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第36/39页



第六部分是"机构",即第24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第七部分是"通知与监督",有第25条"通知"和第26条"监督"。

第八部分是"发展中成员",有第27条"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第九部分是"过渡『性』安排",有第28条"现有计划"和第29条"向市场经济转变"。

第十部分是"争端解决",有第30条"争端解决"。

第十一部分是"最后条款",有第31条"临时适用"和第32条"其它最后条款"。

七个附件指:

附件1,出口补贴措施说明一览表,罗列了出口补贴措施的种类。

附件2,生产过程投入物消耗准则。

附件3,退税作为出口补贴缺席替代的认定准则。

附件4,从价补贴总量的计算。

附件5,关于收集有关严重危害的证据程序。

附件6,关于对在国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程序。

附件7,关于执行禁止出口补贴豁免的发展中成员方名单。

八、wto反补贴法律制度

自wto成立,就与倾销、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如漆似胶"不可分开。乌拉圭回合造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国际反补贴提供法律依据,也为我国提供法律借鉴。

1.补贴的种类

根据不同情况,《协议》把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这种区分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1)禁止的补贴

禁止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是指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按照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或将其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将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将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

应禁止的具体补贴有:

第一,『政府』按出口实绩给企业的直接补贴;

第二,给予外汇留成或其它类似于任何出口激励的措施;

第三,经『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在条件上使出口商品享受比国内运输费用更为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

第四,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政府』计划,对出口生产中使用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服务,或者提供比用于国内生产消费中使用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服务,提供比用于国内生产消费中使用的相似的或直接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更为优惠的条件,以使有关产品享有条件比国际市场上出口商所享有的条件更为优惠;

第五,对出口直接(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赁、提成和所有其它形式的收入税及不动产税)或由企业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或给予特别的延期;

第六,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那些被批准的、以直接税为基础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

第七,对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的豁免或减少超过对那些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分销的税收;

第八,对出口产品或其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前期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超过对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类似消费品或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但是,如果前期累进间接税是指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消费投入(用以弥补正常的损耗)而征收,则这种出口产品前期累进间接税可以被豁免、减少或延期,而不管这种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是否被豁免,减少或延期。这里的间接税是指销售产品、营业、增值、邮政、交换、发明及设备税、边境税及所有除直接税外的税收及进口费用;

第九,进口费用和豁免或退还超过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进口消费的投入(弥补正常损耗)税收;

第十,为了防止因弥补长期经营成本和项目损失,出口产品或交易风险项目成本的增加,『政府』或其特别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

第十一,『政府』或其特殊机构的出口信贷的提供,其低于它们实际使用的必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其利率代于它们为了取得相同期限和其他信贷条件及相同币种的出口信贷资金,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借贷又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就通常为了保证在出口信贷条件范围内的物质利益,因出口商或取得信贷的机构所产生费用,由它们全部或部分代付;

第十二,gatt1994第16条规定的任何其它构成出口补贴的共同开支。

上列内容基本保留了东京回合反补贴规则的精华,第八项修改较大。

为了帮助判断各成员所实施和补贴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反补贴,wto专门设立了"常设专家组"(permanent group of experts)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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