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杀死了秦帝国》第6/58页


  另外,并吞六国这件丰功伟绩,也进一步刺激了秦始皇的胃口。当时人们议论他:“秦皇帝在吞并天下以后,意得欲从”――就是想干什么,什么就能实现,于是胃口被撑大了。秦始皇以为想干什么,就一定能干成,终于轻用民力,大搞长城、阿房宫,击匈奴,攻五岭,结果搞得天下枯竭,海内仇怨,民生疲敝,天下岌岌可危了。

  我们说,秦始皇热衷“事功”没有错,这总比啥都不干整天泡妞强吧。但秦始皇违背了“量力而行”这条基本规律。在一个久经战乱才建立起来的王朝初年,本应该休息养民,他却大兴事功,真是求死有道啊。

  秦始皇大约万万想不到自己贪于事功、大兴民事军事项目的后果会如此严重。我们管这个就叫做好大喜功吧。

  汉武帝也是一样的,好大喜功,穷兵黩武,竭尽财力,终于人口锐减一半,盗贼满山,若不是汉武帝晚年下“罪己诏”及时刹住了歪风,以及汉武帝的接班人也赶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汉王朝差点步秦的后尘。

  总之,假使秦始皇当初能够体恤民情,休养生息,则秦王朝断不会如此短命了。

  同时我们看出来了,秦皇、汉武这些大牌皇帝,是凡在历史上留下一点丰功伟绩的痕迹的,就得冒着竭尽天下财力乃至动荡社稷安危的风险。看来,当名人也不容易啊!物质也确实是守恒的啊,不付出就没有收获。

  就好像黑帮老大在一条街上收的保护费太重,就会使这个街越来越萧条,黑老大也就没有财源了。那样一个时代就是这种情况,老百姓没有活路了,于是纷纷从大秦朝这条“街”上逃跑。这就是史书上所谓的“百姓散亡”(董仲舒语)。

  人都“亡”了(跑了),黑老大没法在这条“街”上收税了,所以他必须不许这些人跑。于是当时就出来一个法律叫做“捕亡律”。派亭长、警察们去抓“亡人”。亡人被抓住以后,怎么处罚呢?

  一般来说,抓住以后要“笞五十”,就是用竹板揍他五十大板,打的位置视不同时代施刑者的兴趣而定(在中国历史上,有的时代流行打屁股,有的流行打脊背)。笞五十的处罚,以古人的眼光来看,似乎也不算怎么太严酷。

  但是,这些有了逃亡前科的人,下次再征夫和征兵的时候,首先就征他们。比如秦始皇发去南岭作战的五十万大军,首先就是征这些有逃亡前科的人(罪人、亡人、商人、赘婿)。

  如果一个亡人逃亡的时间比较长,跑了一个月才被抓住,那就要罚一只盾。如果这家伙比较厉害,跑了一年才被抓住,就要受耐刑了,也就是剃掉他的胡子和两鬓。如果一个光着下巴的男人走在秦朝大街上,大家就会指指点点:“耶!这小子是个逃亡分子被捉来的!”

  看得出来,不管是笞五十,还是罚一只盾或者剃胡子,秦王朝对于刑罚的使用并不像人们传说的那么残酷。后人误会严刑峻法导致秦王朝覆灭,其实是不实之词。也许到秦二世修改法律,刑罚就严酷了,但似乎先前并非如此。

  顺便插一句,周文王也曾经发布捕抓“亡人”的命令,可见所谓周文王也不是行仁义来的,一样是拼命收税,而且不许纳税人逃跑,跑就抓捕你,凭着这个路子积累了军费以及兵源才开始对商王朝动武。

  虽然秦国法律对亡人抓住以后处罚得不苛,但是如果亡人是在服兵役而逃亡的,那一旦抓住了就要处以极刑。因为逃兵实在是古今中外一致严打的对象,这没有什么好抱怨的,譬如同期的罗马逃兵要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后来陈胜、吴广说“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就是这个意思――因为他们去服的是兵役。

  亡人长期逃跑在外,总得吃饭吧,可是他们失去了户籍和生产资料,没法生产作业,如何营生呢?

