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赋予的营销方略》第35/38页
5.如果某一缔约国(方)在《哈瓦那宪章》已生效后仍未接受《宪章》,缔约国(方)全体应即进行协商,就本协定影响的这一缔约国(方)与其他缔约国(方)之间的关系方面,商定是否需要对协定加以充分或修正以及如何补充修正。在达成协议以前,虽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不接受宪章的缔约国(方)与其他缔约国(方)之间,本协定第二部分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实施。
6.凡系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各缔约国(方),不应引用本协定的规定来阻止《哈瓦那宪章》各项规定的运用。对不是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国的缔约国(方)实施本款所包含的原则,应是本条第5款的协商的一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协定的修正
1.除本协定其它部分另有规定者外,本协定第一部分或二十九条或本条的修正,应于所有缔约国(方)接受后生效;本协定其它条款的修正,原于三分之二以上缔约国(方)接受后在这些已接受的各缔约国(方)之间生效,而以后每一其他缔约国(方),则于这一其它缔约国(方)接受这项修正时生效。
2.凡接受本协定某项修正的任何缔约国(方),应于缔约国(方)全体指定期日内将接受证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缔约国(方)全体可以决定,按本条生效的某项修正应具有这样的『性』质:缔约国(方)在缔约国(方)全体的指定期内未接受这项修正的,可以退出本协定或缔约国(方)全体同意仍继续作为本协定的缔约国(方)
第三十二条本协定的退出
在不损害本协定第十作条第12款或第二十三条或第三十条第2款的规定的条件下,任何缔约国(方)可以退出本协定,或单独代表其负有国际责任,而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它事务的处理方面,当时享有完全自主权的任何单独关税领土退出本协定。这项退出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接受发出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缔约国(方)
1.本协定的缔约国(方)应理解为依照本协定第二十六条或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各国(方)『政府』。
2.本协定按照第二十六条第6款生效后,按照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4款接受本协定的缔约各国(方),可以做出决定停止未接受本协定的缔约国(方)为缔约国(方)。
第三十四条本协定的加入
不属于本协定缔约国(方)的『政府』,或代表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国(方)作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缔约国(方)全体按本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由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应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特定的缔约国(方)之间不适用本协定
1.如果:
(甲)两个缔约国(方)没有进行关税谈判,和(乙)缔约国(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国(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本协定或本协定第二条在这两缔约国(方)之间应互不适应。
2.经任何缔约国(方)提出请求,缔约国(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第三十七条原则和目的
1.缔约各国(方)(甲)以及本协定的基本目的有提高所有缔约国(方)的生活水平和不断发展所有缔约国(方)的经济,并考虑这些目的的实现,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是特别迫切的;
(乙)考虑到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的出口收入,在其经济发展中可起重要作用,并考虑到这种贡献的大小,取决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对进口必需品所付的价格,它们的出口商品数量以及这些出口商品所能取得的价格;
(丙)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很大的差距;
(丁)认为单独和联合行动对促进发展中的各缔约国(方)的经济发展,并使这些国家的生活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是必要的;
(戊)认为作为取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手段的国际贸易,应当按与本条规定的目的相符的规则与程序以及符合这些规则程序的措施加以管理;
(己)注意到缔约国(方)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0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
议定如下条款。
2.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需要迅速和持续地发展其出口收入。
3.有必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在国际贸易中能占有与它们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4.由于许多发展中的缔约国(方)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要尽最大可能对这些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而且,在认为适当时,要拟定措施以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状况,特别是拟定一些旨在达到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使世界贸易和需要有所发展,使这些国家出口的实际收入有一个不停顿的和稳定的增长,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
5.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避免过分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将有利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要在有利条件下,尽量大可能增加其进入市场的机会。
6.由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的出口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长期缺乏,贸易和财政援助对于发展有着重要的相互联系。因此,在缔约国(方)全体和国际信贷机构之间需要紧密和持久合作,这样可以作出最有效的贡献,以减轻发展中的缔约国(方)在发展经济中的负担。
7.缔约国(方)全体同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有关的其他国际团体和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之间,须要适当合作。
8.发达的缔约各国(方)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9.缔约各国(方)应单独和联合作出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为实现这些原则和目的的而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条承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