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的历史与主权全集.net》第9/10页


钓岛之所辖决定事宜”的“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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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5年,由于顾忌到中国的抗议,在外务省的反对下,山县?内务卿占有钓鱼群岛的图谋未能得逞。日本政府对1890年冲绳县?的申请没作任何答复,甚至对1893年冲绳县的再次申请也置若罔?闻。然而,现在却竟然如此顺利地在内阁会议上得到了通过,其?原因何在?答案就是在内务省致外务省的协商书中,说明外务省?于1885年(明治18年)表示反对的“其时与今日之情况相异”这?句话。?
  1885年与1894年(明治27年)的“情况相异”所指何物?难?道是指1885年古贺辰四郎在钓鱼岛的事业刚刚起步或正在酝酿之中,而1894年时他的事业已经有所发展,“近有至该岛从事渔业?者”,政府感到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了吗?这也可以说是“情况?相异”的原因之一。但若要说它是惟一的或是主要的“相异”的?话,那早在1890年(明治23年)这种变化就已经表现出来了。冲?绳县就曾以这种变化为理由,呈报要求在钓鱼岛上建立辖区的标?桩,但政府在4年多时间里却没有任何批示。在1893年(明治26?年)11月,冲绳县以与上次相同的理由再次呈报建立标桩,政府?仍未作任何答复。但到了1894年12月底,当时冲绳县并没有再次?呈报,政府却突然以答复一年多前的呈报书的形式,开始着手对?钓鱼群岛的占有。为此而产生的有必要对渔业进行管理这一说法,?既不是9年前与现在的“情况相异”的惟一原因,也不是其主要?原因。主要的“相异”肯定另有所指。?
  1890年及1893年时,政府尚未进行甲午战争。1894年古贺递?交开发钓鱼岛的申请书的时间若是甲午战争前夕,则毋庸整言,?即使是在开战之后,日本当时也未全面战胜清朝。但在同年12月?初,已经可以肯定日本取得了绝对的胜利,政府甚至开始计划把?台湾从清政府手中割过来,以作为讲和的条件之一。这才是与夺?取钓鱼群岛的“情况”有关的、以前与现在的决定性“相异”。?
  
  
  
  
  第十三章 日本领有“尖阁列岛”在国际法上亦为无效?

  有人认为,日本“领有”“尖阁列岛”只是在时间上与甲午?战争巧合在一起,并非是根据《马关条约》的规定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一起从中国割让过来纳。因此该岛并非像《开罗宣言》中?所宣称的那样是“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日本共产党的看法就?是如此。诚然,该岛并非是日本根据《马关条约》第二条的规定?公然地正式从中国割让过来的。但该岛在时间上也决非是偶然与?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获胜巧合在一起的。日本政府是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乘着在甲午战争中获胜之机窃取过来的。此事已在本文的?前几章中详细论述过了,看过1885年以来日本占有该岛的经过,?就会一目了然。?

  在《朝日新闻》的社论“尖阁列岛与我国的领有权”一文中?称:如果钓鱼群岛果真为中国领土,清政府当时就会对日本领有?该岛提出异议.但“现在必须指出,当时清政府并未提出异议。?中国方面如有此看法,不仅在日清讲和谈判时,就是在二战结束?后处理领土时也应该会提出来的”。?

  但在日清媾和谈判时,日本却只字未提内阁会议已决定领有?钓鱼群岛,而日本方面不提此事,清政府方面是决不会知道的。?因为“内阁会议决议”并没发表,当时钓鱼岛上也不可能已建立?日本的标桩,并且也没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通报该岛巳归日本领属。因此,在媾和谈判时清政府方面不可能把钓鱼群岛一事作为问题?提交出来。?

  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理日本领土时,中国方面确实?并没有把日本占有钓鱼群岛作为问题提交出来。但不知该社论的?作者是否“忘记”了,日本与中国间的领土问题的处理并未结束。?在旧金山和平谈判时,中国代表甚至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因此?该会议的所有决议对中国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此外,当时日本?政府与台湾的蒋介石集团之间缔结的所谓的“日中条约”并非是?与真正代表中国的政权缔结的条约――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已经成立了――因此,该条约无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毫无约束力。也就是说,中国与日本间的领土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应当通过今后的日中和平谈判予以解决。因此,?不能因为中国当时没有对日本占有钓鱼群岛提出异议,就想当然?地认为该岛为日本领土。?

