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盘之赢》第20/33页
(二)领取样书和稿酬
中盘商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后,应督促出版机构按时出版该作品,对于在出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协助作者、出版机构予以解决。作品出版后应按合同的规定领取稿酬与样书,并将稿酬与样书转给作者。由作者按委托协议支付中盘商佣金。
(三)代理出版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加强与出版机构和作者的联系。
(2)对于『淫』秽及争情作品不能代理出版。
(3)不能代理出版有政治『性』错误的作品。
(4)不能代理出版国家取缔的作品,包括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作品,宣扬封建『迷』信的作品,宣扬凶杀暴力的作品等。
(5)稿酬问题。稿酬是作者比较关心的问题。稿酬标准随经济条件变化而不断变化。出版中盘商代理出版业务时,应根据其所代理作品的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争取获得较高的稿酬。稿酬的确定应依据中国国家版权1990年6月15日发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等,由出版中盘商获得作者授权情况下,与出版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四、代理国际版权贸易
国际版权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版商之间进行的版权买卖活动。随着中国对外交流的发展,特别是加入国际版权合约之后,国际版权贸易逐渐增多,出版中盘商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将我国图书介绍到国外,或将国外图书提供给我国出版机构,充当我国出版部门、国外出版商、作者之间进行版权交易的中介人。
(一)什么是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根据版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版权所有者包括作者,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出版合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转让的作者的部分或全部版权的出版单位以及依法律规定享有版权的其他个人和单位。版权所有者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出版、复制、播放、表演、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其作品的,应签订合同。
(二)代理版权贸易的方式
1.出版信息交流
版权贸易的前提是出版信息的沟通,出版中盘商可通过定期编印国内外出版信息让国内外的出版机构了解双方的出版动态,以便选择感兴趣的书刊进一步洽谈版权贸易事宜。出版中盘商还可通过代理刊登广告、寄发宣传资料、图书目录、推荐版权转让的书目等方式推动版权贸易的开展。
2.为国际出版合作牵线搭桥
国际出版合作是在两国或几个国家之间,通过一定的合作方式,从事书刊出版、经营等活动。国际出版合作也可视为国际版权贸易的一种形式,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平等互利,合作的成果实行版权共享。国际版权合作的形式有:
(1)合作各方共同确定选题,共同组稿,共同印刷发行。所得利润共享。
(2)合作各方共同确定选题,由一方提供稿件和图片,由另一方出版、印刷、发行并付给对方一定的报酬或发行折扣。
(3)由中方提供稿件、照片等,由外方负责翻译、出版、销售。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
(4)由外方提供稿件、照片等,由中方翻译。出版、支付外方一定版权费。
(5)合作各方协商,共同创办新刊物,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
(6)出版国外作者的专著,由作者提供一定的资助或包销一定数量的图书。
3.签订版权贸易协议
出版中盘商通过各种方式,促使版权贸易各方走到一起洽谈版权贸易事宜,出版中盘商也可以代理版权贸易一方与对方签订版权贸易协议。版权贸易协议中应包括转让何种版权、转让的期限、版税率、版税支付方式等。
(三)开展版权贸易的注意事项
1.向国外转让版权的注意事项
(1)转让版权时,应先审核拟转让版权的书刊、录像等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不宜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是否有与国家现行方针不一致的内容。
(2)转让版权时应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3)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一般只转让某一部作品的某种形式的使用权。
2一项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授权使用,不宜一次授权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权一部作品的多种形式的使用权(如同时授与出版权、翻译权、改编权等)。
3转让版权的期限、地区范围应明确。
4转让版权时一般应明确出版物的版本形式、印数、估计定价和出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