角『色』意识,对领导者来说,主要有两条:一是要明确自己扮演的社会角『色』应当具备的心理品质;二是明确自己与群众的关系。就心理品质而论,包括认识品质、情感意志品质和个『性』心理品质。认识品质是领导者有效进行认识活动所必备的各种特定心理特点,是应备的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想象力和思维能力的综合。情感意志品质是领导者对所认识和所做的一切,以及对周围事物的态度体验,即情『操』,包括美感、理智感和意志。

(2)加强理『性』修养

加强理『性』修养,就是从理论上武装自己,养成理论思维的良好习惯。经验证明,好多领导误区的发生都与领导者的理『性』修养不够有直接关系。理论思维差,认识能力弱,必然逃脱下了误区的蒙骗。判断、推理有误,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弱,就没法不上误区的当。

加强理『性』修养,首先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确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防止和克服唯心论和形而上学。

其次是学习邓小平理论,搞清楚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应当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再次是学习和研究领导科学理论,了解领导方法和艺术,掌握领导规律。

(3)消除世俗观念摆脱经验主义

摆脱经验主义,一要刻苦学习掌握一些必要的管理知识、管理规律。二要研究现实,有市场经济理论和管理理论的指导,有对经营实践的深刻了解,企业领导者就能避免不少误区。

(4)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离不开学习和实践。干什么就要学什么,当书记的就要学党建理论,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套理论和方法;当厂长(经理)的就要学业务,懂生产,会管理;管理科研的本身就应当是专家。一句话,领导者必须是业务内行、技术能手和管理专家,既能动嘴又能动手,说起来头头是道儿,做起来得心应手。只有这样,方能突破因业务不精而陷入的领导误区。提高管理水平,还应当学点管理学和公共关系学、市场营销学、经济法学等基本知识,弥补业务盲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领导者还应当掌握有关的对外贸易知识。

(5)克服『性』格特点净化自我心灵

实践证明,领导误区不仅来自领导主体的理论匮乏、角『色』意识淡薄、世俗观念和经验主义浓重、自身『性』格弱点、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不足,而且也与自我心灵不纯有关。净化自我心灵,就是加强党『性』锻炼,努力改造主观世界。

净化自我心灵,首先要强化事业心、责任感,消除重官心态。领导者应当牢记,是党的事业的需要才有了自己的社会角『色』,是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才赋予自己这样一种重要的社会角『色』。既然承担了这种社会角『色』,就必须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不能谋官心切尽责心差。净化自我心灵,就要健康自我人格。优秀的品质和高尚的人格,是无声的语言,也是无穷的魅力。净化自我心灵,还应当注重礼貌和作风修养。要谦恭和蔼,平等待人,与人为善,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群众要有高度责任心、同情心,尊重他们的自尊心和首创精神,关心他们的疾苦冷热。



在MPA中成长--公务员篇 第七课行政法治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的特征

根据行政主体的定义,行政主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必须明确,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它是按照特定的结构形式和活动规则形成的社会组合体,个人(包括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以行政管理为职责并由此实施行政活动,才是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措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

(3)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主要看其是否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例如,某个社会团体可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该社会团体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是由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尽管在实施行政活动,但它并不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分类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很多,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得到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同,我们可以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两大类型。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一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随着组织的合法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由其他组织授予。获得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因此,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职权『性』行政主体而言,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就当然具有了行使所有行政职权的能力。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哪一项行政职权,还需要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这主要涉及权限划分问题,并不涉及主体资格,因此,无行政主体资格而行使了行政职权,属于主体不合法,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使了其权限范围以外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越权,当然,如果是行政主体之间的公务委托,则另当别论。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授权而实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获得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项的法律、法规。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一般传统理论,国家行政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但是到了现代社会,随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扩张,管理范围的扩大,各国逐渐把一部分行政权通过授权的方式授予一些组织行使,以便及时有效地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任务。因此,凡依行政法律规范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往往同授权法所授予的权限密切联系在一起。根据授权法的规定,它只能在授权法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而这同时也意味着它仅仅在该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超出职权范围,则意味着主体不合法。因此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主体资格和权限范围是由同一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

3.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权的执行者,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权被分解为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职能。行政职权又属于行政主体,相对于不具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职权。依行政主体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撤消而消灭。另一类是授予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它既可因授权法的收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行政主体的撤消而消灭。

4.案例:从一起诉讼案中引发对原告主体资格的思考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任免临海市第四建筑公司经理、副经理一案,两审法院均裁定原告陈永明不具有主体资格,引起法学界的争议。这里就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此案应当如何处理,谈些粗浅看法。

原告陈永明是临海市第四建筑公司(下称四建公司)副经理,1997年底,原公司经理陈永清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由副经理陈永明主持,但未办理法人变更手续。1999年2月2日,四建公司中层干部一致推举陈永明为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1999年2月3日,临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突然下发了城镇(1999)15号文件,免去经理陈永清及原告的副经理职务,同时任命非四建公司职工陈江云为经理,任命该公司经理助理陈崇军为副经理。2月8日,四建公司召开职工大会,选举陈永明为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认为,城关镇『政府』这一任免通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四建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告并不是四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任免通知无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1)对原告主体资格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永明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行政诉讼,只能由原任或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工大会,董事会或过半数的职工以企业的名义提起。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陈永明具有主体资格。

(2)任免通知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

对于被告城关镇『政府』所作的任免通知,属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部分行政法学专家作了肯定,但对"任免通知"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各界争议较大。法院内部对此亦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对临海四建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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