  明治政府窃取钓鱼群岛的活动自始至终都是瞒过清政府及世?界各国的耳目秘密进行的。1885年内务卿命冲绳县令进行实地调?查,也是密令。此外,外务卿还特意提醒内务卿不要把调查的事?泄漏给外部。甚至连1894年12月内务大臣致外务大臣的协商书,也异乎寻常地使用了秘密文书。1895年1月的内阁会议决议当然?没有公布。同月21日,政府命令冲绳县在“鱼钓”、“久场”两?岛上建立表明冲绳县所辖的标桩一事也从未通报过。这些都在?1952年(昭和27年)3月发行的《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中才首?次得以公开。?

  不仅如此,冲绳县在接到政府的命今后,实际上甚至并没有?去岛上建立标桩。不仅在日清讲和会议之前没有建,在这以后的?好几年时间里也一直没有建。建立标桩实际上是在1969年5月5日。?也就是说,在推测出所谓的“尖阁列岛”海底蕴有丰富的石油,?该岛的所有权因而成为日中两国争夺的对象之后,琉球的石垣市?这才在岛上建起了一个长方形的石制标桩①。标桩上部自左向右?横刻着“八重山尖阁群岛”,在它下面竖刻着岛名,自右向左按?顺序分列着“鱼钓岛”、“久场岛”、“大正岛”及“ピナケル?群岛”各岛礁,在最下方自左向右横刻着“石垣市建之”。在法?律上,这是日本作为一个国家不应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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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摘自前述《冲绳》杂志中收录的“尖阁群岛建立标?
桩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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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尽管日本政府声称把钓鱼群岛新纳入日本领土,?但无论是在“日清媾和条约”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乃至于最近,?都从未公开明确表示过此事。帝国主义各国的“国际法”规定:?“先占”“无主地”时,无需将此进行国际通告;但国内法律规?定至少要通报该新领土的位置、名称及其行政管辖,如果日本政?府甚至对国民也不予通报就将其定为日本领土,便不能将其视为?事实上已纳入日本领土。?
  钓鱼群岛何年何月何日成为冲绳县的辖区,甚至连国民也全?然不知。这都是因为日本政府没有通报此事。对于这个问题,琉?球政府在1970年9月10日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及其大陆架?资源开发权的主张”中称:该地区“经明治28年1月14日之内阁?会议决议,根据翌年(明治29年)4月1日敕令第13号,将其定为?日本之领土,隶届冲绳县八重山石垣村”。?
  但这并非事实。“明治29年敕令第13号”中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此事。该救令内容如下:?
朕御裁冲绳县之郡之编成事宜,兹公布如下。?
御名御玺?
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五日?
  内阁总理大臣侯爵 伊藤博文?
  内 务 大 臣  芳川显正?
敕令第13号?
  第一条 尽冲绳县之那霸、首里区之区域?
以外之五郡如下,?
  岛尻郡 岛尻各区、久米岛、庆良间诸岛、?
      渡名喜岛、粟国岛、伊平屋诸岛、?
      鸟岛及大东岛?
  中头郡 中头各区?
  国头郡 国头各区及伊江岛?
  宫古郡 宫古诸岛?
  八重山郡 八重山诸岛?

第二条 郡之边界及名称需变更时,由内务大臣定之。?
附则?
本令施行之期限由内务大臣定之。?
  该敕令中并没有提过“鱼钓岛”和“久场岛”的名字。当然?此时黑岩恒尚未命名“尖阁列岛”这一名称。琉球政府于1970年?9月17日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声明”认为:上述3月份的效令是?从4月1日开始施行的,当时“冲绳县知事解释说第13号敕令中的?‘八重山诸岛’即包括了尖阁列岛,就把该列岛在地方行政区划?上编入了八重山郡。……同时,该岛由此也就在国内法上纳入了?我国领土”。?

