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智慧录》第6/21页



在讨论两『性』关系荣誉及其赖以建立的原则,稍多的注意和分析是需要的;我在下面的议论将会支持我的论点,那就是,所有的荣誉都是奠立于功利的基础之上。这一题旨有两个自然的划分――女『性』荣誉和男『性』荣誉,都将涉及大家所了解的“集体精神”。前一荣誉比后一荣誉重要得多,因为女『性』跟男人的关系,是她一生中最为基本的关键。

一般对女『性』荣誉的看法是,在少女时候是纯洁,嫁人以后是贞『操』。这一看法的重要『性』是基于下面的考虑:『妇』女在诸多方面要仰赖男『性』,而男『性』只有一件事要依靠对方。因此,彼此互赖的安排便建立了――男人承担女子及以后所生子女的一切需要,这是为整个女『性』福利打算所作的安排。要实行此一计划,女『性』必须团结在一起,表现出集体精神,统一战线对付共同的敌人男『性』,后者以其优越的体力和智力,占有了世上的一切美好事物,女『性』必须尽全力包围和征服男『性』,从而人财两得。为了达到此一目的,『妇』女在婚姻以外决不跟男『性』交媾的规则必须严格遵守,以便一个个男人被迫投降,跟一个女人结婚,否则所有女『性』的荣誉无从获得;这样的安排可使整个女『性』都衣食无忧。但是,这一结果只有严格遵守上述规则才可能得到;所以,各处的『妇』女都显出真正的集体精神,仔细地坚持这条规则的维护。任何女子打破规则,就视同背叛了整个女『性』,因为要是每个『妇』女都这么做,整个女『性』的利益可就瓦解了;因此,她被当做失去荣誉的人,带着耻辱给赶出社会。没有『妇』女会愿意跟她交往;她像瘟疫一样地被人躲避。未能遵守婚约的女人也注定面对同一命运;红杏出墙就是未能履行当初男人所以投降的条件;她的行为会吓跑其他想结婚的男人们,这就危害所有其他姐妹们的利益。不仅如此,这种违反婚约的欺骗,是可处分的罪行,不但丧失女『性』荣誉,而且还失去公民荣誉。这可以说明为什么我们不斤斤计较少女的羞耻,却丝毫不放过已婚的女子;因为,就前者而言,当事人结婚能恢复荣誉,至于后者,怎么弥补也无挽救的违反。

一旦接受集体精神是女『性』荣誉的基础,而且看做是健全的、甚至可说是必须的安排,根本上认为是明智的合乎利益的事,女子们对于女『性』荣誉给予她们自己利益的重要『性』,就可以认清。但这种认识要看做是相对的价值。它不是绝对的目的,它不可超出生存的所有其他目标,而且被认为高于生命本身的价值。根据这个观点,一些贞节『妇』女的过分行为,那些很容易演变为悲怆的闹剧的行为,并不值得赞扬。举例言之,“emilia galotti 一剧的结局,让人走出戏院时很不自在;另一方面,无论『妇』女荣誉怎么规定,我们对于egmont中的克莱拉(clara),总会给她几分同情。过分重视女『性』荣誉这一原则,是一心记挂手段而忘却目的――一般人就正是如此;过分重视女『性』荣誉是把两『性』荣誉的价值看成是绝对的;事实是,两『性』荣誉的相对『性』超出其他荣誉。我们甚至可以说它的价值完全是因袭而来的,这从托马修斯(thomasius)的著作可以看到,在各个时代到宗教改革为止,各处法律都容许同居等陋习而无损女『性』荣誉――巴比伦的米立沓(mylitta)神殿的荒唐,更不必说了。