  战国时代的高渐离,作为荆轲的朋友,受连累,曾经“亡去”――脱离了户籍,改换了名字,去一个酒馆里当了酒保,由于工作太辛苦,后来又改拉小提琴(古代的)。我想亡人们大约从事五花八门的服务类工作,也包括最重的采矿,或者给地主打工,还包括乞讨,总之没有太体面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总有一些亡人,或者未亡人为了贴补家计,偶然要做些盗窃的事情。

  现在我们说说秦王朝的强盗大哥们的生活吧。

  按出土秦简记载,这些强盗(其中女的很多)一般是偷马,偷猪,偷牛,偷羊,偷桑叶,偷钱,还有偷公共财物的,多数是单个干,也有一家子一起上的。

  如果这位强盗大哥――应该是大姐,正在偷桑叶的时候被抓住了,按秦律规定,要罚她做三十天劳役。如果所盗窃物品价值不足六百六十钱,就脸上刺字,再去劳役。超过六百六十钱,就割鼻子,再去劳役。若偷一头牛,则是囚禁一年。

  这些处罚其实不算苛刻,换了17世纪的英国,偷一只羊就要吊死了。

  有人说,偷一头牛就囚禁一年,还不苛刻啊――老大!秦朝时代的牛的相对价值就等于现在一辆卡车啊。

  但秦朝对强盗不会处以极刑。

  当时处罚最重的不外乎对于“群盗”。五人以上算群盗,群盗危害性大,所以处罚得也重:群盗被抓住以后,每人脸上刺字,斩去左脚趾,发配去当城旦(修长城什么的)。即便群盗,也并不杀头,只是做城旦,而城旦的劳役期通常不过是四五年,不是终身的。

  总之,秦法并不像各种书上异口同声说的那样,那么“苛”,至少在秦始皇时期还没有滥用刑罚。是秦二世后来修改法律,才把帝国变成了一个大监狱和屠宰场。

  我们不要把秦始皇时代想象成抓住一个强盗就要砍脑袋,甚至随便抓一个老百姓就砍脑袋。

  有人提问:强盗被抓住了,斩去左脚趾,脸上刺字,发配去长城脚下当城旦,如果不好好干活,那能不能鞭打他呢?

  哈哈,这是个有趣的问题了。

  或者,干脆会不会有哪个拎着鞭子的官吏,看他不顺眼,上去就抽他一顿呢?像电影上演的那样。

  回答是:如果劳改犯在劳动过程中犯了法令条文上规定的错,那是可以打的!

  譬如,法律规定:城旦在劳动中破坏了公物,无论是瓦器、铁器、木器,还是折断了大车,都估价折以笞刑。价值一钱就笞打十下。如果价值二十钱以上,就“熟笞之”,意思是放手打个够,直到把他打熟了、冒泡了为止。有的时候还要饿他,每天减少半斗口粮,一天天递减。但是这种处罚绝不是随意来的,至于对什么样的错误行为可以给予饿他的处罚,饿多长时间,限于资料,现在尚难于弄清。总之,可以打但不等于可以滥打。

  另一个出土秦简上的实际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有一个大夫,无故鞭打了一个鬼薪(劳改犯),导致该鬼薪逃亡。那么,按法律规定,这个大夫必须受罚,要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果他服役期间敢逃跑,被拿获后罚他一只盾。如又逃亡,处以耐刑(就是刮去胡子再去服役――我们知道,胡子是当时人的脸面,是做官的凭证,刘邦就特意留有一副美须髯的)。

  所以传说中随便就把万喜良杀了,尸体填在长城缝里,是绝不可能的!

  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秦王朝时代的强盗,到底有多少呢?

  应该不会太少,有一次秦始皇微服出访,夜里走到咸阳护城河边,居然在这非常敏感的王畿地区,还遇上了强盗。把老秦吓得“大惊”。全靠着有几个武功高强的保镖,才击杀了强盗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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