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赋予的营销方略》第26/38页
影响:国内电信企业竞争加针可能使国有电信巨头遭受打击,外地基础设施和服务业的投资将提升该些领域的水准。不过,网路营运商的增加将为国内设备制造商带来更多的商机。电信设备的低关税对国内制造商的冲击有限,因他们并不依赖高关税的保护。
2.汽车业
内容:中国将在2006年中前将汽车进口关税由中美在1999年11月签署协议前的80-100%消减至25%。中国与欧盟的协议则要求中国在两年内取消对中欧合资企业汽车生产的所有品种、类型和式样的限制。
影响:中国计划今后两年内先将进口关税调降至60-80%,006年中消减至25%。国内汽车业可能成为受创最重的行业之一,并在加入wto进程中进行重降。
3.银行业
内容: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后获准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五年后向个人提供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地域限制。
影响:中国银行业官员称,入世5-10年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中间业务份额可能达到并超过50%。这些中间业务包括贸易融资、信用卡交易和现金管理。入世5-10年后,外资银行外币存款将可能占到15%,人民币存款将可能占10%,外币贷款份额将在20-30%之间,人民币贷款在15%左右。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过程中,中国的银行将可能流失约20%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业务人才。在『政府』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争相扩大业务,签订合作协议,争取上市,清理坏帐及进行合并,以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4.证券业
内容:中国将允许外资占较少股份的中外合作基金与国内基金平等地参与基金管理。中国加入wto三年后,外资在中外合资基金的持股比例可升高至49%。
影响:中国证券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相对较弱。经纪业务和自营交易所得构成国内券商的大部分营收,而在金融咨询和基金管理方面优势甚少。国内券商纷纷寻求与国外券商合作,以增强自身技术与资金实力。国外基金经理正与国内进行合作,为其提供国外的经验与技术,帮助运作开放式基金,这也是为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迈出的第一步。
5.保险业
内容:保险业将获准对合资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但其持股最高仅能为50%。在服务领域,欧盟确保了外资公司可自由选择其中方合资伙伴的权利。中国在加入wto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五年内外资保险商可从事团体、健康和退休保险业务,两年内可建立全资非人寿保险子公司。多数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局限于在上海和广州设立。
影响:外资保险商料将更易获得在中国的营业执照。目前拥有99%市场份额的国内保险商将面临国外保险商的强劲竞争。
6.农业
内容:中国同意了85%的国内农产品补贴上限。中国农产品关税将由目前的22%下降至17%。对美国优先农产品的关税将在2004年1月前由平均31%下调至14%。中国将把诸如菜籽油、黄油、柑橘和葡萄酒之类产品的进口关税由目前的25-85%下调至9-18%。
影响:中国已于2000年4月接受了第一批由美国运来的猪肉及牛肉,为履行中美协议迈出了一步。中国农产品生产商将成为主要输家,因为关税下调和进口配额放宽意味着国内玉米、大豆等粮食产品须面临质量较佳的进口品竞争。国外低价的肉制品涌入亦会威胁国内畜牧业。
7.纺织业
内容:根据wto规定,对中国纺织品的进口配额将于2005年正式取消,但一种特殊进口"保护"体系将至2008年底方结束。
影响:中国纺织服装业是因加入wto后外国取消进口配额而明显获益的少数行业之一。中国出口导向型纺织企业处于最佳获益地位。
8.能源/石油
内容:中国已同意向私营贸易商逐步开放石油和石化行业,并同意打破石油贸易的国有垄断地位,给予私营贸易商400万吨成品油和原油进口量10%的贸易额度。中国将在加入wto三年后开放油品零售市场,并允许每家外资企业设立至少30座全资拥有的加油站。中国还将在加入wto五年后放开批发市场。
影响:中国将消除对油品领域的国有垄断地位,允许私营贸易商进口成品油,外资企业亦可设立加油站。
9.分销/零售业
内容:中国将在加入wto后三年内取消多数产品和分销服务限制。中国已同意取消对大型百货和所有连锁店的外资比例限制,以及对外资商店的经营区域限制。
影响:中国将允许外资企业在零售商店中控股最高达65%。外资目前必须通过国内的分销和物流销售在国内生产的产品。中国加入wto意味着外资企业将可消减分销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自行设立分销网络,缩短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滞。中国已批准首家批发合资企业--与日本丸经合资的上海百红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批发业的开放。
二、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普遍最惠国待遇
1.在对出口或进口、有关出口或进口及进出口商品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出口和进口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方)对原产于(originatingin)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方)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1款。
4.按本条第2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