当然,在文明生活的某些环境中,尤其是在于主教国家,因为根本就不许离婚,有些人要依照婚姻仪式的结合常常是不可能的。我认为,群王位收养情『妇』,比接受“后裔无继承权”的婚姻更合乎道德,因为这类婚姻所生的后裔还是有可能在合法继承人死光之后,有朝一日会争夺继承权。因此,不管是如何的渺茫,这类的婚姻有可能带来内战。此外,这类勉强的婚姻毕竟是对女人和教真正更何况让步――对女人和教士们让步是愈少愈好。进一步说,全国的人都能选择自己心爱的对象结婚,只有一位可怜的家伙做不到,他就是王位继承人。他的手属于国家,出手找对象,必须符合国家的利益。然而,王侯也毕竟是人;是人就会依从自己的意欲行事。在选择伴侣上,若要禁止、或是有意禁止王侯跟随自己的喜爱,当是不公正、过份古板而且白费气力(当然,他的喜爱对象不得对国事有任何影响力)。从女方的观点言之,她所处的地位是特殊的,并不受制于两『性』荣誉的一般规则之下;她只是委身于热爱她的男子,她爱她,但不能跟他结婚。概括地说,女『性』荣誉的原则并非起源于自然,这可以从谋杀孩子和母亲『自杀』等血淋淋的牺牲,予以证明。无疑的,违反公约的女子未能对整个女『性』守信;但是这项忠诚原则只是暗地里视为当然的,没有人对它立过誓言。而且,在极大多数的情形中,她自己的前途受害最大,她的愚蠢远远超过她的罪行。

男『性』荣誉是女『性』荣誉基于“集体精神”所带来的产物。婚姻对女『性』是大为有利的,当男人向结婚投降的时候,他得信守合约中的各项条款;这一方面是为了条约的遵行不容废驰,也是希望在放弃一切之后,所得的好处――独占权,至少有所保障。因此,为妻的要是破坏婚姻,男『性』荣誉要求他不假宽怒,起码的处罚是跟她离婚。如果他不追究这件事,他的同伴会认为他不知羞耻;但不像女人丧失荣誉那么糟;对于男人,这一缺陷是次要的,因为他一生中有许多其他大事可做。近代有两位同伴会认为他不知羞耻;但不像女人丧失荣誉那么糟;对于男人,这一缺陷是次要的,因为他一生中有许多其他大事可做。近代有两位伟大的戏剧家都把男『性』荣誉作为两面三刀曲戏的主题;莎氏比亚写的《奥塞罗》和《冬天的故事》,考尔得伦(calderon)是《有其荣誉的医师》,还有《暗中侮辱暗中报复》。需要说明的是,荣誉只要求处罚妻,对于她的情夫也加处分,是多余的事。这也证实我的看法,这类荣誉源自男『性』,“集体精神”。

我到此为止讨论了两『性』荣誉的诸多不同方式和原则,它们一直以来在世界各国都是予以接受的,虽然历史告诉我们,女『性』荣誉的原则在不同时代有着地区『性』的修正。但是,另有一类与此完全不同的荣誉,这类荣誉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没有观念,而且到现在(十九世纪中叶)中国人、印度人或回教徒还不知是何物。这是中世纪兴起的荣誉,源自基督教欧洲,根本仅限于极少数的一部分人,明确地一点说,只是上层社会以及模仿他们的一些人。这就是武士荣誉(knightly honour)。其原则跟我刚才所讨论的那些荣誉很不同,在苦干方面甚至是相反的。这类荣誉产生的是“侠义之士”,并非崇尚荣誉的人。现在让我来解释它的原则,以便了解武士荣誉的一般情况。

第一、这类荣誉不是存在于他人对我们的价值有什么意见,而完全在于他们是否把那意见说出,他人存有什么意见尽可不管,更不用管他们是否知道所说的话的理由。他人对于我们所作所为,可以有最恶劣的看法,他们喜欢怎么轻视我们也行,只要他们不说出来,我们的荣誉丝毫无损。假如我们的作为和品格能使他人不能不能地我们致以最高的敬意,但只要有任何人,不管他怎么坏或怎么笨,说出一些贬抑我们的话,我们的荣誉就受到损害,甚至『荡』然无存在于他人所想、而在于他人所说的话,还可以提出另一项证据,那就是,说过侮辱的话可以撤消,如有需要,还可以道歉,这就使得侮辱的话好像没有说过似的。至于侮辱的话所表达的看法是否已经改正,为什么他人会说那样的话,就完全不重要;只要所说的话收回了,一切和好如常。这类行为的用意,不在于赢得尊敬,而是强使他人尊敬。

