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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其中的400件货物转交他人承运,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运抵目的地上海,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此外,被告将这400件货物转由第三人车队承运,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也是合法有效的货运关系,第三人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将现存的货物退还给原告。

另外货物被运回后,被告有通知原告前往处理,但原告却不予理会,致使货物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对此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兴隆运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88元;

二、第三人鸿兴运输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退还原告山楂产品400件;

三、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负担1676元,被告负担347元。

王先生拿着判决书,请教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的回答和法院的判决都是一样的,王先生逐渐明白,承担部分责任都是因为自己没有及时前往运输公司的仓库处理货物造成的,说来说去,"都是不懂法惹的祸",王先生感慨地说:"看来以后得好好学习法律,否则的话有理都会变成没理!"

325申请执行过期--胜诉却赔钱

1999年4月,某文化用品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因代销合同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结算代销文教用品为价值10万元。法院于同年5月作出如下判决:由实业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将未销售商品退回,不足部分以人民币支付货款给文化用品公司。一审判决后,某实业公司一直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文化用品公司也未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到了1999年12月底,文化用品公司见对方久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文化用品公司的申请已超过执行的期限,又不存在期限中止等特殊情况,遂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文化用品公司总不明白,自己赢得了官司,为何要不回钱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

本案中,由于法院的判决规定某实业公司应当在1999年6月15日前退回未销商品和付清货款,因此文化用品公司只能在1999年6月15日至1999年12月15日这个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而该方却一直拖到12月底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非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的债权在事实上很难实现。

326企业依法讨债十要点

目前,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债权,部分债权还属于呆帐,如果不及时进行清理,流动资金变为不流动,必将影响企业的后劲。然而,清理债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的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企业在依法讨债过程中要做到"十要":

一要明确主体。企业的关停并转可能引起诉讼主体的变化,诉讼前,一定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弄清哪些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否则,主体要素不具备,不但诉讼目的达不到,反而会把水搅混,甚至中途被迫撤诉。

二要弄清程序。程序应用是否得体,直接影响诉讼成效。因此,企业一进入诉讼,从法院的管辖、诉讼时效、诉讼保全到督促程序、执行程序等,均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利用有利的,避免不利的。

三要重视时效。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而由于历史原因,企业要想收回陈债,就要利用时效的中断来保证其债务安全。具体说,就要通过发催收单来办理债务展期办理手续来中断诉讼时效。如诉讼时效已过,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要收集证据。企业的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人要做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果调查研究时马马虎虎,在法庭上辩护时,就会一问三不知,或被对方问得张口结舌,由主动变为被动,由理变为无理,甚至败诉。

五要注意保密。试想,如果诉讼还没有开始,被告已经知道了内情,必然会抢在诉讼之前转移财产,制定对策,为诉讼设置种种障碍,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执行。

六要善于调解。企业清收债务时,打官司和协商调解应当并重,尽可能争取协商机会,主动配合法庭调解。如果被告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就要果断采取措施,实施财产诉讼保全。

七要敢于揭短。债务无法回收,有的是企业决策失误所造成,甚至是个别人收了回扣或其他好处费。要不怕得罪人,否则,就会阻碍办案。

八要以理服人。法庭上辩论时,难免唇枪舌战,一定要依靠法律,用事实来驳斥,做到以理服人,切不可冷嘲热讽,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激化矛盾,以利于问题的解决,避免陷于被动。

九要专人办理。不少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队伍和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要打债务官司,只是抽人临时应付,而且人员不固定,频频更换,这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清收债务十分不利。

十要一抓到底。打官司,胜败是可能发生变化的。一审胜了,切忌得意忘形,如不积极准备二审,在二审中可能被对方击败。一审败了,切莫垂头丧气,要重新准备材料打二审,不要丧失上诉的信心。官司胜了,还要积极督促法院执行,一旦过了执行期,就使前期的诉讼变得毫无意义。

327讨债有捷径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讨债不成时,只知道起诉,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诉讼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1)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2)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虽然申请支付令具有可能尽快实现债权等优点,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5)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思。(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经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予受理。在受理以后,经进一步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合法的,就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申请人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签发支付令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但是,支付令失败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审判程序,以期实现债权。

328我公司能否收回这300万元?

问:

我公司是一家实业公司,1998年与某电子厂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我公司参加电子厂的合作经营,合作期限三年,我公司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并从投入电子厂之日起按月收取利润,月利润率为15‰。期满后电子厂应将300万元本金偿还给我公司。协议书还约定我公司不参与电子厂的经营管理,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均由电子厂自行负责,经营盈亏与我公司无关。合作期间,电子厂未按协议书支付全部固定利润。现合作到期,我公司要求电子厂按协议书归还投入的300万本金及所欠利润款,但电子厂却说300万元是投资款,双方应共担经营风险,而现在电子厂经营亏损,因此,拒绝归还我公司投入的300万元及应得的利润款。请问,我公司能否收回这300万元本金及利润?



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 第3章 虚心学习, 不断进取(3)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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