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第32/39页



我们认为:您的朋友不但不能以上述理由无限期地拖欠债务,而且应当立即向您清还所有欠款及相关利息。

你们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在制衣加工厂开工后四个月内,张某须还清全部的借款及利息。从这个约定的『性』质上看,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当事人约定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旦约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权利和义务就已经确定,只是该行为的效力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行为才发行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而《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亦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以,你们在《借款协议》中的该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张某的拒绝还款理由及行为将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条件的成就与否是自然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来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以使自己获益,使对方受到损害,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亦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张某本来具备开立工厂的条件,但为了实现无法限期用别人资金的目的,恶意促使原来可以成就的还款条件不能成就,已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张某应立即还款,不得以此借故拖欠。

322销售不畅,技术合同还管用吗?

问:

去年1月,我与副林公司签订了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帮助该公司开发土特产品红枣,公司在产品合格后付给我服务费和指导费5万元。

副林公司在我的指导下生产出大量密枣,但投放市场后,效果不是很理想。我按照合同约定向副林公司催讨服务费时,该公司经理说我提供的技术服务很少,他们公司自己也能解决,而且产品销路不好,是与我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有直接关系的。请问,副林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

根据《技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合同法》第48条条2款规定,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有两个,一是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二是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服务方没有负责产品销路的义务。服务方为委托方解决了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促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或产品,就完成了任务。

因此,副林公司在您的协助下,该公司生产出了合格的产品。副林公司决定开发红枣系列风味食品,是由该公司自己决策的,作为技术服务方的您不应对新产品的销售风险承担责任。产品销售困难有很多原因,如市场狭小、竞争激烈、投放市场时机选择不佳、售后服务有问题、公众对新创品牌需要一段时间的认知等等。因此副林公司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中又没有特别约定,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不能成立。

323一桩胜券在握的败诉案

某市一家外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看好一片临近市区的新兴工业区,欲斥巨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经与该工业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谈判及协商,双方签署了一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b公司将该工业区内总面积为43公顷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a公司用于投资兴建商品房,用地期限为七十年。a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b公司交纳土地受让定金1000万元,b公司则应协助a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使用权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合同签订后,a公司未在10天之内交纳定金,经b公司多次催促,才于合同订立五个月之后陆续交付了少部分款项,其他的款项则一直拖欠不付。一年以后,b公司却"意外地"接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原来a公司在签署合同之后对b公司的有关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b公司并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公堂。

明明是a公司自己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却有"恶人先告状"的胆量。面对a公司在诉状中陈述的"b公司根本无权转让土地,目无国法,胆大妄为"的指责,b公司领导虽承认其没有取得合法证书的事实,但因其行为得到各『政府』部门的支持而对此颇不以为然,对诉讼的结果更是认为胜券在握。

法庭上,a、b两家公司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a公司根据其在有关部门收集到的一系列证据力证b公司虽"实际"掌握了该片土地的使用权,但并没有经有关部门确认其合法权利,更未持有相应的土地证书。特别是b公司是在未做任何道路、电气、热力、供水等"七通一平"工程的情况下,将该块"生地"以高价转让给a公司,牟取超额利润,此种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及转让的有关规定,从而最终得出b公司应返还a公司已付的部分款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b公司也列举了大量丰富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这种土地转让的运作方式既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得到『政府』部门许可和支持的。在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若干项当地『政府』部门的批示文件:b公司是当地『政府』为开发建设该工业区而专门成立的经济组织,旨在将该区建成方圆近十平方公里的卫星城市,为此不仅需要建设供几十万人居住的上千万平米的房屋、铺设足以支持几十万人居住和工作的数十公里电气、排污、热力、供水、采暖等巨型地下管线,还要营造铁路、医院、学校、电站、幼儿园等配套机构与设施,这种规模的建设与开发,只能由b公司代替『政府』和国家来完成。一方面是『政府』开发建设的命令,一方面又面临资金匮乏的窘境,b公司在几乎是除了土地一无所有的情况下,只能先行招商引资,将土地转让变现,然后进行开发和建设。

结果是在此案件中,法庭并没有将有关『政府』的行政规章、批文、命令当作执行国家法律的"除外条款",而是严格依法裁判,最终确认了a、b两公司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b公司应在返还a公司已付款的基础上,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这样一件在合同履行形式上a公司存在明显违约的案件,却以a公司的大获全胜而告终了,这无疑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最好范例。

客观来讲,类似b公司这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开发运作的模式并不少见,其中也不乏"成功"的例子。近年来存在的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就常常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待房产建成销售以后再补办,甚至根本不去办理土地的出让手续,这种行为不仅为购房者留下法律"隐患",也造成了国家巨额收益的流失,"肥了小家,穷了大家",而且从房地产公司本身的长远利益来看,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324赢了官司输了钱

对方违约我等着索赔, 这是许多人最直观的维权反应。 然而有时由于这一反应, 却蒙受了更加巨大的经济损失。 专家提醒, 对方违约后, 你的第一反应应是防止损失扩大。

对方违约我索赔,放任损失受连累

近日,王先生接到法院送来的终审判决书,明明是对方的过错导致了损失,为什么还要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呢?这令王先生十分困『惑』。

运输受阻,违约成事实

王先生经营的一家颇具规模的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所生产的系列蜜饯食品在各地颇受欢迎。1999年底,王先生决定将一批山楂系列蜜饯食品运往上海销售,于是他与兴隆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承运委托书》。

合同约定:一、由运输公司将王先生的这批山楂系列蜜饯食品在10天内运往上海。二、王先生向运输公司预交运费10000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立即向运输公司预交了部分运费。后因王先生的这批货物无法由一辆车承运,该运输公司经过王先生同意即将其中的400件货物中转鸿兴运输队(以下简称车队)承运。

王先生怎么也没料到会接到运输公司的通知,告知承运其400件山楂食品的运输车因装有走私香烟被浙江省的有关部门扣留,无法运抵上海。这一突然变故不仅全盘打『乱』了王先生的销售计划,使王先生在精神和物质上都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无补救措施

几个月后王先生这批被扣的山楂产品终于被运回了,并存放于车队的仓库内。同时,运输公司即将货物已运回的情况通知给了王先生,并要求他前来处理。王先生接到通知后来到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拒绝接受运回的这批山楂。他认为,经过这么长的时间,这批山楂很难再如期销售出去,所以应由运输公司负责赔偿他全部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违约责任难免,扩大损失不赔

法院受理后,依法将承运这400件贷物的鸿兴运输队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运输公司认为,因原告的这一批货物无法用一辆车运完,其即与鸿兴运输队联系由该车队承运其中的400件货物,这400件货物已于2000年3月运回,其曾叫原告去拉回处理,原告却不予理睬,因此该案的责任与被告无关。

第三人鸿兴车队则认为,原、被告诉称的这400件货物不是第三人承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现被扣的货物已退回并存放于第三人的仓库中,要求原告拉回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批山楂产品被运回,并存放于第三人的仓库内,被告立即通知原告前往处理,但原告不去处理。经清点,该批货物共400件均存放于第三人的仓库中,但因存放时间过长有部分损失,货物价值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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