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盘之赢》第15/33页



企业在通过国际股票市场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可以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国外企业,为多余的资金找到出路,投资者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促进了世界股票市场的发展。据推算,1993年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约达72万亿美元,而到1993年底,世界股票市场融资累计余额亦达21.5万亿美元。从这组数字可以看出,没有发达的世界经济便不会产生发达的世界股票市场;反之,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亦为世界经济的增长增添了巨额的、必要的长期、中期与短期资金。因此,股票市场如果发生危机,必然导致世界金融市场的动『荡』,其最终结果是世界经济必将陷入一场灾难。总之,通过资金在国际间的横向融通,加强了各国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国际间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哈佛股票中盘『操』作技巧

股票中盘商在股票交易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而收取佣金的商人。他们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主要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代客买卖股票的工作,成效后按成交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证券交易所内的股票中盘商一般都具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且大多数人都代表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由于一般投资者无法进入交易所直接参与证券交易,只能委托股票中盘商进行交易。股票中盘商人可以同时接受众多买卖者的委托,依据公认的竞价原则,使买卖双方尽量按自己的意愿成交,由于股票中盘商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成为股票市场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最新哈佛股票中盘商分类

根据美国哈佛最新股票中盘理治,可以将股票中盘商分为以下几类:证券交易员、佣金股票中盘商、中介股票中盘商、兼职场外股票中盘商。

1.股票交易员,股票交易员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股票交易员负责接受投资人的股票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买卖股票名称、买入卖出数量、价格、委托有效期、委托方式、委托人签名等。如果采用电话委托,应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函电、传真等委托,则应将出电粘附于委托书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在办理委托时,还应事先注明委托人与股票商对可能因通讯或偶发『性』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应负有的责任范围。在委托双方对委托书内容确认无误后,股票交易员应立即用电话或电脑直接通知本公司的场内中盘商,由中盘商招待成交。

2.佣金中盘商。佣金中盘商是指在股票交易所内,代表股票中盘公司,在场内具体完成代理客户买卖成交的人。中盘商代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的佣金,所以称为中盘商。在交易所会员中,中盘商占很大比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他们醒目的标志是身穿红『色』马甲,所以人们又习惯将中盘商称为"红马甲"。中盘商在收到指令后,先进行存贮、编号,然后输入证交所计算机主机,计算机主机接受买卖申报后,再按证券品种排列申报价格和数量以便查询;交易所主机接到申报指令后,发出已接受通知,并向证券商打印"买卖申报回报单",即通知成交结果。买卖双方应到交易所中经纪人处,由卖方填写"场内成交单"一式三份,其主要内容包括股票种类、数量、价格、日期、交割方式等,再由双方签字写明成交时间,然后各执一份人微言轻原始凭证,将另一份交中介中盘商签章并加盖时间戳记,并保存。在电脑主机最后成交的同时,其结果已被输送到证券交易所电子显示屏上,公布买进、卖出及成交价格,并向场外发送。

在买卖双方成交后,中盘商应将成交结果报给所属证券公司,再由公司通知客户。

交易所中盘商。我国交易所中盘商,是指证券交易所派出的场内人员,是为中盘商成交撮合或服务的中间人,或者说是中盘商的中盘商。

在场内中介中盘商处,交易所中盘商负责为买卖成交后的佣金中盘商办理成交手续,即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章和加盖时间戳记。由买卖双方各执一联留作成交凭证,第三联留存下来,每日交易所收市后,汇总造册,作为清算交割的原始凭证。此外,对于佣接受的股票在10万元以上面额的大宗交易,可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特种交易室进行。此时,要由交易所中盘商主持买卖双方的洽谈竞价或书面竞价,由交易所中介中盘商进行配对,撮合成交。

4.兼职场外证券中盘商。兼职场外证券中盘商,不是一个正式意义上的证券中盘商,但他们多参与场外交易,甚至是黑市交易。这种中盘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更未经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因此,不能入交易所内交易而只能进行场外、黑市交易。

二是经纪活动不具有证券经纪人的规范『性』,往往与自营买卖作对冲、混杂。

三是其业务不是为了获取委托人的佣金,而只是靠低价进高价出,在差价中获利。

四是其经纪所的利润往往只归于自己,其经纪行为只代表其个人,一般不代表任何证券经营机构,因此其一切责任也由自己承担。

场外中盘商往往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的产物,尤其在中国,是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不健全的客观反映。目前中国证券买卖中普遍存在着交易营业网点少、设施不全、交易效率低等问题,造成了证券比较难买也难卖的状况。和国外相比,在中国买股票或卖股票均要排大队,为了追求简单、迅速,中国许多股民均走上了场外交易,为场外交易经纪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场外中盘商"的产生是证券交易市场尚不发达的表现,随着我国证券立法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成熟,这种场外中盘商迟早要消失的。

二、股票中盘商的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股票中盘商投资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投资者籽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保证投资安全,需要股票中盘商作为投资顾问或代为经营者。因此,股票中盘商只有具备了良好的素质条件和丰富的证券知识,以及完备的投资经验和交易技巧,才能帮助投资者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维护其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1.股票中盘商的基本条件