第二、这类荣誉不以人的作为为依据,而是根据他受到过什么痛苦,遇到过什么阻碍;这就跟我们在前面所讨论、各地都信守的荣誉都不同,那类荣誉完全根据本人的所说或所做。在另一方面,武士荣誉是基于其他 人的所说或所做。可以说,这类的荣誉完全寄托在任何其他人的手上或舌尖上,任何其他人只要会选择机会,一下子就可把对方的荣誉搞臭,除非当事人能用下面将要谈到的方法拼命挽救过来,这番折腾势将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和安宁。我们的所有行为也许是依照最公正和最高贵的原则,我们的精神即使是最纯洁的,我们的理知纵然是最为上乘的,但任何人只要高兴指责我们,我们的荣誉就扫地无遗,这里所指的任何人也许尚未违犯这项荣誉,但在其他方面就可能是最坏的恶棍、最愚蠢的蛮了、游手好闲之辈、财徒、浑身是债的,总之任何种类的不耻之徒。通常最可能侮辱人的这些家伙;塞尼加说得好,“人愈是可鄙和可笑,愈是喜欢说他的坏话。”他侮辱的对象通常就是刚才说的那些高节之士,因为不同品味的人不可能成为朋友,卑劣之徒眼见他人的优点又每每此起私下的忿恨。所以歌德说,

为什么要对仇敌不满?

我们的天『性』就永远在暗地

让他们自惭,他们还可望

成为我们的朋友吗?

――《西东诗集》

很明显,这些毫无价值的家伙非常感谢武士荣誉的原则,因为它把他们跟一些处处比他们高明的人放在一个层面上。如果有人要侮辱谁,他就可说其人有某种缺点,这些话就可以初步采纳为可信的看法,合乎事实,相当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宣称:不但如此,要是不立刻用鲜血来清洗耳恭听,这一看法将会永远有效。换言之,在“荣誉人士”的眼中,这位受侮辱的人就仍然是被人所断定的那种人,尽管另一方是世上最为可耻的;原因就是他“忍受”了侮辱。因为,所有“荣誉人士”不再跟他来往,把他看成麻疯病人,拒绝参与他可能出现的场合,等等。

这一狡狡的习尚,我认为可追溯到中世纪、近五十年世纪的情况,那就是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罪,而是被告需证明自己无辜。要证明自己无辜,被告就需要发誓自己无罪,他的支持人同样出来发誓,指证被告不会伪誓。如果被告找不到人这么支持他,或是原告对支持人提出异议,那就只能诉诸“上帝裁判”,一般而言就是交付决斗了。这时,被告已经陷于不名誉的状态中,必须自己洗雪耻辱。这就是“不名誉”观念的来源,也是当今“荣誉人士”之间所流行的整个制度,只是略去发誓而已。这也可以解释,“荣誉人士”在面对不确凿的谴责时,应该表达深深的愤恨之情,并回应要求流血以为报复。由于谎言每天满天飞,上述事情的发生令人似乎感到惊异;但这项陋习已变为根深蒂固,尤其是英国。(照常理,对他人说谎而威胁要置之于死的人,应该是本人从未说谎的。)事实上,中世纪的刑事审判还容许更有简短的方式。在回答指控的时候,被告可以说,“指控是谎话”,就立刻把案子交给“上帝裁判”了。因此,武士荣誉的典范有明白的规定,对方说谎之后天经地义的事就是诉诸武力。有关侮辱之理论探讨,就此告一段落。

但是还有比侮辱更糟的事,它非常可怕,按照武士荣誉的规矩,我即使只是提到它也得先请求“荣誉人士”的宽恕;因为据我所知,他们一想到这件事就会发抖,『毛』发辣立――这件事就是世上最大坏事,比死亡和万劫不复都可怕:被人打一巴掌,或是被击一下。这是最为极端的,挨打的人所有荣誉都会因之完全瓦解,其他的侮辱只要见到挑 者的鲜血就可痊愈,但这种行为非得有人赔命不可。

