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第31/39页



有些广告内容常常让人误解。内容含混不清,令人误解的,就是我们要说的第六类违法广告。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如某广告中标明展销"意大利聚脂漆家具",实际上所展销的只是用进口的意大利漆涂的家具,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展销意大利进口的家具,这些含混不清,令人误解的广告,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觉,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广告法》都对这种广告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国际商会广告行为准则规定:任何广告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说明的方式或通过省略、含糊其词、夸大的方法误导消费者。

法律对『药』品、医疗器械、烟草、酒类、食品、化妆品等特殊广告有特殊规定,如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如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廷秘方等;『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以及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治法"、"『药』之王"等断言;『药』品广告的表现不得令人产生自己已患某种疾病的疑虑。化妆品广告不得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违法广告的法律后果

违法广告和惩罚『性』规定都有哪些?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违法广告均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一般是广告主承担主要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由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广告主以等额的广告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3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民事责任包括:一是按《广告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对消费者所负的补偿责任;包括对于商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服务负责退还服务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对消费者赔偿损失。二是对其它经营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刑事责任包括: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之规定,构成广告欺诈罪,最高可判二年有期徒刑。

如何避免广告引发纠纷?

作为广告主当然希望自己的广告既达到理想的效果,又不致违法、侵权。

要避免自己的广告引发纠纷,我们认为广告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要审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有合法经营广告的资格。

3、应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美媛春"口服『液』的广告画面使用了某画家的《泉》的油画,却未征得画家的同意,后引致法律纠纷。

5、广告的内容要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有关内容。

319用e-mail订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1999年3月5日下午,景荣公司给衡阳某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e-mail电子邮件一份,e-mail文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e-mail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图。

当天下午,衡阳某厂也以e-mail回复,对景荣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景荣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某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1999年3月11日,衡阳某厂将上述物品送至景荣公司。由于景荣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厂家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衡阳某厂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上述事实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衡阳某厂胜诉。

(案例评析)

本案景荣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的e-mail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实际上,景荣公司与衡阳某厂之间即使没有e-mail的存在,他们的购销关系也已经成立。因为景荣公司对他们所需要的标的种类、数量、式样、颜『色』、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在衡阳某厂来人时作了确认,而且衡阳某厂已经按约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景荣公司向衡阳某厂发出购买办公桌椅的要约,衡阳某厂对要约做了承诺而且已经履约,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成立。

320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新合同法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源于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并非以给付为内容,而是一种行为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扩张,包括忠实、通融、相互照顾和协作以及保密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违反先合同义务,还包括:产生合同订立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相对方受到损失;损害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行为。其一指是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恶意进行磋商,合同根本不能成立;二是轻率终止谈判或者当事人达成合意后,一方当事人已签字盖章,另一方没有正当的理由却拒绝签字盖章等。其二指的是欺诈他人,不能提供真实的情况或应提供而不提供某些情况。以上两项行为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但对故意的证明应实行推定,即由被告证明其非恶意进行磋商或非故意陷瞒,提供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三种行为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内涵并不确定,外延也不固定,应由法官根据先合同义务来认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是指缔约之际未尽照顾、保护等义务而使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多适用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场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缔约一方出于过失致对方受损,自然要负缔约过失责任;另一种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缔约中一方的损失,此时缔约的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呢?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在商场试衣服时钱物被偷,经营者该不该赔"等众多现象涉及该问题,也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理解问题。对此,应具体分析事实情况,关键看经营者有无履行应尽的先合同义务。如服装经营者为顾客提供试衣服时,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证顾客因试衣服脱下的衣服及衣服中的钱物的安全。这些措施可以是告知,以引起顾客的注意,也可以是直接看管,还可以是指定放置的安全的地方,经营者如果未采取这些措施,就应当对顾客被偷的后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21他能拒绝还款吗?

问:

2000年5月,我的朋友张某想开办一间制衣工厂,因为资金不足逐向我提出了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碍于情面,我就勉为其难地答应了他,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在制衣工厂开工后四个月内,张某须还清全部的借款及利息。同年6月,我依约把所有借款划入了其银行帐户。

但是事到如今,张某仍没有开办起那间制衣加工厂,我感觉不对劲,便催促其尽快还钱。他却振振有辞地说:"钱,我一定会还,可是《借款协议》上清楚地写明借款在工厂开工后四个月内才归还,现在工厂仍没有开工,所以,你目前不能催我还钱。"后来,我得知他把钱都拿去炒了股票。我觉得他有点无赖,却又找不出理由,请问他是否能以此为由无限期地借钱不还?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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