  这又是面目可憎的官僚独断式的牵强附会。在效令第13号中,?岛尻郡所管辖的岛屿都一一列举了出来,在地理上与琉球列岛分?隔开的鸟岛及大东岛两岛也都写明了隶属于该郡,而在八重郡的?辖区中却仅仅写着“八重山诸岛”。这种写法表明八重山的辖区?仅仅为历来众人所周知的八重山群岛。而历代琉球人都很清楚,?钓鱼群岛为不同于八重山群岛的其他区域的岛屿。如想把钓鱼群?岛此后列入八重山群岛之中,若不明确表达其岛名,则不成其?“通报”。不管现在的琉球政府如何地固执已见,认为当时的冲?绳县知事已经“解释”过钓鱼群岛就包含在八重山群岛之中,也?无法否认政府从未采用任何形式通报过钓鱼岛和黄尾屿属于八重?山郡这一事实。?
  事实上,这份敕令原本就与通报钓鱼群岛的管辖毫无关系、?只不过是一份宣布冲绳县首次设立郡制的公告而已。?
  钓鱼群岛究竟是在什么时候被置于冲绳县的管辖之内的呢??或许是在1896年(明治29年)4月1日。但只要此事没有向国民通?报过,即使是用现任政府狂热鼓吹的帝国主义的“国际法”中的?“无主地先占为主的法则”观点来衡量,其占有也不可能有效成?立。?
  明治政府很清楚,在把某个属无主地的岛屿新纳入日本领土?时,通报其正确的位置、名称及行政隶属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在掠夺钓鱼群岛4年之前的1891年7月(明治24年),日本要把小?笠原岛西南偏南的原无人岛屿纳入本国版图时,内务省首先与外?务省进行了如下协商;?
  小笠原岛西南偏南之洋上,散布于北纬24度0分至25度30分、?东经141度0分至141度30分之间之岛屿有三,原为无人之岛。数?年来内地人民有渡航该岛者以从事采矿、渔业。此次当以该岛屿?之名称、所属另行提交阁议。然上记之事事关国际法,谨以此协?商为念。?
  在“另行”提交阁议的草案中,载明了该岛屿的经纬度,且?提出了其行政隶属及岛名:“今后当隶属小笠原岛,称其位于中?央者为硫黄岛,称其位于南方者为南硫黄岛,称其位于北方者为?北硫黄岛。”外务省对此表示同意,经内阁会议决议后,在明治?24年9月9日救令第160号的《官报》中通报了其位置、名称及所?管省厅。并且当时的报纸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①?
  在“领有”钓鱼群岛之后的1905年(明治38年),日本把位?于朝鲜的郁陵岛附近――此前一直称为“松岛”或“良子岛”―?―一个为隐岐岛和岛根县沿岸渔民所熟知的无人岛命名为“竹?岛”,并新纳入日本领土。②当时,内阁会议于1月28日通过该?决议,并由内务大臣于2月15日通知了岛根县知事:“位于北纬?37度30秒,东经131度55分,距隐岐岛西北80海里处之岛屿名为?‘竹岛’,今后归隐岐岛司所管。待命尔将此公告辖区。”岛根?县知事于2月22日将内相的训令在辖区内进行了公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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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见《日本外交文书》第24卷“版图关系条件”;?《报纸集成明治编年史》。?
  ② 朝鲜方面认为日本把该“竹岛”纳入日本领土,是?在掠夺朝鲜目的领土。我对这一问题尚未进行充分研究,但?对自民党调查员大熊良一的《竹岛史稿》中的说法甚感怀?疑。?
  ③ 见大熊良一著:《竹岛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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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党调查员大熊良一对领有“竹岛”的经过作了如下的详?尽描述:“公告此类(像领有竹岛之类的)有关领土领属的内阁?会议决议,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履行此类手续自明治初年以来?就已成为明治政府的惯例。根据此类事例(原文如此)将无主的?岛屿编入日本国领土的事例不胜枚举。硫黄岛(1891年)、南鸟?岛(1898年)及冲之鸟岛(1925年)等无人孤岛纳入日本国领土?时,和竹岛纳入国土时一样,都履行了在国际上承认的公告手续,?由地方厅发布了府、县告示。”(硫黄岛如前文所述,是通过敕?令公布的――井上注)?

  就这帝国主义执政党――自由民主党的调查员也承认新纳入?领土时必须进行公告。只是在占有钓鱼群岛时,却完全没有履行?这一手续。日本政府对这些岛屿的经纬度、名称及行政所属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公告,完全是乘在甲午战争中取胜之机随心所?欲地在神不知鬼不觉之中占为已有。这不是窃取又能是什么??
  由于上述原因,现在的日本政府及日本共产党和各大报纸甚?至对其所称的“尖阁列岛”的地理范围都不甚了然。在政府内部,?海军省和内务省系统中对于该“列岛”的各个岛屿的名称甚至都?各不相同。这一问题已经在本文的第七和第八章中做过详细的论?述。明知这是别国的领土,却硬要强词夺理,把它说成是“无主?地”,以偷偷窃为已有。因此日本无法公告对该岛的“领有”,?甚至根本无法确定“领有”的时间以及其正确的地域范围、位置?和名称。?
  把他们领有“硫黄岛”和“竹岛”的做法与之进行比较,任?何人都能看出他们叫嚷的“无主地先占为主”的要素,一条都不?具备。?

  钓鱼群岛原本并非无主地,显然是中国领土。“无主他先占?为主”的法则本身就不适用于该岛。即便假定它是无主地,由于?日本并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因此“先占为主”也无法成为?该岛已纳入日本领土的有效依据。日本这么做,并非是在毫无恶?意地领有真正的无主地,或是真的认为是无主的土地,而是明知?为中国领土,却想乘胜夺为已有。不管找什么借口,日本也是无?法使其领有合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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