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10/39页



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英文全称为:trande-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为trips)呢?我们先举例说明一下。

案例一:美国《时代》杂志状告布什竞选班子侵权案

1992年,布什和克林顿竞选美国总统时,美国著名的《时代》杂志状告布什的竞选班子侵权。原因是:美国共和党竞选班子在没有征得《时代》杂志的同意、《时代》杂志也"从未表态支持任何一个人"的情况下,擅自拿《时代》杂志封面作广告(即1992年4月20日出版的美国《时代》杂志封面上,印有民主党候选人克林顿的黑白照片,并写有"选民为什么不信任克林顿"的字句),使选民产生布什已获得了《时代》杂志支持的错觉。

显然,案例一反映的是一个版权问题,即知识产权问题,但它是一个与政治相关而不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案例二:取得美国专利的中国发明有在美国被外商仿制的事件

上海灯泡厂一位女工程师发明了一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名叫"钨铈电极材料及其制备工艺"。该发明使得国际上长期没有解决的含氧化铈超过1.0%的钨铈电极材料有加工脆『性』的难题不复存在。经向美国专利局和商标局申请,并于1987年获准,该项发明取得美国专利。但不久发现,该发明专利在美国被某外商仿制。

案例三:英国联合利华公诉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分店等

12名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英国联合利华公司拥有的"lux"商标(使用于香皂、肥皂和去垢擦亮用品),于1982年8月30日在中国注册,注册号为161679。1986年,英国联合利华公司与上海市利华有限公司订立了"lux"商标许可协议。据此,英国联合利华公司仅许可上海市利华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1990年下半年,我国境内出现了大量假冒"lux"香皂。在上述被告中,有的非法印刷"lux"商标标识,有的制造假冒进口"lux商标的香皂,有的出售假冒"lux"香皂。英国联合利华公司认为,上述不法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商标信誉,并使其受到重大经济损失,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上海法院,将上述单位推上法庭被告席。受理该案的上海法院经调查,并依据我国商标法,确认上述被告侵犯商标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限期在省级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根据侵权程度,分别承担)。

案例四:美国奥多比软件公司诉

上海某电脑图文技术公司非法安装其软件案

原告系美国著名的个人电脑软件制作公司,曾在美国版权局登记多种软件,案情是:1999年8月,原告委托律师对其软件受到侵犯一事进行市场调查。同年8月4日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的两名调查人员在被告处以2.2万元购得一台苹果牌计算机,被告附送一张软件光盘,同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该计算机被送检测,结果发现,该计算内装有"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奥多比排版专家6.5版"等软件。上海市公证处就上述现场监督过程出具了公证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该院认为,由于被告在销售销计算机软件时非法复制了原告的软件作品,致使原告软件的市场销售份额受到了影响。原告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美同为成员国),以及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类似这种案例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时有发生,不一而足。

上述在贸易中发生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软件问题(案例二、三、四)即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由此可见,所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是表现为贸易问题的知识产权题。它是指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专有权的商品,在生产和市场流通过程以及传播中被人仿制、假冒或翻版后,应该怎样获得补救的问题,也即怎样获得法律保护的问题。

关贸总协定在以往的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从未涉及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只有在乌拉圭回合中才把知识产权问题列为一个新的议题进行谈判,而美国首先提出这个新议题进行谈判并要将其纳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规则。

为什么美国要提出这一新议题呢?美国认为,他们过去在贸易上之所以成功,主要是由于技术的领先。而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其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开始下降,主要也是因为他们的技术被无偿使用。如日本,往往仿造美国专利并大批出口,使美国的经济遭受很大损失。又据美国商务部估计,擅自播放专有权音乐的电台每年获利12亿美元,美国出版商因被侵权翻印而每年损失达7亿美元。美国声称其"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共达600亿美元"。

同时,美国和欧共体内的国家等一些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国际保护体系不够完善。如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存在以下弊端:因签约国甚少而无实际效力;因保护范围跟不上当今国际技术的发展而影响较小;因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和制裁机制而不能使知识产权得到实质的保护等等。

(2)从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情况来看,有的国家尚未制定知识产权法,有的即使制定了,但保护范围较小,如有的国家对『药』品、化学产品和生物制品等不授予专利权;有的国家专利保护期短,有8年的,有的甚至只规定5年。并且还存在执法不力或根本不执行的情况。此外,国际贸易中假冒品和伪造商标泛滥,而国内有关立法对此也都存在缺乏效力或执行不力的情况。

为此,美国和欧共体等一些发达国家力主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制定一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案。

但是发展中国家对此持不同观点。有的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等国,表示坚决反对;有的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如在专利问题上。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主要缺乏的是发展本国科技的必备条件,如资金、研究设备和科技人才,而不什么是专利法,专利法使南北收入差距扩大。而且事实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代价和收益在国家间的分配是不平均的。短期收益(垄断利润)和长期收益(知识商品的增加)几乎都为发达国家保留着,而发展中国家却要付出"代价"。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专利制度与它们本国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的政策是背道而驰的。当然,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上述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但这些分歧也说明了,在乌拉圭回合中,对知识权问题只作单独的讨论,而不与其他议题的谈判相联系。不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不现实的。

由于美国的坚持,也由于某些发展中国家改变了过去的否定态度转而支持--有的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也有的是为了从发达国家处取得另外的利益(如市场),再说,知识产权问题也确实日益表现为贸易问题--为此,1986年9月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终于把知识产权问题列入"乌拉圭回合"的议事日程。

2.胜利的果实

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都是依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所确定的原则和目标来进行的。该宣言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假冒品贸易问题"的谈判确定了以下的原则、宗旨和目标:

(1)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保证实施知识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定新的规则和法律。

(2)谈判应旨在拟订制约国际假冒品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法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到关贸总协定已进行的工作。

(3)这些谈判不得有碍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可能采取的其补充行动。

乌拉圭回合中期时,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国的部长于1989年4月5日~8日在日内瓦对所有议题的谈判作了回顾和总结,并形成了《日内瓦高级部长会议的的协议》,以期把谈判推上新阶段。该协议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假冒品贸易)的谈判作出了决定,其中第四点决定是:部长们同意,乌拉圭回合的知识产权谈判将围绕下列问题进行,即:

(1)关贸部协定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或条约的适用『性』。

(2)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适用『性』、范围及使用确定标准和原则『性』条款。

(3)制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执行的条款时,应考虑到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

(4)关于迅速而有效地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的程序及有关条款(包括关贸总协定程序的适用『性』)。

(5)为在最大范围内落实谈判成果而作的过渡安排。此外还决定:谈判应考虑各国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目标(发展目标和技术和目标)所提交的意见;通过多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缓和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紧张气氛的重要『性』;谈判还将概括制约假冒品贸易的规则框架,以及谈判须有助于加强关贸总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相互支持关系等

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最终形成了一个框架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草案)》。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是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谈判的一大成果。该协议草案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框架,也为今后形成正式国际法律文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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