第三,这种荣誉跟个人的自身和所作所为绝对没有关系,也跟当事人的『操』守变好变坏以及所有这类问题的考查没有关系。如果你的荣誉受到攻击,或是荣誉行将消失,你也能短时间内予以恢复,只要你很快乐地诉诸通行的补救办法――决斗。但如果挑衅人并非承认武士荣誉的一类,或是曾经违反过武士荣誉,就有一个更为安全的恢复荣誉的办法,不管对方是行为上或者只是言词侵害我们。你要是带有武器,可以当场或是一个钟头以后,把对方击倒。这就保证能恢复荣誉。

但如果是害怕不良的后果,或是无法确定挑衅人是否尊奉武士的办法,那就是“胜人一筹”。其实际做法是人家粗鲁你更粗鲁;如果侮辱没有用,你可以动手,使我们在挽救荣誉中激起高『潮』;例如,人家打你一耳光,你可以用棍子回手,对方用棍子,你用马鞭挞击;最高明的一招是有些人建议的向对方吐口水。要是这些都不中用,你就一定要让对方流血。用这一方法清除侮辱,是源于下面的一句名言。

第四,“遭人侮辱是耻辱,侮辱他人是光荣”。且让我举一个例子。我的对手在他的一方是说实话、是对的、有理的。这不妨事。我侮辱他。这样,公正和荣誉就一时间离开他,转到我这里来,他只能靠粗暴对付我而夺回公正和荣誉,在他夺回公正和荣誉之前,他是失去公正和荣誉的,而且所用的手段不合公正或道理。这么看待荣誉,粗鲁这一『性』质就能替代一切、而且比其他的一切都重要。最粗鲁的总是对的。我们还能有其他要求吗?不管某人是如何愚蠢、下流或卑劣,只要他粗鲁行事,一切错误都可原谅和合法化。在任何讨论或谈话中,另一人比我们表现出更有知识、更热爱真理、更具健全的判断力、更有了解,或是他整体上所展示出提理知气质,使得我们黯然失『色』,我们只要污辱他或攻击他,立刻可以把对方的优越和自己的浅溥一笔勾销,并且反而比他优越。因为粗鲁胜过任何辩论;它把理知的光芒全部遮盖。如果对方不喜欢我们的攻击模式,不更加粗鲁地回手,我们便能保持“胜人一筹”,仍然是胜利者,荣誉在我们这一方。直理、知识、理解、才智、机灵都得退避三舍,让全能的傲慢大显威风。

如果有人说话违反“荣誉人士”的看法,或是现出的智力令后者无法招架,后者立刻要做出上战马、决死生的模样;如果在任何争论中他们无法反驳,他们就寻求以粗鲁用作武器,同样地能达到原目标,机会随处都有;这样,他们得以胜利姿态退出。人们称赞这种荣耀的原则可使社会的风尚高贵,道理十足,到现在该是很明显了吧。这一原则得自另一原则,后者是全部规章的灵魂和核心。

第五、在任何纠纷中,两造就这类荣誉可以申诉的最高法庭是暴力法庭。每一种粗鲁行为,严格地说,就是诉诸暴力;这就是明白地宣称,理知和道德已经没有能力决定问题,争端要由蛮力打个水落石出――就人而言,佛兰克林说过“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人的争斗就得由人类特有的武器来决定;这种决定是无可改变的。这就是大家熟知的“武力的正义”(the right of might)原则 ――这当然是一种讥讽。据此,武士(knight) 的荣誉可以称为武力(might)的荣誉。

