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新生—走出失败》第28/39页



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时股东以房屋作价出资是可行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贵公司应了解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则不存在障碍;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该公司应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应经过评估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而不能由产权人自行定价。

3在完成拟建公司的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办理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至新公司的名下。如果产权没有过户,就等于该项注册资金不到位,这样将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将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假如在一定期限内作价出资的房地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作为公司股东有以其他方式补齐注册资本的义务。

310合伙炒股,出了风险怎么办?

问:

我的朋友李某要求和我合伙炒股,由李某出资20万元,委托我全权『操』作。并约定如有赢利六四分成,李某六我四;如亏损则全部算我的;两年下来,亏损了大约4万多元,我当时根本没有能力赔偿这亏损的4万多元。结束合作关系时,李某对我说:"亏损你现在拿不出来就算了,等你将来东山再起时再赔给我吧。"当时我感谢李某能体谅我的处境,于是就写了张借条给李某:"本人欠李某8万元整,待经济条件好转后一并归还"。这8万元纯属感情用事,事实上亏损只有4万元。没想到三个月后,我即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李某已向法院提起了返还借款的诉讼,法院审理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很快就作出判决,判令我偿还李某欠款8万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律师,有什么良策可使我摆脱困境?

答:

你和李某合伙炒股的约定,赢了六四分成,亏了则由你一人承担,应该说这个约定属于法律上的显失公平。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但有一年的时间限制,之后法律不再予以保护,你已失去了运用法律保障机制予以更正的机会。

合伙炒股结束,你向李某出具了8万元借条,这张借条使这个本来是合伙炒股的经济纠纷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还有,你存在着对债务履行期的误解,对"经济条件好转时一并归还"的理解为:可以经济条件未好转而拖下去,没有期限的债务就是无限期的。但事实上,法律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期之规定是: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目前虽然对你不利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也不是没有办法挽回部分损失的。

你可以利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来争取法院重新审查这个案件,要求法院还你一个公正。提起再审程序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你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再审,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一种是你向原审法院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里建议你以新的证据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因为如你所述,你和李某之间并无其他生意上的来往,借条的8万元借款均是由合伙炒股亏损所致。你可设法从证券营业部取得买卖期间的交割单,交割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说明亏损金额的证据,如交割单显示的亏损额不到8万元,则和借条相矛盾,法院改判则有望。

311代理炒股发生损失怎么办?

问:

我是一名散户。今年某月,a咨询公司来我开户的营业部举办证券知识讲座,表示可以代客户炒股,并保证盈利20%~30%,营业部也在旁极力推荐。于是,我就同a咨询公司的李某签订了股票经纪合同。协议是以我俩个人名义签的,资金20万,合同期限为3个月,保证有20%~30%的盈利,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后来发现,李某在该营业部接受多名散户委托,他通常的做法是为营业部多做交易量。有时甚至不管股票买卖的价位是否合适,结果使我们这样的委托人亏了。3个月后,我的帐户上亏了6-7万元,亏损比例超过30%。我找李某质问,他说合同没有约定要赔偿亏损,损失的本金不能退还。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

对于你所反映的情况,我有这样几点看法:

首先,如果有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以举办讲座的名义招揽客户,并签订合同代客户全权炒股的,其行为是非法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这一点在《证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损失等。

其次,这种代理炒股行为不是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充其量只是民事委托代理行为。咨询公司代客炒股的行为不是证券经纪行为,只能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对代理业务保盈不保亏,实际上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交易过程中,故意在几个委托帐户之间互相对做、对倒的,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这一点存在,是可以认定其为欺诈行为而提请有关司法部门追究责任的;同时,这种全权委托关系也是与法不合的,是无效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证券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举办证券知识讲座,作为向股民提供服务的一种手段,无可指责,但若从中唆使或居间推荐有关机构或人员招揽客户,代客炒股,然后向有关机构或人员返回部分佣金的,则是违法的。客户因此遭受损失的,这些营业部也有一定法律责任。

另外,应当提醒投资者的是:不要与他人签订这类既违法又无效的"全权委托代理炒股"合同,以免上当吃亏。

312怎样才能退伙?

问:

去年初,我与另外三个人合伙出资开办了一家家具厂。自开办以来,家具市场就不景气,我厂的经营也连续亏损。我觉得没有什么干头,想退伙,另找出路,但其它三人不同意。请问,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退出要符合什么条件?如果退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充分的信赖关系上的企业,由于合伙人退伙是引起合伙法律关系终止的重要法律事实,因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要求退伙一般要有正当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47条规定,合伙人要求退伙分两类:一类是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时的声明退伙;另一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时的声明退伙:

1、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伙,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入伙,也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当某种事由出现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退伙,直接影响着合伙企业的存续,同时也影响着合伙企业的债务分担、利润分配等其它事项,所以,在没有其它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只有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才可以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企业往往不单独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合伙人本身都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合伙人发生难以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时,如因犯罪被判刑、患有严重疾病等,合伙人可以退伙。

4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信赖关系是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当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严重违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规定,严重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使合伙人的合伙利益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它合伙人,以便其它合伙人能够及时就合伙企业存续事宜及有关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债务分担等事宜作出安排。此种情形下的退伙,无须征得其它合伙人的同意。

此外,在退伙情况发生时,《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和对外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内部责任上,合伙人退伙的,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火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在对外的责任承担上,《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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