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第26/39页



根据您的情况,对所问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贵公司可以保留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2条也规定,"受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公司在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当时并未在合同中就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因此属于"没有约定"的情况,你公司作为受托人有权保留该软件的知识产权。

二、对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软件登记,二是申请专利。

采取登记方式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将软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登记获准后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给登记证明书。应当说明,软件作品一经完成,其著作权人就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登记的作用只是证明著作权有效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但是,软件以登记方式进行保护的只是软件的形式,而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原理、算法的过程和运行方法。如果要想使软件的思想、概念、原理、算法的过程和运行方法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最好采取专利方式。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因此对于一项仅仅涉及单纯的数学算法或数学方法的计算机程序,是不能获得专利的。但是,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计算机程序应用后能够使得计算机的运算速度提高,或使计算机的存储容量增大,或对某一过程中可以更好地进行控制,则该计算机程序可以被看成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是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

36新《专利法》新在何处?

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现行的专利法作了重大修改,这些修改内容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究竟有哪些修改呢?

一、职务发明如有约定,也可以归个人所有

现行的专利法(以下简称传统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只属于单位所有,绝不能为个人所有。而新专利法对此规定有所放松,更倾向于保护专利发明人的权利,采取意思自治原则,从其意愿。新专利法修改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权利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可构成专利侵权

传统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行为规定有三种:即非法制造,使用和销售,但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进口该专利的产品,遇到这种似是而非的情况,往往让专利权人及法官束手无策。现法律有了明文规定,进口专利产品企业随时可以被专利权人告上法庭。

三、专利申请的批准有新规定

传统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的批准,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异议期,可以请求撤销该专利。

新专利法取消了6个月异议期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生效。

新专利法将传统专利法的"申请撤销专利"与"申请无效专利"合二为一,即只有申请无效专利。新专利法修改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四、增加了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的规定

传统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只有笼统地规定,即赔偿损失,究竟赔偿数额是多少,没有规定。

新专利法对此问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五、增加了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传统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制止措施明显软弱,专利侵权需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只要判决一天不下来,侵权人即一天都可以继续在侵权,往往使得专利侵权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新专利法改变了这种情况,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37如何消除投资恐惧症?

企业成长离不开投资, 投资中的最大问题不是资金短缺, 而是投资恐惧症。 病因根源于目标模糊和目标耗损。 解决途径是树立并坚持长远目标、 领导人能力建设和借助外脑。

从资金短缺说起

企业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投资的合理运作。投资是企业成长的源泉--未利用资源的运用与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是企业成长的动力。

大多数成功的企业都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完备的投资政策,形成了一整套合理的投资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成长。然而,相当的企业在投资中的问题和困难很多。许多人认为企业投资的最大问题是资金不足。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此结论过于武断:

从理论上看,投资资金来源于储蓄,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是否充足首先取决于储蓄率。从储蓄率的国际比较来看,低收入国家平均为18%,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为25%,高收入国家平均为23%,中国高达44%。因此,从资金的总供给量来看,中国的资金并不特别缺乏,中国是一个资金供给相对充裕的国家。

从实际上看,一些企业成长的实例也反映出企业投资的问题并不在于资金短缺。资金短缺已不是企业投资的首要的严重的问题,企业投资中遭遇的其他一些问题困扰着企业,并已经相当严重地阻碍着企业的成长。

投资恐惧症

企业投资的问题不在于资金短缺,这在武汉无线电厂身上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武汉无线电厂是一家曾拥有上亿元固定资产、2000多名员的企业,生产的长江音响连续十年跻居名牌音响之列。通过多年的发展积累,该厂在没有任何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除了流动资金外,还有8000万元闲置资金。但就是这样一个全国知名企业,有知名品牌,有人员,有技术,特别是有大量的成长发展基金,竟然垮了,长江音响这个著名品牌一夜之间销声匿迹。

长江音响的沉寂,源于企业投资中的投资恐惧症。长江音响的领导人曾面临过数个投资机遇。如果能果断决策,可以在新一轮产业成长和调整中占据制高点,取得优势地位。但是由于顾虑风险,担心由于失误丧失现有资金,没有进行任何投资,8000万元资金三年闲置未用。这样,就丧失了企业凭借投资来取得新一轮成长的机遇,企业逐渐沦入竞争的劣势地位。

长江音响的悲剧让我们扼腕叹息,但也并非出乎意外,难以理解。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产业的发展犹如长江之水滚滚向前,容不得片刻的停留,置身于此的企业不进则退。然而,长江音响现象绝非仅有。特别是近两年,市场产品普遍过剩,许多企业怀抱资金但惧怕投资,认为市场回报率太低,无利可图,甚至根本无法回收投资,不同程度地患上了投资恐惧症。

其实,以上理由只能算作表面化的原因,其中蕴含着更深刻的原因。造成投资恐惧症的深层原因主要有:

当前:第26/39页

提示: 双击屏幕进入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