第六、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谈到的,公民荣誉对于人我的分际很是谨慎,而且非常尊重义务和诺言,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荣誉,却显出最崇高的自由『性』。这里只有一个词不能侵犯,这个词就是“荣誉”,人们说“以(我的)荣誉保证”(upon my honour),就是假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诺言都可以不顾。其实,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以荣誉保证的话也可以不顾,而仍然丝毫不损“荣誉”,因为我们可以转而诉诸通行的办法――决斗,跟那些要我们遵守诺言的人拼命。尤有进者,在任何情形下有一项债箩筐是必得偿还的,那就是赌徒,也叫做“荣誉债”。至于其他所有的债务,我们尽可以张三李四胡『乱』欺骗,武士荣誉仍然不会沾上污点。

没有偏见的读者会立刻了解,像这样的奇特、野蛮和可笑的荣誉规则,在人『性』中找不到基础,在人生事务的健全观点中,也找不出正当的理由。武士荣誉只局限于中世纪以来的欧洲,而且在欧洲也只局限于上层阶级、军官和兵士,以及模仿他们的一些人之间,从这种荣誉流行范围的狭窄也足以确认前面的了解。对于这种荣誉的规章和原则,从前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由古到今、文明高度发达的亚洲各国,都一无所知。他们只认定个人的一切都由自己的言行表现,跟别人嚼舌没有关系,也就是限于我在开头所讨论的“公民荣誉”之内,其他荣誉都不接受。他们以为,个人所说所为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荣誉,但不会涉及他人的荣誉。对于他们来说,遭受打击就是遭受打击,马和驴子踢人可能踢得还厉害一些;在若干情况中,挨打会使人愤怒,要求立刻报复,但是跟荣誉无关。挨打的事或侮辱的言词,没有人记录下来,出于有所要求、或未曾要求而得到的“满足”,,也是没人记录。然而在个人勇敢和不计生死这方面,从前人不比现在的基督教欧洲各国,有任何逊『色』之处。希腊人和罗马人可以说是彻底的英雄,但是他们不知道武士荣誉为何物。如果他们有任何决斗的观念,那也绝对跟贵族的生活没有关联;决一生死只是受雇的搏斗表演者、精擅杀戮的奴隶、已判刑的罪犯(有时或是跟野兽一起),他们被安排在罗马假日彼此拼命格斗以为助与所作的表演。基督教兴起之后,搏斗表演废除了,基地位被“决斗所取代,后者是在基督教时代作为解决纷争的“神的判决”的方式而出现的。如果说搏斗是大众渴求精彩表演所作出的残忍牺牲,决斗就是主现存的偏见所作的残忍牺牲――这一牺牲不是由罪犯、奴隶和囚犯,而是由贵人和自由民所做出。



第1卷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2)

在古人的『性』格中,可以找到许多特质,说明他们是完全不具有这些偏见的。例如,当马利鸟斯(marirs)被一位条顿族长召唤去决斗时,这位英雄回话的大意是,如果族长对自己的生命感到厌倦,他尽可以上吊;同时,他推举一位老练的搏斗士跟他玩几个回合。在记述狄密斯脱克利(themistocles)的生平中,蒲鲁塔克谈到当时舰队司令尤利比亚底斯(eurybiades)有一次举起棍子要打他,狄密斯脱克利亚不拔剑,只是简单地说,“你尽管打,但听我说话。”如果读者是“荣誉”人士一定会感到遗憾,那就是锹密斯脱克利那么做,雅典军官并没有拒绝在他的领导之下继续服务!有一位法国现代作家这么写道,如果谁觉得德摩西尼斯(demosthenes)是一个具有荣誉的人,他的无知会引起可怜的悯的一笑;西塞罗也不是荣誉之士(见c、durand著soirees litteraires,1828)。在柏拉图所著《法律》卷九的某段中,这位哲学家长篇地谈到打人,明白地显示古人们对于这类的荣誉没有任何观念。苏格拉底在讨论会之后,时常被人动粗,他总是淡然忍受。例如有一次,有一个人踢他一脚,他随侮辱的忍耐程度,让他的一个朋友大吃一惊。苏格拉底说,“一只驴子踢我,难道你认为我应该憎恨它吗?”在另一次,有人问他,“那家伙不是在骂你侮辱你吗?”他回答说,“非也,他的话不是针对我说的。”司徒伯斯(stobaeus)在引述莫索尼乌斯(musonius)的一大段之中,让我们能看到古代人如何对待侮辱。他们一依法律行事,但明智之士连这一点也经视。希腊人被人打一个耳光,他可以按照法律获得解决;翻读柏拉图的著作gogias,其中所载苏格拉底的意见,可为明证。相同的情况可以在格利乌斯(gellius)记述一个叫做维拉托斯(lucirs veratius) 文献看到,这是有关维某曾经在罗马路上,见到人就胆敢无缘无故打他们的耳光;但为了避免无谓的后果,他叫一个奴隶带着一袋零钱,当场按照法定的罚款小数目,交给惊讶不已的对方。

