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盘之赢》第6/33页



4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纪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所得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6油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油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资产,并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

7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8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缴执照。

9拒绝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扣缴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对于上述中盘几构的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而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中盘商的一般工作程序

中盘机构或中盘商,在从事经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般的工作程序,以完成中盘行为。

1.接受客户选择

中盘机构或中盘商在取得资格后,在进行经纪活动之前,首先要接受客户的选择。对客户来说,能否选择到信誉好的中盘机构或中盘人很重要,因为一个出『色』的中盘商对客户能否获利有一定的作用。好的中盘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a.资金雄厚、信誉好。

b.通讯联络工具先进快捷,服务质量好。

c.市场信息灵通,主动向客户提供详尽的交易情况和可能影响市场行情变动的消息。

d.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

优秀的中盘商,应具备丰富的业务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及所从事业务的经验,并受过专门的训练,有认真的态度,具有服务精神,忠诚敬业及较强的判断力和决断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经纪活动。

2.接受客户的指令

一旦客户选好经纪机构或中盘商后中盘商就接受客户的指令。通过他们拥有的信息中介,指定地点、日期、口岸、城市,运到客户手中,完成交割。

3.送交财会报表

中盘商按照客户指令要求和文书合同完成交易后,制作财会报表交有关部门备查,接受市场、物价、工商等部门管理与监督,并依法缴纳有关税项和费用。

4.要求佣金,结算交易成本费用

中盘商完成委托任务,使委托人经过中盘商的中间斡旋达成订约的效果,完成委托的中介服务后,就有权要求合理报酬--佣金。它的标准,或按国家标准,或按商业习惯,或依双方订立的经纪合同,由委托方单独承担或共同支付。同时对中介活动中所开支的费用,包括咨询费、差旅费、租货场地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等,以经纪成本为限。要求委托方支付,或由委托人与中盘商商定把报酬和成本费合在一起以包干形式在经纪合同中加以规定。

上述,只是中盘商的一般工作程序。有许多类型的经纪人的工作程序特别复杂,如期货经纪人的交易流程,中盘商必须为客户开户,签署授权书和告诫书,同时对客户的账户有要求;接着接受客户期货交易指令;而指令因各种不同因素又有不同类型;然后在交易所内交易,其中手续更加复杂。整个交易流程将还涉及保证金、结算所与保证公司等许多方面。

第四节中盘商与合同

一、经纪合同

所谓经纪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经纪方)为促成另一方和第三方订阅交易合同而进行联系和提供信息、介绍商品『性』能等活动所达成的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纪合同是中盘业务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合同,一般由委托方提出经纪方应完成的任务,由经纪方完成任务后应得到的劳务补偿(即佣金)人微言轻酬劳。经纪方可以充当订立合同的介绍人,它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经纪方也可以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他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双方意思,撮合双方订立合同。经纪人可以以甲方或丙方身份出现在交易合同上,以兹证明此项交易合同是由某某经纪人撮合的。

中盘商在签订经纪合同前,一定要审查委托人和委托方相对应的相对人(即第二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资信和履约资格。

中盘商在进行经纪活动前,必须对委托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避免进行无效劳动,可参照以下三个步骤:

1.中盘商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业务时,先要认真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凡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经济联合体,实尾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签约责任,也就是说,都是合法的委托人。在审查委托人资格时中盘商要特别注意不能给那些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中介活动,他们无权签订经纪合同。也不能直接给法人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组织,如科室、车间等,进行中介活动,因为他们无权直接对外签约。

2.中盘商在对委托人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委托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包含在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权进行超越其职责范围和业务范围的工商经营活动,否则其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3.中盘商对委托的法人能力的审查,还包括对签约的具体经办人的审查。一切经纪合同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订。

中盘商要使自己的中介活动能够有效、稳步地进行,必须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选择与其相对应的相对人(第二委托人),并对相对人的资信条件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向委托人(第一委托人)负责。这种调查的步骤一般是:

1.审查相对人的资信情况。资信是资金和信用的简称。资金是相对人有权分配、运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的货币形态;信用是指相对人在商品交易中以往的支付、借贷能力的状况。中盘商可以通过相对人的开户银行了解其债权债务情况和资信情况;通过相对人的主管部门了解其生产经营、资产、原材料供应、技术装备、产品质量、人员素质等情况,通过相对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注册资本、核算形式和经营范围等价。通过相对人的客户了解其产品的质量、信誉等情况。

2.审查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就是指相对人资信以外的技术和生产能力、原材料与能源供应、产品质量、工艺流程、加工能力、信誉高低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要了解相对人有没有能力在与委托人签约后,能够具有实现合同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誉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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