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赋予的营销方略》第36/38页



1.发达的缔约各国(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能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以下条款:(甲)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某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乙)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以及(丙)(1)不实施新的财政措施,和(3)在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放宽和撤除财政措施,如果这些财政措施会阻碍或已经阻碍那些完全或主要原产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领土的未加工或已加工的初级产品的消费的显著增长,并且系针对这些产品而实施的。

2.(甲)如认为本条第1款(甲)、(乙)或(丙)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没有付诸实施,没有实施有关规定的缔约国(方)或其他有关缔约国(方)应向缔约国(方)全体报告这个问题。(乙)(1)经某一有利益关系的缔约国(方)提出要求,并对可能进行的双边协商不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缔约国(方)全体应就这个问题与有关缔约国(方)以及有利益关系的所有缔约国(方)进行协商,设法达成使所有有关缔约国(方)满意的解决方法,以便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的目的。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检查不能实施第1款(甲)、(乙)或(丙)项所列举的理由。

(2)鉴于在某些情况下某缔约国(方)与其他发达的缔约国(方)采取联合行动可能更容易实施本条第1款(甲)、(乙)或(丙)项的规定,因此,如认为适当,可以为此而进行协商。

(4)缔约国(方)全体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协商采取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旨在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目的的联合行动。

3.发达的缔约各国(方)应当:

(甲)在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决定产品的转售价格的情况下,对完全或主要原产于发展中缔约各国(方)领土的产品,尽力将贸易利润维持在公平的水平;(乙)积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为扩大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进口提供大的范围,并为此在有关的国际活动中予以合作;(丙)在考虑采取本协定所许可的其他措施以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特别注意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的贸易利益,而且,如采取的措施将影响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的根本利益时,在实施这些以前,应研究一切可能的积极纠正办法。

4.发展中的缔约国(方)同意采取适当措施,为其他发展中的缔约国(方)的贸易利益来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但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它们各自目前和将来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过去的贸易发展及整个发展中的缔约国(方)的贸易利益应考虑在内。

5.在履行本条第1款至第4款所承诺的义务时,第一缔约国(方)应对另一有关缔约国(方)或其他有关各缔约国(方)给予充分和即时的机会,以便以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和困难,按照本协定正常的程序进行协商。

第三十九条联合行动

1.缔约各国(方)应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其他适当情况下共同合作,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的目的。

2.缔约国(方)全体特别应当:

(甲)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安排,为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方)利益特别有关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改进和满意的条件,并拟定旨在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状况的措施,包括为这些产品的出口获得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所采取的措施;

(乙)在贸易与发展政策方面,同联合国及它的附属机构,包括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建议产生的任何机构,谋求适当合作;

(丙)与发展中的缔约国(方)一起共同分析它们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共同研究贸易和援助的关系,以便拟定具体措施,以促进出口潜力的发展和便利因此发展起来的工业品的进入出口市场,并应在这方面同各国『政府』和各个国际组织,特别是同有关主管财政援助以发展经济的国际组织进行适当合作,系统研究各个发展中的缔约国(方)的贸易和援助关系,以便对出口潜力市场前景及任何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能有一个明确的分析;

(丁)从发展中缔约国(方)的贸易增长率的角度,经常检查世界贸易的发展情况,并在必要时向各缔约国(方)提供建议;

(戊)通过国际『性』的协调和调整各国的政策和规章,通过影响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技术和商业标准,以及通过建立机构来便利交流贸易情报和发展市场调研的促进出口的措施,共同谋求开展贸易发展经济的可行办法;

(己)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目标或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规定。

三、如何借助wto的东风

1.私营企业首先需练好内功

目前,中小私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少,除资本金少、规模小、依赖『性』大等客观困难外,还有主观方面的『毛』病制约着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客观方面的困难一时难以解决,主观方面的问题是可以克服和改变的。只有内功练好了,企业在入世后的新市场背景中才会立于不改之地。

私营企业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私营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偏低,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入世后,将呈现经济的全球化,生产的国际化,金融的世界化,私营企业主由于自身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局限,企业的竞争力较弱,将制约其企业的发展。因此私营企业家首先要提高自己文化科技方面的知识,提升综合素质,接受新知识新观念,加强政治法律意识、增强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只要企业家的综合能力提高了,决策能力增强了,wto对企业的压力和风险就会加快释放。

第二,缺乏外贸人才和外贸经验

尽管私企具有机制灵活、决策迅速等因素,但由于没有直接出口经验和缺乏人才,业务做起来不知从何下手。因此,外贸人才和外贸经验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中国私企最挠头的事。

第三,缺少客户

由于过去一直有外贸代理,自己没有直接出口权,找到客户又怕被骗,身陷国际诈骗陷阱不能自拔,届时后悔都来不及。

第四,缺乏对国际市场的充分了解。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的经济带来全面的深刻影响,这对大多数已经习惯于在市场经济海洋中遨游的私营企业而言,机遇多多。集中体现在国内市场的统一,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扩展等方面。

2.私营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众所周知,在我国改革开放中迅猛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虽然在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企业文化、核心能力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与国外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果把外国大公司比作正规集团军的话,国内民营企业只能算是散兵游勇。中国入世后,国内市场将与国际市场合二为一,再没有国内与国外之分,国外集团军将纷纷登陆中国市场。面对国外集团军的大举涌入,我们这些散兵游勇短时间内必将受到巨大的冲击,被打得一败涂地也未可知。

毋庸置疑,中国入世对私营企业有利有弊,概括起来的因素主要有:

1私营企业从事的经营领域基本都属于入世后马上开放的领域,『政府』的所有保护政策都会降低到世贸协定要求的标准,原有的市场保护优势会立即丧失;

2入世后的市场"游戏规则"会趋向透明,这将大大削弱私营企业的"本地化"经营优势,降低外资企业的非经营风险,外资企业会很快进入中国市场,市场竞争迅速加剧。不论从规模到管理,还是从生产到销售,私营企业都与国外厂商有不小的差距,竞争难度加大;

3外资企业员工待遇较一般私营企业高,加上他们一般比较注重公司形象,为员工提供条件优越的办公环境,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极具竞争力。相比之下,我国的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上还没有树立起很好的形象,大部分国人对私营企业还持观望、甚至怀疑的态度。随着外国公司的进入,很多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外企,甚至连私营企业现有的人才队伍也可能大批流失,这对私营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4国外公司多是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公司,运作效率高,个人产出比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国内私营企业高出许多倍。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私营企业比优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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