有名的犬儒派哲学家克莱特斯(crates),有一次被音光家尼可德罗姆斯贴上标记,“尼可德罗姆斯打伤的”,使这位笛手大失面子,因为他竟敢对雅典家喻户晓的哲学大师动粗。在写给美莱西普斯(melesippus)的一封信中,戴奥基尼斯(diogenes of sinope)告诉我们,他被雅典醉酒的年轻人欧打了,但是他补充说是小事。塞尼加用了de constantia最后数章的篇幅,详细讨论侮辱,只是为了说明明智人不在乎被辱。他在第十四章说,“聪明人挨打该怎么办?有人打卡托(dato)的嘴巴,他不生气,也不想报复侮辱,甚至不想回手,只是简简单单地不理它。”

你会说,“说得是对,但人家是哲学大师,是聪明人”。而你是笨人,对吧!

很明显,古人对武士荣誉的规则是一无所知的;理由很简单,他们对于人类的事务总是采取一种自然而无偏见的看法,不让那些恶劣的、可怕的愚昧影响自己。对于他们,在脸上挨一下打就是挨下打,它只是身体上的轻微伤害;现代人却把它看做翻天覆地的事,是悲剧的题材,例如柯奈尔(corneille)所写的cid,或是更近的有关中产阶级的德国喜剧《环境之力》,其实该改称为《偏见之力》。如果巴黎的一位国会议员挨耳光,这消息当会从欧洲的一端正传递到另一端。我刚才所供给的在古典时代发生的事件所予以处理的方式,可能合不上“荣誉人士”的脾胃;所以,我要在这里特别介绍狄德罗(diderot)的杰作jacques le fataliste之中的德士格蓝兹(desglands)先生的故事,用以补救我的偏颇。这是现代武士荣誉最好的样本,相信一定会受到“荣誉人士”的大大欢迎,对他们有所启发。*

(*德士格蓝兹先生的故事,叔本华曾在其《荣誉短论初稿》(draft for a short essay on honour)介绍过,现译述如次:

