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建设60年全集.com》第26/30页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对如何搞好村民委员会建设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这表明在基本完成建立乡镇政府的工作之后,国家开始将注意力投向乡以下的村级组织,由此加速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村民自治最终得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标志着村民自治活动进入有法可依的制度化运作阶段。该法对村民自治和村委会组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前者对后者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

1988年,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但1989年村民自治实践因受不同观点等因素的影响,步伐有所放慢。从1990年开始,国家又重新推进农村的民主选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建立了一大批示范县市、乡镇。1988―1989年,全国有1093个县级单位开展了村委会选举的试点工作,使村民自治制度化运作又表现出示范与创新相结合的特点。这是国家主动推进与农民实践双重作用的结果。到1992年,各省都实行了农村基层选举,并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4年10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胡锦涛在会上指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必须明确前进目标,这就是:要建设一个团结、坚强、群众拥护的好领导班子,尤其要有一个好书记;培养锻炼一支富有战斗力的好队伍;选准一条适合当地加快经济发展的好路子;完善一个好的经营体制;健全一套体现民主管理、保证工作有效运转的好的管理制度。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1994年到1997年,村民委员会选举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到1997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经进行了两届选举,一些省市还进行了3届甚至4届选举,全国60%以上的村庄都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50%左右的村庄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99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央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199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条例》共8章34条,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和全部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的战斗堡垒。《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基层组织的设置和各方面的职责任务。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村民自治的法规建设基本配套,村委会选举基本上形成了委员会健全的规范程序,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全国农村逐步普及。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四大民主”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这是一部关系数亿农民切身利益、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肯定了村民自治这一党领导数亿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并对村民自治制度在下一阶段的深入发展作了全面布置和安排,为农村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党和国家力量的积极介入,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与制度支持,这是村民自治继续深入发展的重要条件。随后,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对村民自治的法律和政策引导,广大农民主动积极参与,促使村民自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2003年5月,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0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阐明了新形势下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任务,成为“指导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文献”。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属于基层社会生活的人民群众自治,是农民群众广泛参与本村落社区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特有产物。

三、“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村民自治的特点本质是以农村村民自治为主的直接民主,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的间接民主形式的重要基础和补充。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本质是人民群众自治,人民群众自己管理一定范围的事务,在农村实现直接民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

村民自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方面的民主,是村民自治权的具体体现。民主选举,主要包括村委会的选举,即直接、公开、平等地选择村委会成员。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则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权实现的。村民直接参与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处理村级事务,这是村民自治权的集中体现,也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内容,是中国农村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变,是村民自治区别于政权组织的主要标志;民主监督就是村民群众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其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如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等,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之一,是村民自治的保障,也是村民自治活动能否长久坚持下去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一套系统完整的组织体系。首先,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共同构成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也属于权力机构,具有决策权,但其职权具有代议性和有限性。其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是整个村民自治运作的枢纽环节。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组织形式,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委会一般由3―7人组成,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组织开展各种自治活动,具体管理本村的各项公共事务,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村委会下设调解、治安、卫生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还设有村民小组。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自治的主体是农村人民群众,而不是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村民享有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第二,自治组织本身不是国家机关,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只行使单一的自治职能,其手段是非强制性的。第三,自治的内容仅限于村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自主管理的本村事务,其范围仅限于基层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第四,自治组织领导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从自治体成员中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且不脱离生产劳动。第五,自治的目的是使社区地域上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而处理好基层生活中的公共事务。

村民自治从开始兴起至今约30年,其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大为提高,成为实现农村政治民主和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架构。通过对村民自治兴起和发展过程及其本质、特征、内容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第一,作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农村治理模式创造性转换的标志,农村村民自治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农民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凸显,个人利益和权利日益被重视。出于维护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强烈需要,村民自治产生了。实践证明,村民自治适合于经济体制转型后的农村社会结构,满足了广大农民的需要和要求。

第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既强调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和实践创造,同时也要坚持党和国家的积极领导和引导。在农村顺利实现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后,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要求政治结构的相应发展。基于对这一规律的认识,国家高度重视对农村基层政权及村民自治建设。

第三,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首先产生于农民实践,其后才有村民自治原则的确立。这种民主自治形式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渐进推动,不能追求速度和形式,否则将会影响中国农村民主化建设进程,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基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的“乡政村治”政治格局,改善和发展了农村的政治结构,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时也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结构条件。

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日益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亿万农民群众亲身参与了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日趋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探索,取得重大进展。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从中共十二大到中共十七大,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和深刻阐述,明确了各个时期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要求。2003年5月,成立了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0部门组成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致力于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实践。中共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引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共十六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决定》或《建议》,每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工作要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前已提及,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在农村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职责和组织架构等。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推进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到2009年3月,全国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中共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对农村村委会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委会印章刻制和管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乡镇政务公开等问题作出专门部署,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1万个,村委会成员241万人。全国绝大多数村委会设立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近年来,各地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并发挥这些组织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参与监督和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为调动村民群众参与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议事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建设普遍得到加强。到2009年3月,85%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依托这些组织,村民广泛开展了协商议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四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逐步充实。在城镇化和推进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农业四项补贴、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等成为村民群众关注的新热点。2004年6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把上述问题纳入到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范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地方将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公共事业发展等事项及时纳入村民民主议事范围。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在各项强农惠农的资金中,有许多是到村入户的,与群众切身利益相联系,各地及时将各项政策及各项集体资金项目、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等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丰富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

五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不断丰富。目前,全国95%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了直接选举,绝大多数农村进行了7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民主选举,并在秘密划票等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规范。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竞争形式日益激烈。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全国35%的村每年都召开村民会议,75%的村每年都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近年来,一些地方创造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农村“民主日”等办法,有效保障村民群众的决策权。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各地不断创新村务公开形式。目前,全国90%以上的县(市、区)编制了村务公开目录,91%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一些地方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监督权。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拓展和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使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促进了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行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密切了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广大村民群众参与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活跃了农村基层民主生活,调动了村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

中共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四项制度之一,要求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赋予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的历史使命。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之中,并将“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农村改革发展中必须大力加强的六项重大制度之一,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探索中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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