要成为股票中盘商,必应具备股票中盘商的基本条件。申请股票中盘商基本条件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毕业或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四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好,思维敏锐,反应灵活,这些人员,由证券公司推荐,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进行基础理论、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证券交易所发给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方可进场交易,成为股票中盘商。股票中盘商的经营成果归属所代表的证券公司,其责任、后果均由所代表的证券商负责。股票中盘必须遵守交易市场的一切法规,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着装并佩带号码牌。此外,证券经纪人还必须熟练掌握交易所竞价方式、交易技巧。如果股票中盘商屡次违反交易法规,证券交易所可取消其注册登记,被取消登记的股票中盘商五年内不得重新注册登记。

2.股票中盘商品的素质条件

股票中盘商是广大投资者合法进行股票交易的中介人,因此人微言轻股票中盘商,必须维护投资者的最大利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交易条件,这就要求股票中盘商具备良好的素质。

(1)股票中盘商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作为股票中盘商,只有具备完备的证券以及相关领域的业务知识,才能为投资人的委托制定最佳投资策略和满意的技术咨询。首先股票中盘商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此外,为了向投资人提价优良的服务,必须准确把握证券市场行情,准确判断证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如果没有完备的证券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是不可能做出正确决策的。

(2)股票中盘商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股票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规范股票市场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法规,并设立相关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股票中盘商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如果不精通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不熟知有关的规章制度,就有可能违背法律规定,造成工作失误,这样轻则影响自己的声誉和今后业务的开展,重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股票中盘商须精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令和法规,并严格执行。

(3)股票中盘商应具备相当的投资经验和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证券投资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作为股票中盘商必须通过对证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研究,把握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规律『性』,并结合影响股票价格的各种国家分析,逐步积累股票投资经验。此外,还应当加强业务能力训练,使其『操』作准确、熟练、避免差错发生。

三、股票中盘商的设立

(一)中盘商的设立体制

世界各国实行的中盘商设立体制可以分为三类:注册制、许可制和豁免制。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中盘商的设立实行注册制。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只要资本金、专业人员的组成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注册成为证券商,从事股票业务。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从事或劝诱他人从事股票交易的中盘商,必须注册。注册人必须具备经营能力,个人身份的中盘商或者中盘商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培训、经验、能力等其他条件。美国《统一证券法》规定,凡在州内从事证券流通业务的,必须强制登记;中盘商、代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如未经注册从事证券业务,将构成犯罪。现在美国各州基本上加入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采用了统一的注册形式。

实行许可制的国家,中盘商的设立条件、程序均比实行注册制的国家要严格、复杂。在这些国家里,要从事股票业务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还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许可。有关主管机关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根据国家发展证券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由于中盘商在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均处于十分重要地位,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健全、合法经营的证券商是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高效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反之,资金实力薄弱、管理混『乱』、违法经营的中盘商的经营活动则会产生和助长投机行为,扰『乱』股票市场的稳定。所以,现在大多数国家均对中盘商的设立采取许可制。另外,各国证券交易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一些国家和地区更禁止股票场包交易。而证券交易所席位有限,不仅公众投资人不可能进入场内进行交易,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也不能都取得从事股票业务的许可。因此,必须由主管机关对中盘商的数量加以控制。这也是很多国家实行许可制的重要原因。例如,日本在1965年之前对中盘商的设立实行注册制,中盘商设立容易,数量较多,结果大约40%的证券商破产或者因违反证券法被责令停止营业,致使许多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日本于1965年修改证券交易法时,对中盘商的设立改采许可制。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业非取得大藏大臣许可的股份公司,不得经营该业。大藏大臣并可为保护公益及投资人利益对该许可附加条件。

对中盘商的设立实行豁免制的国家较少,而且在实行豁免制的国家里,豁免制也仅是作为一种补充。英国早年对证券交易所会员中的一些中盘商实行豁免制,对另一些证券商则采取许可制。1986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法》,取消了豁免制,其后中盘商的设立均须获得许可。香港法律承袭英国法律,对中盘商的设立亦分别采取许可制和豁免制。在香港,中盘商的豁免注册对象通常授予:1.持牌银行;2.根据信托人条例注册的公司;3.只从事某一项证券业务或豁免注册的股票业务人。股票投资顾问的豁免注册对象通常授予主要是向股票业公司提供投资意见或者是向香港以外的公司或者人士提供投资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士。通过豁免注册方式成立的中盘商,其豁免注册无年期限制,直到被撤销为止。获得豁免注册的证券商还可以免于遵守《证券条例》中的多项规定,包括第65条b关于资金的规定。香港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曾提出应取消豁免注册,其理由是:第一,任何公司、商号一旦获得豁免注册即无年期限制、长期有效,相反注册公司、商号的有效期只有一年,要每年办理续期,实不合理,而证监会缺乏进行复检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实际上也并没有经常复检有关获得豁免注册的机构是否应该仍然拥有豁免注册。缺乏监督使这类中盘商没有危机感,责任心淡漠,业务技术和管理机制上也不求进取,对公众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下降。第二,任何公司、商号一旦获得豁免注册,即可免于遵守《证券条例》中的多项规定,包括资金的规定,而他们所经营的证券业务除申请获得豁免注册时的一类外,以后所进行的证券业务也一律获得害免注册,这与注册公司、商号相比,也很不合理。

中国对证券商的设立采取的是许可制。《证券法》出台之前有权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关于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均规定,设立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营业部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券法》改变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证券商的格局,规定证券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二)中盘商设立的条件

在中国,要成立股票中盘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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