“一位叫做德士格蓝兹的绅士,和另一位绅士追求同一个女士。这两人挨近坐在桌子的一边,对面就是那位女士;德士格蓝兹用了最生动的谈话,想要吸引女士的注意,但是她心不在焉,好像没有中到他的话,倒是不时偷看他的情敌。德某手中有一枚鸡蛋,一阵忌妒和愤懑使他不自觉地把眉头捏破,因而蛋浆溅到他的情敌脸上。他的情敌的手有所动作,德某随即抓住这个机会,向对方耳旁轻轻地说,“先生,我接受你的挑战”。大家一时间无话可说。次日,德某出现,右脸颊贴上了一大圆黑『色』胶布。决斗开始,德某的对手受重伤,但生命没有危险,黑胶布又剪下一些。对手痊愈后,进行第二次决斗,德某又使对方受创,黑胶布又剪小一些。这样继续有五六次;每次决斗过后,德某都把黑胶布剪小一些,直到对手被杀为止。”)从我上面所说的话,应该是已经相当的明白,武士荣誉的原则在人『性』中并没有本质上的和自发的源头。它是人为的产物,其来源不难寻找。它的存在明显地可追溯到箩备受赞扬的中世纪和它的英勇制度(system of chivalry),当时人们习惯于使用拳头,少用脑筋,同时人的理知也受到教会钳制。当时的人不仅让上帝照顾他们,一切的裁决也是任由上帝的;疑难的案子要听从上帝的裁判,其实就是听冯折磨来决定;除了极少的例外,所谓折磨就是决斗,这不仅是贵人们如此,一般平民百姓也这样。莎氏比亚的《亨利六世(中)》(第二幕三景)有一个很恰当的例子。每一个判决都可诉诸武力解决,似乎“上帝的裁判”就是上一级的法庭。究其实,这就是让体力和行动,换言之,就是让我们的动物『性』,来篡夺理知的裁判席位,这种裁判不是冯藉当事人之所作所为、而是根据反对他的力量,也就是今天在武士荣誉之下仍然流行的同一制度,来决定是非问题。如果有人怀疑这是现今决斗的真正由来,请查看一下梅林长(j。b,millingen)所著的佳作《决斗史》。在该制度的支持者之中,你可能仍然会见到有人真是把决斗的结果看做是神对于争议事件的判断(不过,这些人并未受过最良好的教育,或是最有思想的);这当然是传统观点所造成的。

撇开决斗的来由不谈,现在我们应该明白的是,武士原则的基本倾向是用有形的威胁来夺取一种实际上很难获得的体面的外观;这种程序有点像是为了证明房间的温度适当,你用手握着温度表,让温度表的温度上升一样。其实,问题的核心是这样的:公民荣誉之目的在于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交往,他人认为“我们值得完全信任”,因为我们对于他们的权利无条件的尊重;在另一方面,武士荣誉则是不顾代价维持我们自己的权利,完全冯靠“别人害怕我们”作基础。

武士荣誉的原则主要是促使他人恐惧、而非激发彼此信心;如果我们生活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中,每个人都要保护自己、而且必须直接地维持自己的权利,武士荣誉也就并不是那么无可原谅的,因为人们的诚信实在并不怎么可靠。但在文明的生活中,我们的人身和财产都受到国家的保护,武士荣誉的原则就不再适用了:它的存在,宛如在武力就是正义的时代所留下的城堡和了望塔一样,没有实用价值,只是在开发良好的田地之中、人来熙往的道路、甚或是铁路等之间耸立废物罢了。

因此,要坚持武士荣誉的原则,在运用上就只能限于个人欧打的小案件,因为这些欧人小案件法律处罚轻微,甚或不处分,只把它们看做小过失,有时还的确由于开玩笑所造成。武士荣誉之这一有限度应用的结果是,人们过分重视的价值,把人视为神圣的族类,竟至跟人的天『性』、体能和命运背道而驰;本来的想法是,国家既然对于这类事件明显地是基于人们过分地傲慢,完全忘记人的本原,自以为本身无过、他人绝对不可侵犯。对于那些决心要以武力实行这一原则,并且宣称以“逆我者亡”作为行动指针的人,一定要把他们放逐异邦。

为了减轻这种轻率的傲慢所带来的不幸,人们就习惯于在每一件事上让步。如果有两个勇猛的人相遇,彼此都不肯让步,略有碰撞就会引起一连串咒骂,然后动粗,最后就是致命的一击;他们要是把中间的步骤除去,立刻拿武器解决,才算真正是更为体面行事。直接诉诸暴力有它自身特殊的规矩,这些规矩后来发展为严格的法律系统和典则,凑在一起构成一曲最为庄严的闹剧――一座专门敬拜愚昧之神的宙宇。一般的情况是,两个勇猛的人为了小事争执(比较大的事件仍需要法庭解决),两人之中比较聪明的一个自然会让步;他们将同意各持异见。事实告诉我们,无数不承认武士荣誉的一般人,都会听任争执自然发展。一般人动武而使对方致命的比例,只是占厉行决斗之阶层的百分之一,在整个社会的数目上恐怕还不到千分之一,这些人连打斗事件也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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